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推理对个案正当裁判的功能

2018-01-22 08:22姚建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实质个案裁判

姚建伟

(276800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 日照)

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并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而是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普适的、可重复操作的行为准则。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针对人的各类行为作出规定,而对行为背后的个人差异性较少关注。个案具有特殊性,每一起个案都涉及到不同的人和事,不同人的行为表现、动机也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法律的普遍性和个案的特殊性,决定着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与冲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果仅以同一种标准对行为人加以约束,而不考虑个案特殊性,很可能会造成一种不公平、不合理。正如德国学者耶塞克与魏根特认为,虽然对于同样的危害后果应给予同样的法律责任,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有身体缺陷、理解错误、知识不足、经验欠缺、年龄的增加导致身体的衰退,以及存在行为人无法解决的特殊的情境困难”。因此,司法裁判需要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每一起个案的事实、证据,适用相应法律,运用具体逻辑推理,准确论证推导出判决结论。

一、法律推理概述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在法学界,学者对于法律推理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法律方法,如博登海默将法律推理归于“法律与科学方法”,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一种法律方法;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运用”,如戴维·M·沃克在其《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主要是指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还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技术,“是法学家,特别是法院完成其任务而使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和智力手段”,如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较为认可第三种观点,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应法律规范,综合运用各种逻辑推理,论证和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具有实践性、逻辑性、正当性等特点。

(二)法律推理的分类

基于对法律推理定义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对于法律推理的分类也存有分歧。博登海默将法律推理分类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法理学问题》的作者波斯纳将法律推理分类为逻辑演绎法推理和实践法推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J.Berman)则认为法律推理应当分为机械推理法和道德推理法。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可的分类观点是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1.形式法律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寻求适用合适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的构成要件所进行的推理。它主要表现为根据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和查明的个案事实,推导出具体的判决结论的思维过程。形式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时常用的基本和核心推理形式,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着广泛的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等特点,能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同样的个体,对同样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并最终得出相同的结论。形式法律推理保证了司法裁判过程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可以最大程度的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使司法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2.实质法律推理

目前,法学界对于实质法律推理的概念尚未有相对统一的界定,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适用于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资适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触或者价值取向相互冲突等情形,要求法律适用者基于立法目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等因素作为大前提,对不同的价值取向做出抉择的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的核心在于价值判断,其适用的情形和范围有限,推导出的结论往往具有可争辩性。

二、法律推理与个案裁判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普遍长期适用的规范,决定了它不能对社会中的每一起个案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有时法律适用者直接运用法律时不能得出确切的判决,这就要求法律适用者在每一起个案裁判过程中,都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好法律推理,从而推导出最合理的结论。

个案事实的确定,需要进行法律推理。对于每一起个案,法官都需要根据法律对某一法律概念的界定程度,综合已有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运用法律推理对案件事实加以证立。运用法律推理,可以在已知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导出其他未知的案件事实,从而有助于案件的裁判。比如对很多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的责任追究,都是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过错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无法直接被感知的,法官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这一案件事实加以推导。

第二,确立个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对于同一个行为,不能适用相互不一致的规则,针对同一案件事实,也不能适用两种或多种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另外,很多法律规范都有着具体的实施细则,这种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某一法律规定到制作出具体实施细则的过程也需要运用法律推理。

第三,个案判决结论的推导,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司法裁判是一个演绎式三段论逻辑的推理过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个案事实是小前提,法官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将个案的具体事实代入到相应法律规范的具体构成要件中,建立起大小前提之间的联系,从而推导出判决结论。

三、法律推理对于个案正当裁判的功能

(一)形式法律推理对于个案正当裁判的功能

形式法律推理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与核心推理形式,主要适用于法律适用者可以运用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司法裁判的情形。对于一起个案,如果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范,即个案纠纷完全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者可以直接适用,比如对于期间、诉讼时效等内容,法律适用者只需严格适用即可。但在多数情况下,个案事实可能会存在适用法律规范的竞合或者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模糊,这就要求法律适用者自行相应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涵义,结合个案事实做出自由裁量,选择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运用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

形式法律推理的运用,能够对法律适用者产生约束,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个案裁判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体现个案裁判的正当性要求。形式法律推理要求相同的个案事实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得到相同的司法裁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性。同时,形式法律推理还可以检验司法裁判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准确性,通过法律解释在一般性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描述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人们产生一种严格的、合乎逻辑的印象。

(二)实质法律推理对于个案正当裁判的功能

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现有法律规范对某一事实无法明确,或者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可能得出明显有失公平正义的裁判结论的情形,是基于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而产生。任何时期的法律规范都不是完美的,都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制,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基于其当时所处社会环境以及对未来社会发展一定程度的预期而制定,立法者并不能预见到未来的社会发展状况,一旦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或者出现了原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新问题,适用原来的法律规范可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导致与立法者原意相背离的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可资适用,但法律适用者不能随意按照个人的价值取向做出司法裁判,滥用自由裁量的权力。实质法律推理要求法律适用者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做出价值判断,但该过程不能抵触整体法秩序的一般原则,也不能违背实体法所蕴含的法伦理、法理念的要求,仍然要在整体法的秩序范围内推导出判决结论。

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可以纠正法律的错误,填补法律的漏洞,更好地实现个案裁判的正当性。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时,法律适用者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质法律推理在给予法律适用者较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会给予其一定的限制,避免法律适用者的主观臆断,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律适用者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使判决结果做到公正合法,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裁判尤其是创造性裁判的公信力。

(三)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在个案裁判中的综合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式法律推理作为基本和核心的法律推理方式,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个案纠纷,对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司法裁判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越来越多,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使得形式法律推理必然带有僵硬性的缺陷。面对很多新类型的个案纠纷,法律适用者运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时往往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仅仅依靠形式法律推理就很难对个案做出正当裁判,甚至可能南辕北辙,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实质法律推理相较于形式法律推理,更加注重价值判断,可以使法律适用者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也能给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更好地体现个案裁判的正当性。形式法律推理依据明确的法律规范而进行,着重体现了个案裁判的依法性,而实质法律推理着重体现了个案裁判的合法性,两种推理的综合运用对个案的正当裁判有着息息相关的作用。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14.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9-529.

[3]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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