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监管升级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2018-01-19 19:44张庆苏薪茗
银行家 2018年1期
关键词:存单负债期限

张庆+苏薪茗

近几年,同业业务扩张以及期限错配加剧使得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不断上升,金融去杠杆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进一步加剧,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金融市场利率上行,银行间同业资金成本持续上涨。最能反映商业银行资金需求程度的同业存单利率上升明显,2017年10月以来,1月期同业存单利率已涨至5.5%~5.8%,1年期同业存单利率已涨至4.9%~5.2%。1年期Shibor利率于2017年5月首次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至2017年12月27日已升至4.7594%。此外,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步退出宽松货币政策,这将对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可预见的未来,资金紧平衡可能成为“新常态”。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精准化程度,防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流动性不足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流动性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的银行业三大经营原则之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风险,通过期限错配获利。因此,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内生性,无法完全消除,但将流动性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是银行稳定经营的前提。

长期以来,以资本监管制度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在银行业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流动性风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确立了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几乎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我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由央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当时的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等指标都体现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但更多是考虑满足兑付存款的需要,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有效识别与准确计量。2005年,银监会建立了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开始使用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三项指标来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监测的覆盖范围覆盖到整个资产负债表,弥补了仅仅关注存貸款匹配程度的不足。至此,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得以确立。

随着实践的发展,监管层越来越意识到,建立完备有效的监管制度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念得以落实的基础。在借鉴国际监管制度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成为我国首个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章,实现了从理念到制度的跨越。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成为共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银监会于2014年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引入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的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对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监管实践的不断深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且越来越侧重技术指标的运用。

流动性风险监管升级的背景与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高储蓄率为银行业带来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低。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使得银行面临客户分流、资金来源萎缩,银行融资越来越依赖批发性、非存款类工具。经济增速放缓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银行存贷利差收窄、资产质量下滑、盈利能力受损,资本压力和流动性风险压力上升,加剧了金融业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期限利差作为盈利的主要途径,推动银行不断加大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程度,导致流动性风险开始增加。根据央行和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平均流动性比例为47.6%,较年初下降0.5个百分点;流动性缺口率为-6.7%,较年初下降6.5个百分点;流动性覆盖率为121.8%,较年初下降0.2个百分点。

近年来,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存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占比明显下降。2016年末,银行业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为47.7%,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这说明在银行的表内业务中,非贷款业务已超过了一半。在负债结构中,各项存款的比重同比下降了2.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资产负债表的快速扩张主要是批发性融资(同业融资、同业存单和债券发行)与投资类资产大幅增加。尤其是2013年末同业存单推出后,由于其发行方便、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好、稳定性强等优势,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批发性补充资金来源、主动调节流动性的重要工具。2016年末,商业银行批发性融资占总负债的比重同比增加了3个百分点;同业存单规模超过6万亿元,主要集中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批发性融资大幅上升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负债稳定性下降,波动性更大。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显示,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核心负债依存度为56.57%,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60%;存款大幅波动明显,2016年存款跨季月间波幅最高超过8万亿元。从资产结构看,在贷款规模下降的同时,投资类资产规模快速上升,2016年末银行业投资类资产规模约60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2万亿元,增幅高达近40%。此外,代理投融资服务类、担保承诺类、中介服务类等表外业务发展迅猛。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253.52万亿元,表外资产规模是表内资产规模的109.16%,同比提高了12.04个百分点。

为了应对上述情况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上升,抑制资金在银行业金融体系内空转,引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防止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负债、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弱流动性资产等行为,抑制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根据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在充分考虑近几年流动性风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流动性管理为手段引导银行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本源。这是弥补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当前“去杆杠”“防风险”的监管导向。endprint

流动性管理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三项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对不同规模的银行适用差异化的监管指标。二是强化同业限额管理,进一步细化同业批发集中度期限;并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与央行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协同。三是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此外,新办法还将监管对象的划分标准由属性、资产规模划分简化为资产规模划分,并扩大了覆盖范围,将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商业银行纳入流动性监管框架中。

