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2018-01-22 05:22:31陆永雄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4期

陆永雄

(527599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广东 云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他对特定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或者由人民通知。”法院参与诉讼程序。从本文中可以看出,首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当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利益,但公民、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判决结果作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是否存在,尚不清楚。其次,《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界定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在界定原告资格时,在“利益”这个词之前加上“合法”的定语。第三,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利益关系”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将其理解为直接利益关系,那些对特定行政行为有间接利益的人将无法参与诉讼,并将剥夺第三方的起诉权。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认识上述规定的不足之处,作了扩张性的解释和应用。对于可能对判决结果感兴趣的人,他们被列为第三方。当定义利息时,它们也被定义为法定利息和直接或间接利息。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当被定义为“具有合法利益和具体判决结果(包括直接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院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上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方参与诉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些问题的实施的解释”第23条第2款和第2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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