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2018-01-21 10:23:22谢冬平
祖国 2018年24期

摘要: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也没有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现成的答案和方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理论、法治建设算得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学理论空区”。我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独创性地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弥补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领域的“法学理论空区”,是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的重大发展。本文旨在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从而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从而更好地参与法治中国建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法学理论 法治中国 全面依法治国

一、我国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确立了当代中国独特的法治道路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其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关键,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对其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全局性的意义。

(一)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推动当代中国逐步迈入法治国家的强大动力与实践源泉。邓小平在谈论改革时曾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回顾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我国何去何从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对我国的国情作出了深刻的分析,以巨大的勇气和政治智慧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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