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影响的思考

2018-01-22 08:01盛少林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刑诉法侦查人员嫌疑人

盛少林

(325000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浙江 温州)

为了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促进我国社会发展,我国加强了对于法律体系内容的完善工作,面对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形式变化呈现多样性,犯罪影响日益恶劣的状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符合我国民情的,适合我国发展需要的途径,同时也是民心所向。同时,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对职务犯罪侦查也需要根据刑诉法规定内容的变化进行转变,其结果在大幅度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同时,也为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刑诉法修改的意义

刑诉法修改是大势所趋,是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开始实施之后,我国的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水平也在迅速的上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逐渐的不能适应我国的需求,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必然的。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设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且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应该进行保障。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犯罪嫌疑人也是属于弱势群体,所以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修改之后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在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权,两者的关系要处理得当,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司法的公信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增加司法的权威性。

二、新刑诉法的特色

(一)注重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在新刑诉法草案拟定时,立法机关将宽严相济的形式原则融入刑诉法体系之中,在严厉迅速惩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与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是证明我国正向着法治文明社会前进的重要标志。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规定中改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审判阶段申请委托辩护人的内容,在刑事侦查阶段也同样允许犯罪嫌疑人寻求专业律师的辩护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同时也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来帮助委托方争取合法权益,将律师对刑侦工作的介入合法化。

(三)补充完善非法争取排除制度

案件举证是刑事诉讼审判与量刑的关键,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以及量刑的合理性,新刑诉法在证据采集过程方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暴力、威胁逼供所采集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均作为非法争取证据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四)适当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使用能够使得司法资源更好的运用在重要的案件之中,以便提高诉讼效率,新刑诉法中对案件处理增加了繁简分流的原则,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以认罪且对简易程序无异议的案件可以在审判时采用简易程序,同时,对于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情况也做了相关规定,从而使得案件审理高效快速。

(五)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得以实现,在新刑诉法中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做以规定,将其范围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阶段,并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范围进行扩展,将其近亲属划入接受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之内。

(六)明确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新诉讼法对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做出规定,对于影响定罪量刑、死刑等案件允许进行二次审理,同时对发回重审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案件重申。

(七)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有力的保障了被害人赔偿的获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意义重大。此次新诉讼法中增加了被害人无法上诉的情况下,其代理人与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及检察院可申请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等内容,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八)从五方面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新诉讼法从五方面呢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相应调整,分别为:申诉权行使得到进一步保障;增加再审案件排除原审法院的规定;增加再审案件检察院监督规定;规定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增加再审原判中止执行规定,以起到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九)修改完善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针对新刑诉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允许申请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法还完善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允许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调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卷宗,使得刑诉法与律师法在权利体系上保持了一致,作为相互的法律映证条件。

(十)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由于证据对刑法审判的重要性,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为了使刑事案件证据能够相互映证,有利于案情的明确与定罪量刑的合理,同时对于出庭证人加强经济与法律保护,保证出庭证人由于审判举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以及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复核死刑案件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法在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应当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同时最高检可以在死刑案件复核时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并听取最高法复合结果。这一规定的修改表现了国家对死刑量刑的慎重性,确保死刑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十二)进一步细化逮捕的法定条件

为了适应知法环境的改变,保证刑事案件审查活动的正常开展,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产生危险性的规定内容进行细化,详细解释了社会危险性的定义与内容,为刑事机关与检察院行使逮捕权提供了法律借鉴。

(十三)单独规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由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两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限制的程度不同,为了明确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区别,新刑诉法分别对其适用条件做出相关规定,明确了这两类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对刑事执法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规定了对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十四)设定专门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由于未成年刑事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新刑诉法就此规定了四项特别诉讼程序,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表明了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权利的保护,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悔过后能够重新走进社会。

(十五)对暴力精神病人可强制医疗

对于刑事犯罪主体为精神病人的,原刑诉法中规定需监护人严加看管和进行医疗,但并未对医疗做强制性规定,导致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多次作案,危害到社会正常秩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刑诉法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做出强制医疗的规定,并且为了保障被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设置了法律援助与救济程序,从而降低暴力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

(十六)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新刑诉法本着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对公诉案件和解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由于公诉案件国家追诉性质和刑法严肃性的属性,为了避免新的司法不公现象产生,审慎把握公诉制度的立案与执行,将特定范围内的民间纠纷案件纳入和解范围,并对达成和解意见的案件进行从宽处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十七)严打腐败、恐怖活动犯罪

