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18-01-15 09:52齐健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完善发展

齐健

【摘 要】从开放到如今,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必须承认,由于发展基础薄弱,仍面临诸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现如今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特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展;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1]。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在中国的多个地方开始实施,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政治科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中国政府的信息公示才刚刚开始,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建设都不完整,研究和改进都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历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并着手通过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2002年,国务院正式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工作,2003年,国务院列入第一次颁布的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研究和及时提交审议时的条件“再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一直在不断推进,到2006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将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本年度公布的重点立法项目,并列为“需要提交全国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并提出要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行政法规。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公共信息系统的正式建立。至此,中国朝着建立阳光政府、开放政府和法治政府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现如今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特征

目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已经历了第一阶段,即地方法规,地方政府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逐步进入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但是依旧没有进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阶段,向这一阶段进行努力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信息公开数目明显上升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越来越普片,一是活跃的公共信息数目逐年增加。从公安部主动公布了2008年的169条信息,到2009年的1916条,2010年的12,418条,和2011年的33,384条。同样,2008年,水利部主动公示了554条信息,2009年8,400条,20年代9,600条,2011年10,766条。二是申请公开信息的数目增加。比如,安徽省人们政府2008年公开了131条信息,而到2011年达到9900条。

(二)危机情况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性增强

最著名的是2008年汶川地震中的政府进行的信息公开,这是中国信息公开中的实践典范。灾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保证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保障知情权,确保救灾活动有序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再比如2017年8月8日,四川九寨沟发生7.0级地震,据统计,在地震发生后的24小时内,中国地震台网迅速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地震消息,地震速报微博累计发布36条微博,阅读量超过了3.5亿,这远远超过了普通媒体的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危机情况下,我国政府能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积极回应网友关切,有效引导网络舆论,成效显著。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信息公开还存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不能得到保障,政务公开不彻底等问题,这需要稳步推进正确的发展趋势,巩固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建立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我国政府信息變得更加公平,公开和公正。

(一)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和程序缺乏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水平,为了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是”初级“阶段即“条例”阶段,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小觑。要想其在未来能够合理发展,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必须建立“有法可依”的制度保障,并且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在中国,关于政府信息披露的法律不多,使得信息披露的程序规则更少。同时,当公民无法正常获取政府信息时,意味着没有补救措施或程序保障极为稀缺[2]。而且,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并不乐观,这需要尽快克服现有立法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全面提高政府透明度,以及政府和执政党的威信,也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治的建设。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比较低

虽然积极公示的信息量逐年增加,但目前政府掌握的大部分信息仍然是关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的。一方面,许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向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公示,而只被用来作为政府部执法的内部规定,即只进行内部披露,公开程度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机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决定不一致,而一些非机密文件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从而导致信息公示不透明。

四、对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政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更加注重和完善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方法,确保党的领导。民主化能更有效地治理国家,所以有必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赋予公众知情权,使国家机关的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机关的活动得以实现,更加开放,透明,依法保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中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建设信息公开制度的社会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的是“地方到国家”模式,但公民缺乏获取和保障知情权的积极性和参与的积极性。虽然中国早已颁布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为了让社会,让人民真正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优点,行使其合法权益,必须建设信息公开制度的社会基础,发展社会基础设施,培育公众社会责任和权利意识,提高民主精神和人民参与意识,关注政府信息公开。

(二)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有专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的是“依法公开”,而不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且是基于中国的《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程度的范围等”。“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高度发达阶段的结果和特征。例如,发达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度以及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未被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以及没有特定限制的信息,政府都应当公开。在制度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与公共权利的关系,尊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并将政府信息作为公众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尽自己的义务,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将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府权力垄断转变为公共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小以及其权利的受保护程度,同时也决定了行政相对人能否有效的参与行政程序。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信息公示的范围采取“一般化”规定,但主要采用“举例式”条款。列举中最大的缺陷是它不能详尽无遗,这会使条例含糊不清,无形之中消除了许多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韩国和其他国家在界定信息公示范围时采用了“概括和列举”模式。一方面,规定了公共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列出了非公开信息的范围。这将防止某些利益受到公示的影响,并将防止例外的范围扩大。《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信息公示范围小于《韩国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例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仅限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但没有判别是何种“特殊需要”的标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言,政府也在逐步扩大公示范围,逐步缩小不公示范围。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工作也在不断深规范化和法制化,合理的规定乃至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也是必然的趋势[4]。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构

虽然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来负责本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条例,但是实际工作中该类机构的地位并不独立,也没有信息公开审议机构的相关职能。所以,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决策的公正性、合法性,约束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应该从实际出发建立独立的审议机构和相关的审查机制。比如,韩国《信息公开法》第10条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审议会,审议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很大程度约束了行政机关的权利,降低了决策偏差,保证了行政机关决定的正确性。

五、结语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加强建设信息公开制度的社会基础,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构,通过这些途径的努力,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规范。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

[2]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

[3]常锐.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全球视野.2013年,第2期.

[4]程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J].图书与情报,2005(02):8-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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