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伟智
(510320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随着行政理念的转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行政合同这种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平等的方式来完成其日常的行政任务。“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再特定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更多地体现为服务与合作的双向互动行政关系,行政由形式法治逐渐向实质法治转变。随着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难以为私法原理和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的行政越来越摆脱从前管理式的行政思维,而是转向更为民主的现代行政思维,通过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地位的相近,并且增加被管理方的参与民主,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合同在域外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实践与理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对行政合同根据自身法系的特点发展出了各自的行政合同制度与理论。在英美法系地区就认为,既然行政当局是要通过合同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那么就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当局如果拥有超出《合同法》双方平等原则的权力应当先行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有时享有普通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的‘特权’,有时又承担普通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加之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行政法庭曾经被用作英国国王压迫民众保护官吏特权的组织,因此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普通法法庭成为了管辖一切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