为了打击侵害国家财物、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与国际反贪污、反恐怖公约决议相衔接,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将其作为犯罪证据进行固定,在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审查、审判时结合考虑定罪量刑。

(十八)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通知

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增加了对家属进行通知的规定,这一修改内容是结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和打击犯罪的要求而出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委托辩护的权利,体现了新刑诉法对人权的保障。

(十九)刑侦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由于近年来技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原刑诉法未对刑侦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解释或规定,为了适应司法环境的变化,完善刑诉法的内容,新刑诉法对刑侦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利用职权实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大犯罪等案件根据侦查需求,经过严格审批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侦查措施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侦查可以收集犯罪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为了杜绝不合法侦查手段的使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新刑诉法提出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当事人能过通过向检察院进行申诉的方式对不合理的侦查措施进行举报,检察院根据调查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三、刑诉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侦查难度加大

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之后,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律师就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两者可以随时进行见面,不会受到任何方面的限制。经过这样的法律规定改动之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进行侦查的时候,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案情审讯,另一方面还要接受其律师的会面要求与案卷调卷要求。这样无疑就会增加了侦查的难度。绝大部分的律师都是具有职业操守的,能够始终的坚持职业道德,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的律师,可能是为了金钱或名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来应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来逃脱惩罚。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律师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依据,可以从多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诸多的帮助,让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一定的法律咨询,比如说就可能会运用沉默权,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建议,比如说如何辩解,或者是如何进行供述。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侦查。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因为在对贿赂犯罪进行侦察的时候,通常没有足够的物证,证据主要是贿赂双方的供词,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间接证据,如果沉默权使用的频率增大,那么就会导致翻供可能性大幅度的加大,从而给侦查带来莫大的影响。

(二)对于传统办案模式构成挑战

在传统办案的过程当中,侦查人员往往习惯于一种模式来进行办案,那就是“以供到证”的模式。相关的侦查人员可能在掌握一些证据之后,这些证据可能并不是十分的充足,就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供述当中,获取想要的证据。但是因为缺少充足的初查犯罪证明材料,并且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的时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样就导致在正面接触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明确的方向,心中的底数也不足,如果在正面接触中遇到了一些阻力,很有可能就没有办法进入深入的调查。尤其是对于一些受贿案件,如果是一对一的受贿,双方的证言和口供一致的话,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以此为证据,并且认为证据是充分的,但是如果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后,那么证据就会变得不充足,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就会变成孤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就算受贿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或者之后进行翻供,都会直接导致受贿人的证词变成孤证。

(三)案件数量质量与目标考核的冲突凸显

在2010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项规定,这个规定是关于检察工作考核的。所以从2010年以来,就开始实行一套自上而下的全面考核机制。在现行的考核制度当中,对检察工作质量考核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中包括立案数、起诉率,除此之外还有,有罪判决率等等。在侦查人员进行立案之后,如果在之后做了撤案的处理,或者是不诉,那么就会导致在质量考核中进行扣分。这是一种长期形成的观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当中,案件必须要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如果不能做到,那么就是错案。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之后,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律师的权益保护,这样就导致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加大,对抗性提高,证据变化也就会具备一定的必然性,造成的后果就是,会有一部分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会由于证据的原因而作撤案的处理,或者是不诉,这样就会与目标考核形成一定的冲突。

四、新刑诉法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新刑诉法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与原刑诉法相比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中对于犯罪行为认定方面最为关键的是侦查技术手段实施、经济财产冻结措施、证人强制出席,同时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阶段可申请辩护、辩护律师会面调卷等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但是随着我国法治文明时代的到来,对人权的保障会越加完善,这就要求在侦查的初期阶段就通过有效措施对职务犯罪的犯罪证据进行固定与收集。

本文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讨论新刑诉法对于职务犯罪在侦查方面的变化。

案例一

案例内容介绍:黄某荣,女,1976年生,原属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工作人员。自93年其在张家湾镇民政科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与数据统计工作,至2011年涉嫌贪污罪犯罪行为被立案调查。

2010年7 月~2011年6月间,黄某荣利用民政科发放优抚、低保职务之便,与上级民政局负责下级县区优抚经费发放员工合谋实施贪污行为,从上级民政部门向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下拨的关于退伍军人补偿金、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经费中私自侵吞了近二十二万元,并将其转让自身控制的银行账户中。

