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及其借鉴

2018-01-18 03:43崔野韩
中国种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申请人新品种机构

崔野韩 杨 扬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建于1994年,1995年成立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负责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授权工作。根据《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规定,通过CPVO审查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范围内获得同等有效的品种权保护。本文围绕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审查测试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品种保护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受理审查、公报编辑、命名检索、安排测试任务、开展DUS测试、已知品种数据库构建及运行维护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从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科学且运转高效

1.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根据《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规定,1994年欧盟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欧盟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在其28个成员国同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28个成员中只有希腊、卢森堡、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还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欧盟及其成员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存,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欧盟或其成员国进行申请。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相一致,并于2005年以政府间区域组织身份加入UPOV。在保护期限上,欧盟规定对一般植物至少为25年,对葡萄、马铃薯和树木至少为30年。

1.2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于1995年成立,负责受理审查来自欧盟内外的品种权申请。CPVO作为独立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健康司(DG SANTE)负责。在组织管理方面,成立管理理事会(AC,Administrative Council),负责监督管理CPVO的工作,包括决定预算、授予审查办公室资质、审查通过技术指南等政策决定,成员由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代表组成。此外,还成立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由AC任命的主任、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独立负责处理品种权上诉申请。

目前,CPVO在编人员有45人,必要时可以临时聘用辅助人员。内设机构由技术部、行政部、法律与质量监督部、人力资源与培训部组成,负责受理审查、财务、信息化、后勤服务、法律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人力资源与培训等工作内容。CPVO仅负责受理、新颖性和命名审查、最终授权等,由于自身没有测试机构,具体DUS测试工作委托经认定的测试机构开展。目前,欧盟的26个测试点分布在28个成员国内,多数国家只有1个测试点,个别国家有2~3个。

CPVO在经费方面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每年CPVO提出预算建议,由AC讨论通过,报欧盟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4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下:纸质申请650欧元,电子申请450欧元;年费为每年330欧元;测试费每年1200~3000欧元(根据植物种类有所不同,直接给测试点);购买测试报告320欧元。每年,欧盟审计署对CPVO进行2次审计。

2017年CPVO受理申请3422件,96%以上通过在线申请平台提交,目前申请总数达到61500件;授权总数为47600件,其中仍然有效的25900件,涉及2100个植物属种。按照植物种类划分,55%为观赏植物,24.8%为大田作物,13.8%为蔬菜作物,6.4%为果树。按照成员国划分,欧盟内申请量排在前5名的国家分别是荷兰、法国、德国、丹麦和英国;欧盟外国家分别是美国、瑞士、日本、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中国大陆共向欧盟申请53件,排在第12位。

2 受理审查制度设计合理且简单实用

根据欧盟法规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以及第63条的规定,CPVO对申请品种分别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及新颖性和品种命名审查,且审查标准与UPOV公约要求基本一致。CPVO充分利用欧盟成员国现有设施条件,选择与申请品种生态环境最接近的测试机构,委托其开展DUS测试。根据DUS测试、新颖性及品种命名等审查结果,CPVO最终做出是否给予授权的决定。

2.1 受理审查关键环节

2.1.1 对育种者身份进行审查育种者可以是新品种的培育人、培育人所属的法人单位或两者的继承人。

2.1.2 对品种名称进行审查依据AC通过的品种命名规定和程序,由专人负责对品种名称进行审查,内容包括:通过检索公开的出版物,查询申请品种名称是否与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名称不能超过10个字符,且不能包括标点符号。品种名称的拼写文字必须是欧盟成员国所使用的语言。其他命名审查要求与UPOV命名规定基本一致。自2004年开始,CPVO开发出一个功能十分强大的品种名称检索数据库(Variety Finder),包括所有申请和授权品种、已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注册登记的品种、市场曾经销售的品种、植物专利、欧盟商标、原产地保护品种、公开发表的品种描述信息等,并保留同一品种名称演变过程等信息。此外,还通过UPOV数据库、其他成员国公开的品种信息网站(如:www.plantscope.nl)等检索申请品种名称是否符合要求。CPVO要求品种名称必须是唯一的,但允许有多个曾用名或商品名存在。

2.1.3 对新颖性进行审查与UPOV公约要求一致,在欧盟内销售最多不能超过1年,在欧盟外销售树木或藤本植物最多不能超过6年,其他植物最多不能超过4年。

2.2 受理审查特点

2.2.1 应用信息化手段带来高效率CPVO自2010年开通在线申请平台以来,使用率从9%提高到现在的96%以上,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和审查员。目前,该平台与UPOV国际申请平台可以实现有效对接。在此基础上,CPVO陆续开发出用于办公室和测试机构使用的日常审查办公系统(CPVR)和用于申请人使用的申请品种查询系统(MyPVR),并且所有数据库可以实现完全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极大地提高了申请、审查和授权效率。

