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初探

2018-01-15 09:52李杨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社会保障

李杨

【摘 要】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由此造成大批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急需保障。本文通过H省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调查和分析,总结了该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现状,归纳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资金来源不足、政策制定不完善以及农民自我保障的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并结合H省的实际情况,针对模式、资金和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推进H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加快,需要大量的土地来实现社会的发展,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被征地农民。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合理的社会保障,导致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他们处于社会保障网的漏洞之中,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生产和发展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必然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中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问题,笔者对H省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保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从而为在根本上达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积极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提供有用的经验。

2.H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于生存土地,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被征地农民,也随之出现。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中明确要求“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也明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2006年国办发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H省于2008年出台意见将“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H省各地随后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根据笔者对H省T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和分析来看,H省T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造成的数万名被征地农民中,仅有部分区县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而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完全建立。

3.H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3.1 资金来源不足

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一般个人负担不超过30%、政府负担不低于30%,具体负担比例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无收入来源根本无力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如H省X市H区的政策规定,个人、村集体和政府各负担1/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该区确定的月领取标准为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190元,因此当地村集体要为每位农民缴纳1.13万元的参保费,而这部分资金往往难以到位,因此造成即使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资金到位,集体缴纳资金难以到位,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难以开展或持续性不强。

3.2 政策制定不完善

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补助部分一般来源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该部分收入往往由市级政府收取,而实际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险业务的往往在县区级政府,有些县区级政府难以得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分成来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二是国土部门和社保部门之间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数据交接存在障碍,导致社保部门难以掌握实际被征地农民数量,难以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三是政策执行缺乏详细的配套措施,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依据。

3.3 农民自我保障的能力和意识相对不足

由于政策规定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中有一部分是农民自己出资,一方面因为被征地农民自身的经济实力薄弱,不愿缴纳社保费参加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因为被征地农民普遍保险意识不强,再加上社保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数量并不掌握,因此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采取个人申报,村集体和社保部门审核的方式开展,导致除少数5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外,很多被征地农民不愿参加养老保险。

4.H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1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一是一次性解决参保问题。浙江省某地采取“用土地换保障”的做法“三统一分别”,有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并为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安置,效果较理想。H省在实际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时,也可以借鉴该模式,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完成对被征地农民数量的摸底、参保、筹集资金等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使更多的农民能够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劳动年龄段的青壮年被征地农民和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进一步拓宽农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农村社保资金是否充足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社会保障的力度强弱。为了保证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的成功,要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使筹集资金的主体走向多元化。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可以考虑政府补助达到50%,增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使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起到资金扶持和促进作用。

4.3 加大宣传破除传统观念

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意识,鼓励和引导农民自身积极参保;第二要多渠道努力,鼓励农户将宅基地、住房等换成社会保障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那部分农村居民,通过采取免费培训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5.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历年征地矛盾的归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目前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导致一部分农民失地、失业又失保,成为继城市下岗职工之后新的困难群体,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建立科学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效机制,而政府则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

[3] 沈悦.新农村建设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要[J].中国农学通报,2013,29(14):86-91.

[4] 吴锦良.浙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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