2010年3 月~2011年1月间,黄某荣与自身职位的原领导马某武合谋,侵占上级民政部门专项款项下拨的退伍军人补偿金、优抚人员福利费等民政事业经费近四万元,通过转入马某武控制下的两个银行账务实行贪污行为。

2015年5 月,面对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员工被查处的情况,黄某荣将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钱款之中的四万七余千元以捐赠的名义转至通州区精神病院,其他钱款与王某平进行分配。

案例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新刑诉法在侦查工作的改革优势可以明显体现出来,首先对于黄某荣的贪污行为进行初查,在初查中可以执许可使用侦查技术手段,确定黄某荣、王某平、马某武名下银行账务的资金变动情况,及几个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同时对捐赠财务是否计入贪污金额中进行考虑,以便初步确认是否具有贪污犯罪事实,在事实明确的条件下做立案处理。

其次,对于黄某荣、王某平、马某武实施逮捕,其中涉及到新刑诉法强制措施的细化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出现暴力抗法,危害社会安全行为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措施标准明确。

最后,此案件侦查阶段中依据新刑诉法规定,黄某荣、王某平、马某武有权利申请委托辩护,指定自身的委托辩护律师,且辩护律师可以面对面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调取犯罪嫌疑人案卷进行阅读,因此如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达成协议,容易出现侦查阶段采取沉默或有技巧的避重就轻企图减轻自身犯罪程度,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更改口供的情况,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难度,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由此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刑诉法的执行将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初查方面,采取谨慎的态度借助侦查技术手段在初查中收集犯罪证据,形成能够相互映证的犯罪证据链,而减轻了侦查后期口供讯问的重量,转变了传统侦查模式“以供询证”的思维,有利于案情清晰化,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

案例内容介绍:刘某,男,1954年生,原属某国有企业副经理,2001年该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革,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刘某通过某省国资局领导举荐经董事会选举成为该上市公司董事,2002年,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项目拨款、招投标活动、公司物品采购等渠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借此收受贿赂金额总计二十余万元,同时,刘某还借用管理财务活动的职权,通过挪用公款、虚开发票侵吞公司财产达十余万元,经公司员工匿名举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对刘某进行刑事拘留并按照程序提请法院审判。

案例分析:该案件的审判受到证据不足的影响,使得刘某的贪污金额合计数小于初查时的合计数,最终导致刘某的定罪量刑较犯罪现实较轻。

在新刑诉法中对于举证制度的改变使得案情证据来源更为充分,其中证人强制出席规定的出台保证了刑事案件证据链的完整,对于案情分析、犯罪行为认定、定罪量刑合理性具有有利影响,因此在此案例中,如果采用新刑诉法规定,可以要求对刘某进行举报的公司员工出席,从而使得贪污金额的证据得到确认与固定,获得法律效力,由此对刘某的定罪量刑将会更为合理。

同时,运用新刑诉法还可以在侦查阶段采取经济冻结手段,在确认犯罪行为后第一时间对刘某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等经济内容进行冻结,避免刘某或其家属实施资产转移行为,增加刘某犯罪行为认定的难度,影响刑事案件办案准确率与效率。

五、应对策略

(一)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反贪案件任务非常的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反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导致侦查人员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并且这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是犯罪手段十分的隐蔽,并且还十分的复杂,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查处的过程当中,难度也会相应的增加,在无形当中,就会促使一些检察机关,或者是一些侦查人员,人权保障意识逐渐的弱化。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之后,从各个方面都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检察机关必须要重视这一变化,并且还要顺应这一变化的发展,相应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侦查措施也要注意保障人权,这样才能从很大程度上不断的提升人权保障的意识,无论是在侦查的模式方面,还是在侦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方面,都可以有一个很大的进步。

(二)强化依法取证和采证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刑诉法进行修正之后,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之一,就是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个制度的完善,同时就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检察机关是属于侦查机关的范畴,在刑事司法领域当中,主要是对各种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并进行打击。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当中,必须起到一个模范带头的作用,以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前提和依据,去进行取证,尽量采取到足够充足的证据,使所办理的案件能够经得起不断的磨砺,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依法取证的能力,强化采证意识,除此之外,为了更好更高质量的办好案件,还可以选择科技强检的道路。第二,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应的检查业务的过程当中,比如说侦查监督,或者是刑事诉讼的工作,都应该对所获得的证据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进行充分的检查,去除非法证据,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及模式

