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状态契约关系假设与无知之幕原始状态契约关系假设的关系

2018-01-17 08:45李婷婷
锋绘 2018年6期

李婷婷

摘要: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存在两种著名的契约模式,即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这两种模式在创建上有相同之处:两者都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假设为契约论的前提,建构理论体系;但自然状态是借助逻辑思维,以国家如何产生为理论目的,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则是借助无知之幕的论证,旨在确立正义原则,用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自然状态;原初状态;契约模式;无知之幕

1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概念

1.1 自然状态模式

在西方国家学说的发展中,霍布斯首先创立了自然状状态,后继者如洛克、卢梭也都是在他既定的框架内进行探讨。

霍布斯从人性恶假设开始,经过类似于几何学的公理推论和逻辑演进过程,推导出具有社会秩序状态的国家。霍布斯认为,人首先天生地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他认为自由就是外界阻碍不存在的状态。但是由于人的本性自私,自然状态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所以完全的自由不是一种可取生活方式。我们必须要把权利交过一个主权者并且通过订立契约用强力来保证约定的履行。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无强制、非放任的状态。个体具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人们可以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方法行动和处理财产,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入侵犯的权利。不过缺乏法治,即没有法律、没有裁判者、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机构的这种状态并不是完美的,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交给指定的专门人员,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由于放弃的不是全部权利,所以形成的不是伟大利维坦。

1.2 原初状态模式

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里,他先假设来一个逻辑先存的最初状态,也就是原初状态。人是在无知之幕后面做出选择达成契约的。无知之幕排除了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特殊知识,只提供有利于人们达成一致的一般事实,这其实是限制了选择环境。这些签约者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出身,也不知道自己智力、能力和资质,更是没有价值取向,所有的信息都被一层无知之幕所遮掩。罗尔斯在通过无知之幕过滤了人的特殊性之后,又认为人是可以向着正义和理性方向去的。其实罗尔斯只是为了方便契约的达成,并不在乎原初状态是否存在,他将契约论当做一种分析的框架,使得原初状态成为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程序设置。

2 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的关系

2.1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联系

(1)两者的研究路径基本相同,都是从一个假设的前提出发,经过逻辑推演,演绎出特定的结论,都属于规范性理论研究,而非经验性的实证研究。两种状态都是假设的,是为了某种结论作出的政治假说,并不是真实的历史状态。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原初状态,这种假设从考古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的文字资料和考古实物中很难得到明证。

(2)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都属于契约主义的范畴,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想通过契约假设来推导出国家,通過签订契约,人们由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社会。罗尔斯把社会看做一个公平合作体系,人们对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并不是无所谓的,因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他们需要达成一份契约,用一系列原则来指导不同利益的分配。

2.2 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区别

(1)自然状态下推导出的是国家,原初状态下推导出的是两个正义原则。自然状态是绝对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最后的结果都是人们订立契约,成立一个政治国家。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提出是用于正义论的目的,罗尔斯所关注的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他所注重的是正义原则得出的过程。

(2)自然状态从人性的假设出发,进而进行演绎推理。而罗尔斯没有从人性的假设人手的立场,设计原初状态是考虑到人们在利益上的需求,并且人与人之间占有的资源既不是极大丰富以致合作选择成为多余,也不是极端艰险,使得人们无论做出什么选择也不能改善个人生活。这为人与人之间具有了合作的可能性,也为契约得以订立提供了存在的意义。

3 如何看待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两种模式的契约关系假设

国家的产生是人们达成契约的结果,这种自然状态下契约的达成可以通过国家的出现和产生予以证实:或主动或被迫,通过战争被迫达成者居多,所以自然状态下的契约假设有其合理之处。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说明,公共权力和政府的正当性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独立理性判断后的主动认同,不能自认为是为公民谋求福利和幸福。这就突出了人作为个人的独立性,确立了个人对政治国家的主体地位。所以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成为政治国家存在的前提,国家权力必须以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为目标。

相比之下,原初状态则更多的存在问题,原初状态对个体特性的过分遮蔽,导致契约主体真实自我的丧失。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原初状态中的个体缺乏特性,自主性不足,过度弱化契约主体的自我利益需求。而自我利益需求是契约各方达成契约的根基,契约本身就是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调和,将自我置于超越自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公共生活的可能性。

其次,原初状态对自我利益需求的过分弱化甚至虚化,导致契约主体自我利益的匮乏。自我利益需求是契约各方对契约内容的共同选择和契约效果能否实现的价值根基。自我利益需求是主体价值性的体现,也是契约价值的体现。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总是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保持某种距离,它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我理解的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形式的可能性。既然原初状态的主体对自我利益保持距离,那么这样的主体成为契约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会减弱,契约主体的自主性就无法在契约缔结中得到确证。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94.

[2]洛克.《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