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安全价值

2018-01-22 07:06陈丹妮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秩序法律价值

陈丹妮

(200234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一、法的安全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法在何种程度上能满足人的需求、法的有用性,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应然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价值应当具有何种作用;实然性则表现为实际上法对人类生活发挥的作用,我认为这主要就是指法的安全价值,如对公民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护,是法律旨在实现社会的安定状态。这种安定状态又可以分为人文安定和自然安定。人文安定包括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等不同层次间,应达的一种稳定、平衡的状态。自然安定则指我们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灾害是我们无法避免的,但对于灾后重建等问题便是法的安全价值应处理的问题,灾后无论是灾区亦或是其他地区,基于这种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难免陷入恐慌之中,如果无法及时处理好灾后重建及稳定人心,将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无利于国家发展。

法的安全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作为价值的一种,安全也是应人的需求而产生的,如果人类无此需求便也没有法的安全价值的问题产生与探讨。因而,对安全的价值性就需要主体对其作出评价、判断,此即其主观性。安全是个体社会关系间实际存在的,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不是人凭空捏造出来的,因而安全还具有客观性。对于法的安全价值而言,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在安稳的状态,表现为社会环境的稳定、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威胁、有合理的保障,以及社会各阶层要素之间的有机协调。其次,安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安全首先应有之义便是对社会个体及社会整体的维护,其次体现为统治阶级或者说是国家意志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安全。最后,安全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在应然性意义上,安全起到对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引导作用。在实然性意义上,我们制定的法律是否有利于维护个人安全,各种机制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实际遇到并存在的。

二、法的安全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关系

安全是整个社会得以发展的大前提,是其他法律价值得以确立的基本。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应当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只有在经济长足发展、社会稳定的国家中才能去主张民主,主张自由,主张人权。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战乱或者极端动荡,在这样经济状况发展萎靡和恶劣的社会生存环境下,其很难实现秩序的建立,更不用说对公平与自由的追求。美国著名法理学者博登海默认为:“人要求在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方面得到保护,此外,人似乎还有一种归属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安全感的一种伴随物。”①从历史上看,人类在征服、改造自然过程中,其首先应保证的即是安全,脱离了安全状态其他的任何实践活动将无法得以进行。因而,法的安全价值应当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本。

有的学者曾将法的安全价值包含在秩序价值之内进行研究探讨,认为秩序总是体现出一种稳定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是涵盖了安全的,而没有单独的对安全价值进行探讨,忽视了其独立性。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其将安全与秩序置于相同层次。应当承认的是,安全与秩序间确实并非主从或者隶属的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或许可以将安全与秩序视为社会系统发展的两方面,安全旨在实现社会系统的内部和谐,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存在不稳定因素而导致社会的动荡。而秩序则为实然的、表现于外部的,如以法律规则规范人的行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调整等。

三、法的安全价值对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要求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因而对我国法律安全价值的完善,也应当从这四方面入手。

安全立法,科学立法。良法善治,错误的法律比犯罪行为产生的恶果要严重百倍千倍,离开了法的安全价值将很难实现良法善治。从立法方面即应贯彻法的安全价值,制定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安全性,切实保障人民主体、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安全。

安全司法,优化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司法机关也应当给公众一种安全感。刑罚是处置严重犯罪的主要手段,近些年我们开始注重在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雷洋案件和呼格吉勒图案件都引发我们的深刻思考,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而导致个人的生命安全被剥夺,其不仅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同时也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不安全感。因而,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严格落实法的安全价值,不仅应发挥惩治犯罪的职能,同时也应带给公众安全感。

安全执法,依法行政。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的安全不应建立在破坏个体安全之上。近年来,行政执法人员暴利执法等新闻不断爆出,这不仅使个体产生不安全感,同时也会恶化官民之间的关系,将增加社会内部的安全隐患。要实现法的安全价值在执法上的有效落实,应积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格考核制度。以往出现暴力执法等情况,很大一部分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因而优化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

依法行事,保障安全。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因而人在行事、行为时,应当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大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强化,在生活中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法的安全价值在这应成为给人们行为的依靠、后盾,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要义。法律要给人一种安全感,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应该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人们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让人们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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