侦查人员必须要对刑诉法修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学会正确的面对,并且要根据刑诉法修改的要求,树立证据意识,并且要不断的进行强化。其次,还应该树立人权保护的意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保护,对所要执行的考核制度也要有一个正确的对待。相应的侦查人员在实际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要全面广泛地收集证据,并且还要不断的对证据进行完善,改变以往传统的办案模式,不能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树立新的办案理念,探索一个新的侦查模式,那就是“零口供”的办案模式。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查处的过程当中,避免一味的急于求成,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也要长久的进行规划,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信息有一个充分的掌握。换句话说, 就是要提高初查的力度,在初查的过程当中,加大人力的投入,延长初查的时间,为之后的立案做一系列的铺垫,这样也才能够使初审过程变得更加顺利。初查时,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一定不要大张旗鼓,而是要秘密的进行收集,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也就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事前串供。

(四)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技术侦查权的获得,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处理贪污贿赂案件,这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在我国的当前发展阶段,科技发展得越来越快,网络得到了快速的普及,职务犯罪也逐渐的变得技术化,甚至有一些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化的,并且还有一定的组织性。他们所采取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变得更加的隐蔽,更加的狡诈。除此之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渐的提高,所采取的反侦察手段在逐步的增加。在职务犯罪当中,有很多是一对一的犯罪,比如说受贿,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侦查人员如果不采取一些技术侦查手段,从理论的方面来说,已经无法对这些案件进行侦破。因此,侦查人员也应该学习一些技术侦查的手段,不断加强自身的侦查能力,最大限度的利用技术侦查权,去进行案件的处理。

(五)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在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之后,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定的程序,并且还对案件的成败有着直接的影响。相应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不要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寄予过多的希望,比如说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做有罪的供述,但是也不能只走表面的形式,必须要对收获到的证据进行最大限度的利用,让证据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让犯罪嫌疑人不要再存有侥幸的心理,同时在与犯罪嫌疑人交谈的过程当中,要摸清楚其的心理防线,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进行充分的观察,说不定可以从中探索出新的线索,这样也可以确定出取证的方向。对于那些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大胆适时灵活运用一些强制措施,比如说刑事拘留,从而换一个环境,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侦查人员会有新的发现。

(六)大力推进自侦部门“两化建设”

在自侦部门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两化建设,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从软件入手。第二,是从硬件入手。可以在自侦部门当中建设一个信息查询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可以提供一系列的信息,从而可以引导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的部门实现信息的共享,这些部门可以包括工商、税务、金融等等。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去扩大信息查询的渠道。其次,在自侦部门当中可以设立一个决策支持系统。这样就可以方便领导作出决策。除此之外,还有充分的应用技术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必须要对高科技进行不断的学习,加大自身的高科技侦查手段能力,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或者是其的电脑,从中获得一定的犯罪信息。侦查人员还可以依法使用一些定位技术,录音技术等等,收集更加全面的证据,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同时还可以购买一些现代化的装备去进行办案。

(七)转变侦查策略,既要加强与律师协作,又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对事不对人的手段去进行办案,对于已经掌握的证据,经过初查阶段之后,就可以运用“以事立案”的手段,然后再加上一些其他的侦查手段,进一步的搜查证据,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律师提前介入的情况发生,等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在变化为以人立案。侦查人员必须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这样才会让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工作有更多的理解,也才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其次,侦查人员还应该多和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询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做到了尊重和理解,才有助于更好的设立一个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都应该展示各自所拥有的证据,这样可以防止律师在开庭的过程当中证据“突袭”的情况发生。在尊重律师依法执业的过程当中,也要做好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和交流,对情况和信息进行及时的共享,提高对律师的管理力度,这样才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使律师的行为变得更加的规范,防止律师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结束语

根据刑事犯罪方式的多样性与执法环境的变化,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关修订,新刑事诉讼法在执行之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反映在诸多方面的。比如说侦查难度加大、传统的办案模式不再适用以及案件数量质量与目标考核的冲突凸显等等。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新刑诉法的变化原则,积极采取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措施去应对这些挑战,比如说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及模式、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等等,加强自身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执行能力,以新刑诉法作为武器,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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