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刑事侦查思维的特点

2018-01-22 07: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行为证据

李 颖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 西安)

一、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概念界定

(一)大数据与大数据治理

关于大数据的概念,人们还没有统一的说法。维基百科的解释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中体现出的几个特点却被人们所认同:体量大(Volume),即大数据所涵盖的数据容量远远超过以往;速度大(Velocity),即大数据运行的时间敏感性和快速性;多样性(Variety),一方面指数据格式多样化,另一方面指数据来源多样化;价值性(Value),指数据的价值可以被无限挖掘,但是需要人的能力和态度来保证。大数据治理的定义众说纷纭,最初出现在企业领域。至于从国家整体治理层面理解的大数据治理,则可以理解为:“不同的人群或组织机构在大数据时代为了应对大数据带来的种种不安、困难与威胁而运用不同的技术工具对大数据进行管理、整合、分析并挖掘其价值的行为。”

(二)侦查思维的界定

公安思维是指:“在长期的公安实践活动中形成的、通过专门的学术概念或者范式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解释等活动的思维过程,包括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思维和底线思维等。”因此侦查思维也是来源于长期的侦查实践,并经过一代代实务学者和专家学者的总结深化而逐步形成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侦查思维对于具体的侦查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黑格尔说:“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具备良好的侦查思维,并使得思维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对于收集线索、查明案情、查辑犯罪嫌疑人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而当下,侦查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将大数据治理与侦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无疑成为了未来侦查工作发展的目标与愿景。

二、大数据背景下刑事侦查思维的特点

(一)侦查数据基础:开放与多元

承前所述,大数据治理是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和互动的交流过程,政府通过适当开放自有数据,市场通过共享各类数据,社会和个人通过收集和提供各种数据,来达到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基础之上的大数据的整合与挖掘,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大价值,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到刑事侦查领域内,刑事侦查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数据,积极建立犯罪信息库,并与治安、行政执法与司法、人口与户籍、交通管理、工商、金融机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等部门和行业建成专线和实时连线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扩充侦查部门所能获取的数据信息。依此信息对于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避免了人工提取、分析信息产生的弊端,由此减小了突发事件和危急案件发生的概率。

(二)侦查启动:主动与创新

传统的刑事侦查是一个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造成的情况下,通过犯罪现场勘察,一步步接近事实,还原真相的过程,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被动性。这时,侦查时间与犯罪时间的时间差、具体的犯罪现场的自然环境、侦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在侦破案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则可以通过海量的数据进行同步侦查甚至是前瞻侦查,这时的刑事侦查便从被动变为主动。另外,这些海量的、零散的、毫无规律的数据运用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单个数据往往只会反映犯罪行为的一个及其微小的侧面,侦查人员需要结合不同的数据来还原犯罪行为。而且,这些数据的价值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数据能发挥出多大价值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侦查人员运用数据的态度和能力。例如对于通讯数据这一数据类型,除了具体分析其内容所能反映出来的信息以外,还能够对行为人进行时空定位,然后再结合各个视频监控所反映的情况来对其进行追踪。如此,通讯数据这个单一数据类型便被挖掘出了更大的侦查价值,侦查人员对数据的重视和创新运用便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三)现场勘察:非犯罪与全面

在传统的现场勘察过程中,案件现场往往被认为是逻辑起点。在案件所有的现场中,侦查人员则更加注重主体现场的勘察,这也意味着,犯罪行为是勘察的重中之重。犯罪行为人接触过的、使用过的、经过的,以及有可能接触过的、使用过的和经过的,都成为了现场勘察中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地方。由于侦查人员掌握信息的不完全性,体现了犯罪预备以及犯罪结束后逃匿及销赃的有关非犯罪行为的关联现场则往往无从侦查或者被忽略侦查。比如,侦查人员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而容易忽略被害人的活动;更注重犯罪行为持续时间内的活动而容易忽略之前和之后的活动;更注重对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分析研判而容易忽略案发前及案发后犯罪行为人行为内容的分析与解读。因此,对于一些犯罪现场破坏较严重、现场隐蔽性较好甚至无犯罪现场的案件的侦查工作来说就遇到了很大困难。

当然,侦查人员应该突破以往“样本=整体”的思维模式,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数据,并充分发掘各类数据中潜藏的价值,开辟新的侦查途径。

(四)案情分析:事实与相关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侦查。找到犯罪发生背后的原因,通常被看作是解开犯罪谜团的锁匙。因此,以往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侦查思维在传统封闭性和静态性的社会中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大数据时代下犯罪行为因果关系逐渐变得模糊甚至无因,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适时改变侦查思维。我们会发现,通过数据来查明案情一开始不需要明确地知道“为什么”,而在这时“是什么”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起来。“让数据开口说话”将会成为侦查人员办案的基础思维。比如,侦查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某一嫌疑人的行进轨迹,明确了其犯罪前、犯罪行为和犯罪后的具体活动,这时便不用再如此依赖于获取口供与其他的人证物证,而只要其他证据与视频监控笔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即可。

(五)案件侦破:证据的模糊化与证明的法律化

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侦查终结的条件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嫌疑人或主要嫌疑人已经归案,法律手续齐全。这里要求的证据标准为“确实、充分”,即证据的精确性必须得到满足。固然,精确的证据可以得到精确的结论,在破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罪犯的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犯罪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有时候精确的证据很难得到或者花费成本太高,这时,基于模糊数据的大数据侦查就将其优势完全凸显了出来。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类型、不同格式的数据,分析总结案情,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充分利用数据,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数据侦查所依据的终究是具有数理逻辑的、电子虚拟化的数据,如何认定它的性质还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根据数据侦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只能够进行侦查推理还是经过一定的证明程序就能够进入诉讼环节。还有其结论的真实性是否能够进行反推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讨论这些问题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就是,使证明“从数据确定转化为法律确定”,从而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确定良好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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