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之完善研究

2018-01-19 01:33符慧君
福建茶叶 2018年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罚金犯罪行为

符慧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 571199)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便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现代企业制度也先后在我国建立,法人组织渐渐地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并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其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然而,“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企业作为一种赢利机构,其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均是为了获利,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企业法人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不惜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当前的法人犯罪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茶企法人犯罪也早已见怪不怪,但由于犯罪主体不是自然人,其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因为我国刑法体系对于法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并不完善,甚至出现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面对日益突出的茶企法人犯罪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对此进行有效性约束。

1 法人犯罪的相关内容

1.1 定义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界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犯罪则是指以法人名义而进行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其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大多是以单位犯罪的形式而存在。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法人犯罪所持有的态度也截然不同,英美法系将法人犯罪纳入了刑法体系,而大陆法系则将其视为法外之地,否定了其犯罪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对于法人犯罪的态度也是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然而我国刑法却开始将其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

1.2 特点

法人犯罪因为犯罪主体的复合性而被视为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其作为一种负面的企业反馈竟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近年来,我国法人犯罪的案件急剧上升,数量之庞大危害之严重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据统计,法人犯罪的概率大大超过了普通经济犯罪,并且其增长幅度还在持续攀升中,而且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也越来越广,不仅经济发达地区的法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甚至连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出现了大量的法人犯罪案件。其次,法人犯罪的犯罪主体极其广泛,其不仅包括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而且还囊括了各种性质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以及党政机关与部队。再者,由于法人犯罪的数量日趋见多,其主体地位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法人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都较大,简单的刑事侦查难以查出原案真凶。究其原因,法人大多是以组织的形式而存在,作为一个犯罪团伙其拥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具备实施大规模犯罪行为的物质基础与作案能力。同时,法人犯罪大多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正常的经济行为,而暗地里实施非法犯罪行为,具有超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警方难以获取将其绳之以法的确凿证据。

2 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

2.1 犯罪主体

我国将法人犯罪以单位犯罪论处,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作为法人犯罪的主体,但事实上无论是公司还是企事业单位,抑或是机关团体都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其所涉及的对象均不明确。依据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司法实践中我国茶企的存在形态往往是“一人公司”。而所谓一人公司则是该茶企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也是茶企单位的最高决策者,缺少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法人也成为了决策行为的执行者,进而导致法人人格混同,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难以进行准确定性。然而,实际情况中我国刑法将一人公司的茶企排除在法人犯罪的范畴之内。另外,公司、企事业单位与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法人犯罪的主体,但是,据其名义实施犯罪的职能部门与内设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呢?当前,我国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假若该犯罪主体具备接受刑罚惩处的能力,那么根据法人犯罪的特征来看其有可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否则若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不能成为茶企法人犯罪的主体。再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私营茶企都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如若茶企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那么其不能成为茶企法人犯罪的主体,因为其并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2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通常情况下,茶企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故意犯罪是指茶企法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实施的有预谋的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茶企法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对某一情况进行了错误地评估,进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茶企法人的过失犯罪可以视为法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是对于自然人故意犯罪而导致的法人犯罪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单位,不同于感性的自然人,其具有理性判断的能力,而其所有的出发点均是以利益为基石,意志的直接体现就是利益。因此,茶企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茶企必须要为法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但凡为茶企法人获取了利益则可视为茶企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已经形成。

2.3 犯罪客体

法人犯罪的客体是指其所侵犯的刑法保护之下的社会关系,亦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其是犯罪行为的必须构成要件。事实上,茶企法人犯罪的一般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一般客体具有一致性。而假若茶企法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国防的安全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与社会管理秩序和军事利益则直接视为法人犯罪,但是,除去上述犯罪客体之后,茶企法人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毫无差异。

2.4 客观方面

法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法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其所产生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反映意志,茶企法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入手。具体来说,若该行为是在茶企法人的整体意志之下进行的,那么其可以认定为法人犯罪,反之则不能。例如,茶企在进行正常的业务交往活动时,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茶叶品质受损、茶叶产品销量剧减,则该行为可以认定为茶企法人犯罪。因为,茶企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茶企法人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那么其所引发的客观方面也必然不同。

3 茶企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的完善措施

3.1 明确主体范围的界限,构建完善的刑罚配置体系

犯罪构成中必须要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犯罪主体,倘若犯罪主体不适格,那么该罪名也就难以成立。因此,在对茶企法人犯罪进行认定时,应该率先对其犯罪主体的具体构成进行明确划分,以防止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犯罪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我国应该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对每一概念进行明确解释,尽量使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相统一。在茶企法人犯罪的案件中,茶企法人是必然的犯罪主体,而茶企中的自然人则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我国也应该结合当前茶企法人犯罪的现状,对层出不穷的法人犯罪新问题进行总结与归纳,而后通过参考英美法系中针对法人犯罪的刑法处罚措施以明确茶企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茶企法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对其分别采取强制整顿、没收财产与强制解散的措施,进而建立健全的茶企法人犯罪刑法配置体系。

3.2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犯罪构成,加强罚金的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关于茶企法人犯罪的法律规范较少,对于其的刑罚配置也是笼统概之。目前,我国对于茶企法人犯罪的处罚手段只有罚金这一种,并且没有对罚金的幅度进行上下设置。于是,不同类型的茶企法人犯罪所承受的罚金金额并无明显区别。因此,在茶企法人犯罪刑罚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可以将罚金从附加刑的地位上升到主刑,使其处罚效果更加鲜明地展示出来,否则罚金力度不大则会丧失警示预防作用,茶企法人也会在屡教不改中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后,我国应该在刑法中对茶企法人犯罪的处罚金额进行明确规定,可以采用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与无限额罚金制,从茶企法人的犯罪构成着手,对其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对不同性质的茶企法人犯罪进行不同程度的金额区划,以使其所应承担的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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