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犯罪侦查论辩逻辑思维活动特征

2018-01-22 08:22王佳莹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诈骗嫌疑人

王佳莹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一、电信犯罪概述

(一)电信犯罪定义

2009年推行的《我国法院及检察院针对处理诈骗刑事要案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第3条第4款内容强调:“通过短信交流、电话沟通、应用网络平台等方法对非特定若干个人进行诈骗,其数额无法查明,不过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需要按照《刑法》第245条内容指出的‘其他重大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出现前款活动,数额超过前款第(一)、(二)条要求10倍之多的,或诈骗方式极其卑劣、危害极其重大的,需要按照《刑法》第245条内容指出的‘其他重大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电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中特殊的一种,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占为根本目的,通过座机电话、手机、互联网等介质与网银途径,借助捏造真相或掩盖事实的手段,诈骗数量极高的公、私资产的犯罪活动。

(二)电信犯罪基本表现形式

由于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转变,电信犯罪的类型与形式也在持续发生变化,全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到目前,已发现的电信诈骗犯罪类型多达30种,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谎称电信欠费进行诈骗。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会虚报自己是通信企业或公安单位的职员,通过随机+盲打的方法拨打电话,假称受害者电话欠费且数额巨大,要求对方打款等一系列诈骗行为。如果受害人有异议,就称其和家人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和被盗用,必须要用存款转入公安部门提供的“安全账户”的方式来证明其清白,受害人一旦转账成功即上当受骗。

(2)以虚假中奖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首先利用短信沟通、电话交流等手段通知对方不实获奖信息,假若受害人相信,且给予回复,那么犯罪嫌疑人会慌称兑奖必须额外支付相应的税费与认证费等,若受害者信以为真且给予打款,必将受骗。

(3)虚构救急事件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之后,冒充其老师、同学,或者以医生或警察等名义与其亲属进行短信交流、电话沟通等,谎称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正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或者被绑架,需要交付手术费或是赎金,要求受害人家属向指定的账户转账,受害人一旦转账成功即上当受骗。

(4)冒充熟人进行诈骗。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假装成受害人之友,通过短信沟通、电话交流等方法,让受害人以“猜猜我是哪一位”或者以“对我有印象吗”等开头,在获得受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正在外地出差,遭遇意外正在医院需要交付手术费,要求受害人转账进行诈骗;或骗到受害人的微信号或QQ号,以付钱、转款之名对受害人之友发送消息,希望他们能够对特定账户进行转账;或者假借房东的身份,声称自己换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号,以缴纳房租为由进行群发消息,要求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5)以银行卡进行诈骗。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冒用银行之名与受害人进行短信交流或电话沟通,虚称其银行卡出现透支问题或被盗刷,那受害者必然会非常恐慌与担忧,犯罪嫌疑人就进一步引导其成功登录犯罪嫌疑人提前虚设的银行网站,让受害人进行转账,并按照有关技术方法找到受害人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再用此动态密码登录真正的银行网站,将受害人账户内所有存款转出。

(6)以新型购物方式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盗取或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受害人网购订单资料之后,谎称电商卖家或电商网点,或第三方支付网站,以订单转账失败需要退款、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转账受阻需要退费、商品无货需要退钱等一系列原由,找到受害人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一系列私密信息,接下来就将全部存款划走。

二、电信犯罪侦查论辩逻辑思维活动特征

电信犯罪是基于社会技术不断发展条件下形成的一个全新类型的犯罪活动。对于电信犯罪案件的侦查,不能仅利用传统的犯罪侦查手段和方法,需要结合此类犯罪的特点,融入新观念,利用各类新工具方可实现事半功倍的目的。而打破传统思维局限,借助论辩逻辑思维是解决该类案件的一个新方法。以下运用论辩逻辑思维方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所具备的特征进行整理与研究。

(一)复杂性

该特征取决于电信犯罪自身的属性及特点。其实,电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完全不一样,其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其作案形式的非接触性和隐蔽性、侵害对象的不特定、犯罪团体化和职业化等方面。随着信息科技的创新发展,人们利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活动更为广泛,因此,电信诈骗犯罪的方式也在同步更新。

(1)电信诈骗犯罪方式存在强隐匿性、非接触性的特征。电信诈骗是利用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和受害者进行面对面地接触与会晤,待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后,仍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完全不清楚,不能提供犯罪分子的姓名、长相、口音等特征,只能提供其手机号、汇款的银行卡号等极少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往往并不是实名制登记的,常常是以一些民工等名义进行登记的,这些自然增加侦查机关破案的难度。