新增流动性监管指标

现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只包括流动性比例(L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两项监管指标,其中LCR只针对资产规模2000亿元及以上的银行。本次修订的新办法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引入了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HQLAAR)以及流动性匹配率(LMR)三个量化指标,并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表1)。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为全新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该指标将表内及表外资产合并监管,衡量银行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值越大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该指标的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该指标内涵与流动性覆盖率相似,相当于把LCR考核覆盖到中小银行,但计量规则大幅简化。值越大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的计算方法比流动性覆盖率大幅简化、便于计算,且不需要像流动性覆盖率一样预测未来30天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测算,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该指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根据资产与负债的剩余期限(3个月、3~12个月、1年及以上)分别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折算率,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避免银行过度以短投长,确保银行整个资产负债表的期限匹配程度在安全范围内。

根据兴业研究发布的研究报告,截至2016年末,全国总资产超过2000億元的商业银行有72家,这意味着其余的超过2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面对新指标的监管要求。

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整体来看,新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期限错配,降低流动性风险;巩固银行存贷业务与零售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负债端,主要是限制同业业务,鼓励银行回归零售存款。资产端,鼓励表内贷款与标准化债券投资,限制非标资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重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

三个新增指标的影响

作为新办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三个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新增指标充分体现了去通道、去同业空转的监管思路,并通过不同的侧重点,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进行约束。

净稳定资金比例。该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从各项可用稳定资金项目及其权重可以看出,其作用是引导银行加大长期稳定负债和零售负债的比例。“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融资”适用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0%,由于大部分同业存单都在6个月以内,因此,银行将不得不减少同业存单的比重,尤其是短期同业存单。此外,所需稳定资金中对信用债适用较低的系数将鼓励银行对信用债的持有。从影响程度来看,该指标是三个指标中影响相对较小的一个。这是由于该指标之前已经是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并且纳入到人民银行的MPA考核框架中,因此该指标没有设置过渡期。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从计量标准来看,其作用是鼓励银行通过一般性存款(尤其是储蓄存款与小企业存款,折算率远低于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卖出回购、保函和信用证、表外理财等项目融入资金,通过债券投资和表内贷款来融出资金。同业拆借、同业存单以及同业理财买卖将对这一指标达标带来负面影响。与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要求对比来看,该指标中的二级资产只包括AA-级以上信用债和地方债,折算率统一用85%,虽然指标计量方法简化了,但对资产规模低于2000亿元的银行持有流动性资产的要求却更高了。上述银行为了达标,将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例如现金、超额准备金以及符合一二级资产定义的各类债券。考虑到短期内资产调整的实际难度,该指标的达标期限设置为2018年底,给予了充分过渡期,体现出对市场的稳定性的充分兼顾。

流动性匹配率。该指标是三个新增指标中影响最大,也是目前部分银行达标难度最大的指标。在新办法的五个定量指标中,其他四个指标都是基于资产和负债的性质设定的,并没有考虑资产负债的期限,而流动性匹配率主要是基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来设置的,对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差异更为敏感,引导银行实现业务类型和期限水平的整体性平衡。该指标将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鼓励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加大信贷投放,减少对同业资产和非信贷资产的依赖,体现了鼓励零售抑制同业的监管导向;另一方面鼓励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负债端不同期限下存款的折算率明显高于同业融入资金来源,鼓励银行加大零售存款,减少对短期同业存单、同业拆入以及短期债券的依赖程度,这三项期限若低于3个月,折算率为0%,期限3~12个月的折算率也不超过50%,如果银行通过非存款方式融入短期资金去匹配资产,会给流动性匹配率达标带来较大困难。从资产端来看,贷款优于存放同业及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同业理财、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投资将大幅消耗流动性匹配率。

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风险溢价和期限利差,风险溢价会受到计提拨备的约束,流动性匹配率这一指标进一步约束了银行的期限利差。为了能尽量扩大期限利差的收益,银行预计会主要按照流动性匹配率这一指标去调整自身的资产及负债结构,提高传统存贷业务的占比。对于一般性存款等稳定性负债的需求加大,各家银行对存款的争夺将会更加激烈。此外,由于同业存单将对流动性匹配率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该指标不达标的银行未来可能会通过发行一年以上的金融债来代替同业存单融入资金,发行流程会变慢,难度也会加大。考虑到这一指标的影响较大,短期内全部达标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达标期限设置为2019年底。endprint

