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限制及其理论基础

2018-01-22 08:22马宁悦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权利知识产权

马宁悦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1]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和占据市场地位的有效工具。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并且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但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表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技术的革新与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发展,并以福利的方式保障知识与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进行适当限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指,根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某些行为本身应该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但是法律又将这些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不再属于侵权行为。

“私权神圣,强调的是权利保护;利益衡平,主张的是权利限制。这两者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共存于知识产权制度中。”[2]法哲学领域有对自由的限制,民法领域有对所有权的限制。知识产权也不是绝对的,也受到限制。内部限制是指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规定相应的义务,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法理基础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外部限制是指承认和保护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和《反垄断法》等公法中。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在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发展。

二、法理基础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自罗马法时期就有了体现,“使任何人不滥用己物乃系公共利益之所在”,实质是立法对各方利益二次选择的结果[3]。这一原则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就是,禁止权利人以其现有的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获取《知识产权法》未赋予的其他排他性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即排他性的占有,权利人借助这个合法的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但是如果滥用这个权利,利润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属于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可能受到法律规制。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核心目的就是寻找权利保护和利益限制之间的平衡点,法院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时,关注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超过法定的边界,是否不正当地拒绝许可给他人,同时也关注这一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

(二)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4]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协调各方冲突因素[5],使得利益共存并达到合理的最优化状态,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体现在权利的分配与限制[6],也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政策立场的具体体现。

首先,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以已有的公共知识资源为基础的,成果的产生具有社会性;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最后,知识产权与社会其他领域都有密切的联系,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影响社会发展。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宏观层面的影响。

具体来讲利益平衡原则所要达到的是以下几类平衡。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和其他主体的权利平衡。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平交易的同时,不应该影响其他人后续再创造的自由;第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要求对个体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发展。比如新型科技、基于公共教育或者医疗的需求等。第三,国际社会中各地区发展的平衡。发达国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过多的技术壁垒和权利鸿沟,妨碍发展中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融入国际社会,而应该更为合理地分配现有的知识产权资源,促进全人类的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正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基础的。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如果制度使各种利益得到平衡,这个制度就是正义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7]

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与限制可以实现权利、义务对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社会经济基础

(一)社会基础

知识产权既包含个人本位,也包含社会本位。个人本位是指《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保护生产者个人就其知识产权产品享受独有的权利;社会本位是指知识产权产品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所服务。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是根据一国具体的发展状况而做出的,是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发展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法》不仅强调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更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经济学基础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产生足够的信息,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8]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以确保权利资源的最佳配置。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智力创造者;而适当地限制有利于促进信息传播和利用。只要合理的界定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就可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达到资源最优配置。

基于以上分析,考虑到发明创造的社会性和社会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知识产权的限制是法律经济学分析下的必然结果,是符合经济分析的最佳制度选择。

[1]李扬.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2.

[2]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J].社会科学,2005,10.

[3]陶鑫良,单晓光.知识产权法纵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223.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5.

[5]许春明.阻止专利大棒——浅谈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8.

[6]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基础[J].法学杂志,2012,6:1.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

[8]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十六版[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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