(2)电信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不特定。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全面撒网的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导致犯罪对象不固定,他们常常在某一阶段集中对某一号段内的座机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进行短信沟通、电话交流,侵害范围遍布全国,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在国外作案。例如2013年在江苏省苏州市4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的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129名被告人陆续受审,牵涉到我国所有省、市、区相同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534起,涉案金额超过7500万元,并且也涉及到影响巨大的“11.30”跨境电信诈骗刑事案件,其涉及到的国家与地区包括印度、柬埔寨、加拿大、斐济、新加坡等,单笔涉案金额超过1300万元。

(3)电信犯罪趋于团体化和集团化。电信犯罪基本上具有团体作案特点,且不断朝着企业化、规模化的方向转变。在犯罪组织中,其管理严格、分工具体、以小组为基点构建组长负责的体系。从水平方面上来看,电话沟通、短信交流、申请手机卡与银行账户、转账提现等工作交给不同的小组安排进行,各小组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与分散性。从垂直方面来看,电信犯罪团伙基本上是单线联系与沟通,下一级通常并不清楚上一级的具体情况,而且重要人物一般是隐藏到国外,利用异地遥控的方式进行管理,而跨国逮捕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这导致公安部门通常无法对其斩草除根。例如2014年江西省、市、县三级公安联动组织打击“5.3”电信诈骗案时,省公安部门利用“6.17”“7.22”“8.15”三次行动全面围剿,顺利地逮捕以王某、李某、刘某某、刘某、贺某某等为核心的5个电信犯罪组织,摧毁犯罪黑窝点53个、抓捕电信犯罪分子146人,留扣车辆、笔记本、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与账款约450万元,已核查全国各地电信犯罪案件526起,涉案金额超过2750万元。

(4)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电信诈骗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其技术含量,从传统的中奖诈骗、欠费诈骗发展到现在的冒充电信或银行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向公众募集捐款的诈骗;由传统的群发信息、随机发短信,再到目前的通过多重代理、无线上网等创建非正规网站,运用国外服务器、使用VOIP(VoiceoverInternetProtocol)网络电话和任意显号软件进行诈骗。

此外,由于对于电信犯罪法律规定的单一或缺失,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完全照搬相关条款行事,这就决定了电信犯罪侦查逻辑思维与普通刑事侦查逻辑思维有所区别,需通过运用论辩逻辑的思维手段针对具体问题开展深入性地研究。

论辩逻辑根据思维规律把由抽象思维转化成实际运作过程的规则或方式当作研究对象,一般是围绕概念及与其他思想观念的内在矛盾与其互变。处理电信案件的思维方式尽管具有一定的繁杂性,不过也具有特定规律。论辩逻辑思想认为每项事物的发展均存在特定的规律。规律代表着客观事物发展期间所体现的实质的、重要的、稳健的相关性。在事物发展阶段,其一,不但包括客观的、偶尔的、非稳定的相关性,另外,也包括实质的、重要的、稳健的相关性。按照规律所涵盖的范畴,能够将规律划分成两大类,即普通规律与特殊规律。前者是指一般规律或基础规律,属于所有事物、现象所一同具备的规律;后者是指在特定范畴中的事物、行为所具备的规律。对于特殊规律而言,一定要构建相应的侦查思维理念。

侦查思维理念的差异,必然会造成侦查期间所选择的方法、策略及侧重点的差异。对一般刑事犯罪在获得相关案件线索的时候,侦查机关即可立案,并且开展对受害者、证人进行咨询、现场勘查、扣押和犯罪获得相关的证据等活动,假若找到犯罪分子,则即可利用强制手段实施侦讯。但是,对于电信诈骗案件来说,因为其犯罪过程相对复杂,且被害者居住地过于分散,犯罪嫌疑人在开展犯罪活动时的所在地、手机号码IP、银行卡开户地、犯罪嫌疑人提现地等均可当作“犯罪活动行为地”,对此,在找到相关线索之后,侦查机关一定要先对案件管辖地进行定位,方可继续展开侦查行为。按照案件线索研究其是否具备团队作案性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调查方案,选择有效的措施,为尽可能地实现斩草除根目标做好准备工作。

