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

2018-01-22 08:01陈学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义务人保险金保险人

陈学文

(51811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广东 深圳)

一、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合同主体研究

1.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人

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不完全等同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赔偿责任人。究其原因,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不可能是所有可能的高空抛物案件的赔偿责任人,例如有些临时的客人不可能实现让其参加强制责任保险,也不能为了潜在的侵权人,而扩大投保义务人的范围。综上,投保义务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参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投保的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高空抛物案件中具有保险利益的就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所有权人、承租人等。但是,所有权人相较于承租人更具有明确性,因此,更适合作为投保义务人;第二,该投保人的设置要便于主管机关强制其投保。基于上述两点,笔者认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比较合理,不仅便于主管机关强制其投保,降低主管机关的管理成本而且有交强险制度可以遵循。

2.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强制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可以借鉴交强险的先例。同时,对于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以及受害人的损害请求权。

3.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

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是指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权益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客人等引发的高空抛物损害,对强制责任保险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建筑物外的不特定第三人。当然,在强制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时,该受害的第三人就会随之特定化,即“当被保险人产生了强制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损害对象就是明确的和特定的”。

参照我国交强险“受害人”的制度设计,并结合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我国的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第一,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客人等引发的高空抛物案件的受害人;第三,非受害人故意所引起的事故;第四,该受害人必须是依法享有直接向强制责任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第三人。

二、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研究

1.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机关及其职责

作为一种强制责任保险,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也应当像交强险一样由相应的主管机关予以强制监督检查,对未参加的住户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以保证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参照交强险的做法并结合房地产的管理特点,笔者认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强制投保机关,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协助机关比较合适。

购买房屋当年的保险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对于未按照要求缴纳保险费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鉴于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业主比较熟悉以及就近监督检查比较方便,所以第一年之后的保险费监督检查工作由物业公司协助房管部门进行。一种方式是各业主自行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对于缴费不便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为办理;另一种方式是完全由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物业公司可以在每年收缴物业费的时候一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便于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不仅节约时间而且节约检查的成本,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各业主缴费时间不一致而导致脱保空隙,由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设计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受害人绕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第三者直接请求权,而是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时候第三者才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在高空抛物案件中首先找不到侵权人,再让受害人等被保险人请求而且这些被保险人还是很多户,这似乎就很难实现强制责任保险本来设计的功能—及时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因此,在制定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时候应当直接规定:“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之后,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受害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行使保险金直接请求权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3.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参与事故纠纷处理权的制度设计

如果受害人直接向强制责任保险人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保险人毫无疑问直接取代被保险人的诉讼地位成为被告。但是如果受害人只起诉被保险人的话,而没有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金或者当时不知道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自己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如果最终判决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那么保险人就取得了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即保险人得于给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小结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的演进,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的社会性补偿机制,为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还要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予以相应的修改以与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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