2.2.2 审查内容全程监控带来高质量CPVO规定5个工作日要完成受理,其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文件有效性和完整性两部分。对审查文件有效性审查内容如下:植物属种的拉丁文,如果是新的植物种类,系统自动预警并通知专家进行核查;申请人身份核查,对第1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提供原始证明文件;育种者及申请品种生态环境核查;如果申请人不是育种者,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品种暂定名称(育种者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为育种编号,必填项);具体品种描述信息和照片等;代理人资质;品种销售详细情况等。对完整性审查主要是核查签字、是否有遗漏信息等。

受理的核心是审查申请品种新颖性、合法性以及涉外代理问题。受理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收费。申请文件受理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临时申请日期,并通知在2周内缴纳申请费。如果2周内无法完成缴费,发出提醒通知,取消临时申请日,并告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完成缴费。如已缴费,则缴费日为申请日;如仍未缴费,则驳回申请。自从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以来,所有审查信息、与申请人沟通信息都通过网上办理,审查员与申请人往来邮件记录在系统中,便于随时查阅。此外,已完成的审查信息自动导入进行公报编辑,每2个月出版一期公报,公报日为授权日。公报仅刊登申请和授权品种必要信息,亲本组合及品种描述等不在公报中体现,必要时,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2.2.3 与客户和测试机构充分沟通带来低申诉CPVO审查员在品种受理、审查与测试过程中随时与申请人和测试机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满意。对DUS测试中发现的问题,测试人员会第一时间告知审查员和申请人,并邀请申请人到测试点进行现场确认。最终测试报告会发给申请人征求意见,要求在2个月内反馈意见。通过这种方式,很多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最大程度避免了授权以后的申诉问题。

3 DUS测试机构认定科学且管理规范

虽然欧盟有28个成员国,但通过CPVO认定的测试机构只有26个,有些国家一个都没有,有些则有多个。

3.1 测试机构质量认证体系为保证测试机构开展DUS测试工作符合质量要求,CPVO制订一整套质量认证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完整的标准化的评价体系。通过组建独立的质量管理队伍,对拟承担DUS测试的机构开展质量认证。AC将通过质量认证结果,最终决定测试机构名单。此外,作为独立的审核机构,质量管理顾问委员会将对AC认定的测试机构进行评价,确保认证工作公平公正。CPVO每3年对认定的测试机构开展质量认证检查,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不断提高测试机构质量管理水平。

3.2 安排DUS测试的程序

3.2.1 选择适合的测试机构CPVO品种测试专家根据申请品种的生态区域、申请人所在地区、测试机构的测试经验和已知品种收集情况以及育种者的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合适的测试机构。

3.2.2 与测试机构充分协调CPVO测试专家与所选的测试机构进行沟通,告知所测试植物种类及测试品种数量,征求测试机构的意见。经测试机构同意后,CPVO通过CPVR办公系统下达测试任务,测试机构收到任务清单并进行反馈。

3.2.3 DUS测试测试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测试要求的繁殖材料,并按照CPVO测试指南要求进行第1个生长周期DUS田间测试。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将阶段性测试报告提交给CPVO,审查员向申请人告知初步测试结果。CPVO将测试费划拨给测试机构。第2个生长周期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提交最终测试报告,CPVO告知申请人测试结果并征求意见。如果申请人无意见,CPVO根据最终测试报告起草授权决定书,制作品种权证书,连同品种描述一并寄给申请人。

3.2.4 DUS测试结果核查测试机构对疑似一致性和稳定性有问题的申请品种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繁殖材料,并与申请时提交的繁殖材料一并种植,核查其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所需费用由CPVO承担。

4 建议

4.1 完善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制定审查测试管理制度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具体审查测试工作有许多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建议利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之机,完善审查测试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快构建在线申请、审查办公系统,提高审查测试质量和效率。此外,探索建立审查员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公开透明,尽可能减少复审和异议比例。

4.2 加强质量管理,探索建立测试机构质量认证体系为确保测试质量,欧盟是UPOV中唯一对测试机构开展质量认证的成员,其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建议在学习借鉴欧盟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质量认证体系,全面提高测试质量和管理水平。

4.3 加大跟踪力度,深入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充分发挥中国种子协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持续跟踪UPOV及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法规、行政管理、审查技术、执法维权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度参与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不断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支撑。

4.4 积极开展培训,为推进我国种业走出去提供支撑一是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氛围。二是持续开展涉外培训,参与“一带一路”倡仪实施,积极推进国际及亚洲区域品种保护合作,为我国种业“走出去”奠定坚实基础。三是逐步增加我国在品种权国际申请平台(PRISMA)中的植物属种数量,鼓励国内育种者按相关规定使用该平台向国外申请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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