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与行为人在刑罚中的责任划分探讨

2018-01-22 07:06先德鑫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刑责外力蛛网膜

先德鑫 张 飞

(550300 1.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2.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 贵州 贵阳)

案例1:2013年04月02日,某县某镇的安某,男,38岁,酒后在街心花园处因琐事与几个年轻人发生口角,被拳脚相加打击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除右侧外眦部见一小片状皮肤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全身未见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18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几个年轻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行为人3-5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2:2014年06月18日晚22时许,某县某镇的王某,男,45岁,酒后在后步行街头部被钝性打击后到医院检查,见头顶部头皮挫擦,未见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次日中午被人发现在其家中床上死亡。尸体检验除头顶部头皮挫擦痕外,其余未见任何开放性损伤,未见颅骨骨折,解剖头部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取其心血酒精测试,浓度为135mg/d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事的人刑事拘留,经尸体检验明确,死者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外力打击为诱因。法院以伤害罪判处行为人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请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涉事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无疑,但如果死者不是在醉酒状态下,这样的外力打击能否造成其颅内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死呢?酗酒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一种高危因素,酒精对其影响主要有:①加快心率,血压升高;②扩张脑血管;③抑制脑血管收缩;④抑制凝血酶活性;⑤影响运动协调性;⑥酗酒者更易激惹。颅内血管破裂是外力直接作用的结果,可能:①外力打击头颈部后,头部发生旋转加速运动,脑组织发生短暂的震动,与颅骨运动不同步,引发颅内基底部VA撕裂出血;②头部与颈部突然地相对运动致血管撕裂,或引起血管闭塞,在血压突然升高的情况下,血管破裂出血;③VA颅外段与颅内段结构差异,一般VA颅外段管壁主要为弹力性血管,颅内段为肌性血管,若颅内段的中膜或外膜发育不良或较薄,血管易发生破裂。所以醉酒状态下,脑血管和凝血系统均处于一种正常和异常之间的临界状态,轻微外力作用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

终上所述,笔者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为死亡原因,外伤及暴力为死亡的主要原因,醉酒在此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讨论:能否在《刑法》中将其责任划分进行条款化,比如死者血浓度为30mg/dl以下的,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死者血浓度为30-100mg/dl的(兴奋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5%-10%;死者血浓度为100-200mg/dl的(共济失调期),死者应承担刑责的10%-20%;死者血浓度为200-500mg/dl的(抑制期),死者不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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