在搜集证据方面,电信犯罪案件也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电信、银行部门提供的电子证据。仅是在证明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且主动寻找大量的证据可以确认犯罪分子进行犯罪之后,方可对其立案审查,且实施羁押、查封、冻结账户等活动与拘留、抓捕等强制手段。

以上复杂要素造成对电信诈骗案件纳入立案审查、采用一系列侦查手段时无法获得成效,并且也导致电信犯罪的侦查遭遇到措施不完善、步骤复杂等的复杂情况。

(二)矛盾性

论辩矛盾是指客观世界自身的矛盾与冲突,其能够说明将事物自身具备的对立和统一的行为过程。在实施侦查期间,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使侦查部门的判断行为处于一个持续思考、研究解决矛盾的氛围中。

1.矛盾的客观基础

(1)证据的不确定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案件,电信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不再是证人证言、物证等,而是由通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电子证据,例如电话短信、通话信息、手机卡身份资料、银行卡信息、转账信息、银行监控信息等,同时银行对电子证据规定了储存时间,再加上电子证据极易丢失或遭受破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逮捕犯罪分子后拘押30日为侦查期限,侦查机关需收集上述证据必定要消耗一定的物力、财力与人力,可谓困难重重。公众对电子证据的了解极少,致使许多受害人在被骗后未能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或者案件本身涉及的电话和账户就是犯罪分子炮制的虚假信息,这些无形中都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犯罪嫌疑人通过VOIP网络电话、随意拨号软件实施犯罪时,通常极难追寻到,并且该技术所形成的电子证据一般也极难搜索与储存。而且犯罪嫌疑人一般使用的犯罪工具如电话卡、银行卡等,普遍都是非实名登记的,或以非实名购买而来的。证据的自身局限性,造成侦查机关对案件无法进行有效地判断,对于该种亦真亦假的矛盾状态来说,唯有不断地进行深入调查。

(2)反侦查活动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若要躲避惩处,会根据侦查行为开展一系列反侦查活动,隐藏、损坏或摧毁证据以及自己犯罪的相关信息。侦查行为和反侦查行为是具有对立性的特点,彼此矛盾且彼此关联,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连续出现。

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无用时期则会选择无用的反侦查方法。例如,在一开始会积极转移赃款、赃物,对于一些有规模的电信犯罪团伙来说,其组织存在严格的结构框架,并分工明确,在赃款管理运行上也有自己的机制,他们所骗取的赃款多是转移到境外,其渠道多种多样,特别是在涉及到国际汇兑等情况下其处理更是复杂;假若赃款仍然滞留在国内,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申请多级账户,让技术工作者通过网银进行操作,利用网上银行的便利条件实现快速层层转账,然后由团队中的取款人员在不同地方分别、分次进行提款,且用赃款购买不动产等进行投资,造成很多赃款无法追回;当侦查机关询问时,犯罪分子一般会采用拒绝认罪、伪造失实陈述、推卸责任等方法进行反侦查。而对犯罪团伙的审讯尤其困难,由于每个成员间分工明确,互不联系,导致其口供很难相互印证。

上述矛盾要素会造成侦查工作者对证据的取舍不能给予有效、合理地判断,这必然会影响到电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查。

三、电信犯罪侦查论辩思维的逻辑方法

(一)站在形式逻辑思维层面进行分析,当电信案件在进行侦查期间,其所用到的逻辑思维方法一般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回溯性

回溯性,又称溯源性。在进行案件侦查时,通常是由案件已创建的“果”为起点,再倒回去探究该“果”的“因”。侦查行为通常是对之前出现的事物开展的一种由已知推未知,由结果推导原因的过程。对于电信犯罪行为来说,一些案件并无具体的犯罪场地、被害者,同时其“犯罪活动”一般是在无第三方见证的情形下发生的,和普通的刑事案件相比,不存在见证人,所以其犯罪过程、犯罪形式等实际情况怎样,均是未知的。因此,侦查部门一定要由已知的事物——“果”为起点,进一步地推导各类或许具备的“因”,再通过一系列侦查方法,确定诱导案件全部真相的根源。在这一过程中,由最终的“因”至一开始的“因”均是倒溯的,这就是“溯水之源”的侦查形式。

2.或然性

对于侦查工作中的“或然性”价值而言,一般体现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了解方面,一直是从少至多,从浅至里,从表至里,从未知至已知,从或然至必然。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也是如此。由举报收集到一些信息、认识,至了解到全部案情,一直在遵循着由推测到推定,即由“或然”到“必然”的发展规律。

