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瀚洋
摘要:人工智能发展给当今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通过对当今人工智能特点的分析,依据人工智能创作时思考的缺乏,主观能动性的缺失,所以本文认为当今人工智能尚不足以拥有著作权人的地位,亦不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也不可能视为作品。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作者得出人工智能很有成为新型法律主体的可能性非常大的观点。作者认为,解决当今人工智能问题方式有大力发展生产力、积累相应的法律实践经验、形成相应的社会伦理基础。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主体
2016年人工智能击败围棋冠军李世石之后,便点燃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探索的热情。吴汉东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带来了法律层面上的变革和新的危险,对当今社会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因此,笔者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对未来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现今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作了浅显的思考,提出几点拙见。
一、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一)机器或工具说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版权局就“机器创作”问题提出意见,认为计算机是人创作作品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等同于打字机与照相机。然而,如今时代的计算机的独立性增强,这种规定略显牵强,但仍不失为一种当今合理的解决方案。
国内有学者将此观点发展,如郑戈提出“无论电子人的概念能否得到通过,最终责任承担者都只会是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