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2018-01-22 08:01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债务人债权

尹 雪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 北京)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义务便是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根据我国相关企业法律规定,企业成立之前都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资本审查,并出具验资报告。否则,企业的注册将无法在工商部门获得核准登记。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验资本成为了企业注册登记的一道必要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独立、公正的查验企业资本,并出具公平、有效的验资报告。

从性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一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验资报告侵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致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是虚假出具验资报告人在验资时,通过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而预设了一个侵害债权的行为。此时,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但无论谁与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发生交易关系而受到损害,都不违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者的本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验证过程中必须公正、谨慎,确保验资证明公正有效。诚信原则高于行为人的具体民事行为,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无意或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都属于过错行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要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之债的一般规定,但我们可以把他扩张解释后适用于侵犯债权的领域,因为侵犯债权在广义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该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程序,可以适用前述条款。

三、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对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我国法律法规对虚报注册资本和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均规定了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企业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到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事实上已经有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投资人虽然改正虚假出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到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事实上已经有了保障。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这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仍然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过错仍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下,这种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四、二次验资报告虚假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责令改正”的程序中,该企业必须进行二次验资。进行第二次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与第一次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也可能与第一次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在法律另行作出规定之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4月4日的法函[1996]56号复函和1998年6月26日的法释[1998]1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中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二次验资的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债务人作出两次虚假的验资证明,无论债权何时发生,该所都应该在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两间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作出两份虚假的验资证明,如何承担责任要看债权发生的时间。债权发生在第二次虚假验资之前,应当由为债务人出具第一份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中,在其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债务人出具第二份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权人应该免责。因为债权发生时,第二份虚假验资报告尚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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