或然性思维理念,即对问题所选择的非确定的思考方法。例如,办案者在进行侦查期间,其主要认识过程,一般是从大量的“可能”“不可能”中分析,由所形成的“逻辑流”创建而成的,不过这一“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是交叉的,持续性的,重复性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案件自身具备多元化的个性化特点,就算是侦查行为存在某一特定的规律,也无法排除其特殊性的存在,再加上由于侦查和反侦查的非统一性,造成侦查期间自然具备或然的几率,这就是侦查活动认识事物的一大特征。

对于侦查逻辑的或然性来说,也可以叫做“推测性”,其通常包括两大内容:第一,其运用思维观念与逻辑形式所总结出的结论具有推测性特点;第二,在思维层面中,对侦查对象的预测性。侦查行为中的或然性一般与侦查思维相结合,通常表现在侦查推测的或然性中,对于其表现方式来说,即为或然性推测。

一般来说,侦查推测均具有或然性特点,其根源是侦查推测的基础特性,决定了其结果存在或然性特点。在侦查期间,推理的条件包括两点:第一,侦查专业能力和非专业能力及普通的社会常识、生活阅历等,我们将其认定为是背景知识;第二,经观察、试验所形成的感性能力。对于背景知识来说,其是指利用有针对性地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直接积累经验而形成的知识经验体系。不过电信案件相对繁杂,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大部分是利用直接经验而形成的。虽然此背景知识也存在一定的稳健性,不过,毕竟和科学定律完全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尽然的问题;同时,推理的主体也有区别,其背景知识也完全不一样,同时现场勘查、调研访问等所掌握的实际案件的感性认识也无法确保其完全精准、有效。根据经验判断来说,大家一般遵循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是指通过普通生活经验所总结出的针对事物因果关系、性质状态的知识与准则。其是由之前生活中的抽象出来而形成的认识,代表着客观事物的常规知识。因为经验准则来源于对历史经验的整理,所以无法确保其在未来也是如此,其仅仅代表着一种或然性(几率)。在我们并未了解事物之间的逻辑规则时,仅能按照固有的经验给予判断与评估。

因为侦查推理的应用形式具有一定的多样性特点,无法确保其绝对满足形式逻辑推理规则的需求,那么侦查推理的结果通常就存在或然性特点。在进行案件侦查期间,不同形式的推理都有出现,不单是在应用整理推导、类比推理时——此推理性质联结形式则无法确保结果存在必然性特点。由于客观事物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同时,人类的认识因为存在时空限制,具有局限性特征,所以侦查者在侦查期间,对犯罪活动的认识差不多都是处在推论状态中,也就是或然性中。

3.假设性

假设性,又称假说性。假设性是指在侦查逻辑层面中的展现,即“侦查假定”在全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假设性思维模式具备的特点是:有针对性地质疑,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我们实施的对各个电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基本上是处理犯罪分子触犯相关法律的一些质疑问题的手段。不过,此种手段,均是在假设性的思维模式引导下展开演绎的。“假设”处理质疑问题的手段,在侦查过程中得以应用即为“侦查假定”。在对电信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期间,需要持续构建“侦查假定”、核查“侦查假定”。即侦查者在侦查犯罪活动时,需持续进行构建侦查假说——核查侦查假说——撤销之前的有误的侦查假定——创建新的侦查假定的过程。总之在电信犯罪侦查中,人们运用的思维方法具有很大的假说性,而且其价值很大,使用也更加普遍。

对于侦查假定来说,即侦查者在已了解的事实真相与相关知识的条件下(通常以案件的线索信息为凭借),结合过去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电信犯罪侦查需要弄清的事物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构成、实施目标、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作出的推测性或假定性的说明。侦查思维的假设性一般表现在对案卷进行的认识与规划方面,尽管其属于侦查者的主观判断(也就是说假设的想象),但却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假设基础之上的。侦查假定就是指侦查者在刑事犯罪活动侦查期间一般需要运用这一思维手段。在进行电信案件侦查时,电信犯罪一定要存在犯罪动机、犯罪时间、犯罪主题、犯罪结果、犯罪方法等一系列要素。因此,在电信犯罪侦查活动的侦查假说有:针对案件性质的假定、针对犯罪分子的假定、针对作案时间和地点的假定、针对实际犯罪过程的假定、针对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假定等。所以,侦查假说的内容也包括这些要素:侦查假说的创建是一个极其繁杂的创新性思维过程。不同的侦查假说形成的具体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些方式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逻辑方式方法、类逻辑方式方法和非逻辑方式方法。不过在构建某一侦查假定之前,侦查者需要通过各个层面进行分析,构建针对未知事物或真相的一系列最初想象,再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相关知识与事实材料综合研究、判断该假象。那些和已有的现代科技、知识与事实材料不一致的想象被完全否定,仅是那个经受住重复验证且和固有的现代科技、知识与事实材料相符的想象,才能作为侦查假说正式提出来。