上述指标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较大,对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而言,流动性监管指标一直较为严格,因此新办法对这些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压力并不大。但是,对于存款基础较为薄弱、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同时将资产更多配置到非标、货币基金、同业理财的商业银行,这一指标的合规性压力较大。与优质流动性充足率相比,流动性匹配率指标的调整空间非常小,银行必须实质性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才能够达标,是监管推进同业去杠杆的有效手段,将推动银行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在负债端增加零售存款、减少同业负债,资产端的同业资产(包括各种资管产品)的投资会减少,传统的信贷和优质债券投资会增加。

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

新办法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同业理财发行与投资、债券投资两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同业理财业务影响较大,将驱使银行进一步削减短期同业理财融资行为。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资金运用端中其他投资(同业资管产品)的折算率均为100%,这意味着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变现能力相对弱于贷款、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资产。继2017年强监管政策将通道类业务、非标业务进行限制之后,银行其他投资开始转向货币基金,流动性匹配率这一指标将进一步限制银行的投资行为,银行购买基金、券商资管产品等将受限。在流动性管理新办法与央行资管新规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将继续调整理财产品结构、期限与资产配置形式,逐步优化理财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与久期匹配。

二是当前理财资金投资中债券投资占比较大,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覆盖全部银行,对银行债券投资会产生较大影响。结合央行的资管新规可以发现,资管新规将债券投资从期限错配中删除,流动性管理新办法中关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量也将债券投资从加权資金运用中剔除。这意味着债券作为流动性高、变现能力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提高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是十分有利的。而且,即使是大资管新规落地,银行理财通过短期资金配置长期限标准化债券应该依然可行。长期来看,随着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调整和完善,对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等标准化债券资产的配置需求会提升。

同业业务面临调整

除了新增三大监管指标所体现出的对同业业务的抑制,新办法还通过其他措施来细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进一步体现“回归主业,抑制同业”的政策导向。

第一,强化同业限额管理,细化同业批发集中度期限。明确规定“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强化同业批发融资期限限额管理,目的在于限制期限错配。不同期限有了不同权重,银行为了符合新办法的规定,自然会增加长期负债,以改变目前借短放长的错配现状。

第二,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同业负债占比指标的约束力大大增强。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中,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比例”指标,这是继央行MPA考核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统计之后,银监会也将同业融入比例口径修订为“(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体现了监管协同。

第三,新办法将同业存款细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融资性同业存款,对二者的稳定性差异给予了区分。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量标准中,结算目的同业存款在可能现金流出中的折算率为25%,仅为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的四分之一,表明没有将所有同业存款都作为不稳定负债来源看待,对结算目的的同业存款影响相对较小,主要是限制融资目的的同业存款。另外,同业存单作为标准化工具,稳定性优于同业存款,因此,在流动性匹配率的加权资金来源折算率上,同业存单的折算率视同一般债券,高于同业存款,期限3~12个月的同业存单的折算率为50%,而同期限的同业存款的折算率为30%。与此同时,对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而言,结算性同业存款会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达标带来负面影响。这是由于在这一指标的计量标准中,结算性同业存款在“可能现金流出”中的折算率为25%,而在“可能现金流入”中的折算率为0%,意味着监管不认可结算性同业存款随时能够取回。

结合央行2017年9月1日起禁止发行一年以上同业存单的规定来看,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资金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所带来的“脱实向虚”问题。在上述考核标准下,同业负债和投资将受到抑制,以往通过短期同业批发资金来支撑长久期资产扩张的做法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同业负债及资产规模将趋势性下降。

整体来看,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监管重点在于表外业务、理财业务、非标业务的去杠杆,新办法的出台预示着表内业务借助期限错配加杠杆的行为也开始受到约束,监管机构将通过不断提高监管专业化与精准化程度防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引导银行“增投贷”“去同业”。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特华博士后工作站)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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