(二)值得注意的是,论辩思维的逻辑形式

这是指刑事案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通过“对立统一思维方式”展开思考的一个手段。该手段可以准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实际统一性”,也就是存在不同的对立“统一性”。其基本方法有:“研究和综合法”“逻辑和历史法”“抽象和具体法”“整理和演绎法”等。运用论辩思维的逻辑方法,能提高每一个侦查员论辩思维的能力,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电信犯罪的发展规律。针对电信犯罪侦查逻辑呈现的复杂性与矛盾性两个特征,我们以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两个论辩统一的理论作为逻辑方法,运用于电信犯罪侦查工作中。

1.分析方法

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来说,即在思维论辩期间,将思考对象进行整体划分,其中包括各个组分、各个层面、各个过程、各个要素等,然后将其归纳研究的一个逻辑手段。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均是一个矛盾体与统一体,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每一起案件不仅在其内部包含着各种矛盾和矛盾的各个方面,同时,与其他事物或案件也具有各种联系,存在各种矛盾。针对电信犯罪证据的不确定性和反侦查活动的影响,侦查员要深入案件内部、揭示案件各种矛盾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了解案件的各种联系,认识案件的本质,特别要注重侦查人员的现场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对犯罪的每个构成要件都加以考虑来收集诉讼证据,保证最终案件真相大白,证据完整有效,确保电信犯罪案件侦查效率提高。

2.综合方法

综合是指在侦查员的思维过程中,在分析的基础上,把案件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的认识以某种方式加以组合,构建对案件整体理解的一个基础逻辑手段。综合方法在刑事侦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能够完成对刑事案件总体的多方面的本质的认识,二是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一般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对具体案件的研究,也适用于对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鉴于电信犯罪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侦查人员要积极转变工作模式,构建跨境与跨国侦查体系,以整体性、有效性显著增强的方式提高侦查电信犯罪的效率。

3.归纳方法

归纳是从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的逻辑方法。比如,在考察电信犯罪集团犯罪的特点时,选择有一定典型代表的不同类型犯罪集团的成因、规律及危害进行分析认识,得出的比较普遍性的结论,提出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及其在外国的犯罪头目措施,这就是一种归纳,整个过程要求侦查员必须把握具体案件的客观联系与内在矛盾。

4.演绎方法

演绎的概念是通过常规性知识推导形成特殊性知识结论的一个逻辑方式。比如,当对案件形成“这是一起电信犯罪案件”的一般性认识后,要根据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不同技术手段,归纳案件的个别特性,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侦查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常规性原理,研究个别犯罪案件,分析案件的个别特性、个人属性的逻辑思维行为,即由常规至个别的演绎。

研究和综合、整理和演绎之间的论辩关系具有彼此依存、彼此影响的特点,并且在特定环境下能够彼此转换。这是侦查员全面而深刻认识电信犯罪的重要思想工具,也是侦查思维的一种最基本的逻辑方法,在刑事侦查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活动中,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点,各种各样的联系也杂乱地融合在一起,彼此影响,彼此限制,各个联系之间也互为条件。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论辩思维强调由内在矛盾的行为、转变及各方面的彼此关联的研究对象,从而在实质层面更深入、更完整地了解对象。

整体来看,侦查部门及其侦查者在侦查电信案件时,面对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形成的一系列全新的事物,需要懂得将各种复杂的联系、矛盾归纳到科学的侦查思维系统内,全面分析、认真探究、严谨思考,此即为论辩逻辑思维在侦查电信案件中的根本表现。目前,在侦查活动领域,我国对于论辩逻辑思维的系统理论研究有了初步的成果,如何把它运用到实践活动中,也需要侦查者持续学习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以进一步提高侦查电信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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