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检察公诉的价值目的

2018-01-22 11:21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公权力正义

徐 强

(73000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 兰州)

检察公诉的价值选择可以很好的体现出检察公诉真实的价值取向,而且检察公诉所选择的价值目的就是检察公诉应用的价值观,也即是检察公诉所具有的价值必须要有一定的信念、倾向以及主张的系统观点。[1]而且检察公诉具体的价值观能够对检察公诉的行为取向以及评估的标准进行评价。本文主要对检察公诉所具有的价值目的选择方式进行了研究。

一、正义价值是刑事检察公诉的目的性价值目标

1.刑事检察公诉对法律正义的实现

正义价值的本质有着一定的理想化,而且又有着一定的抽象性。黑格尔曾说过“只有当理想性达到某种理想时,这种理想性才会有一定的内容与意义。理想性的实质也就是其能够有着一定的实在性真理。”[2]理想性的实质不能够很好的掌握,而其中的抽象以及直觉是否可以很好的实现就不可以很好的衡量。这种目的只有被赋予一定的内容以及意义,才能够被人们应用,并可以将其作为对价值目的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法律正义性则是刑事检察公诉能够实现价值目的以及对其内容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

2.刑事检察公诉对程序正义的实现

刑事检察公诉另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对这种正义性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可以更加直观的反映出刑事检察公诉的重要特征。[3]刑事司法能够利用刑事诉讼处理因为犯罪而造成的社会矛盾,其本质就是利用矫正正义的形式,来确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破坏以及扰乱可以实现正义分配。所以,不仅刑事司法具有的实体性能够很好地体现出法律的正义性,而且还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有的程序正义性。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很好地起到维持社会公共利益应有的正义作用。

二、刑事检察公诉的工具价值目的

1.工具价值目标——秩序

(1)刑事检察公诉所要实现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秩序价值。刑事检察公诉所要取得的秩序价值就是刑事司法认定的,也即是服务对象应该实现法定化。有很多种社会秩序,然而并不是每一个社会秩序都可以应用到法律的调整过程中,但是法律的调整能够直接影响到给社会带来重要利益的秩序。刑事法律的补充能够很好的实现刑事法律所要求的秩序价值以及维护刑事法律的价值秩序,其并不是能够利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可以实现的。刑事法律不但能够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基础;而且有着一定的违法性以及影响到社会的危害性,才能够将行为认定为是犯罪,并对其进行刑罚惩治,[4]从而能够很好地实现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以便能够确保法律秩序,其也是对秩序价值进行维护的重要现实意义。

(2)刑事检察公诉在法律程序本身之中实现法律秩序价值目的。刑事检察公诉是对其秩序价值进行追求的行为,其自身必须要受到秩序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存在以及应用,都是要通过宪法法律在经过授权之后才可以确立的。其法律特征必须要授予公权力能够适用的范围,行使公权力的方法以及公权力的先后秩序,都必须通过宪法法律进行授权之后才可以行使,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适用。[5]所以,公权力的存在以及对其自身进行的运作都应该维持在合适的法律秩序中。检察公诉权是我国最有权威的公权力,其适用的对象力量要远远小于自然人或者是单位的力量。因此,刑事检察公诉权通常要比普通的公权力有着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检察公诉权的职责以及使用,其适用的范围应该在合理的法律秩序中。

2.工具价值目标——效率

(1)短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有效的组织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检察公诉所需要的时间进行节省的关键问题,就是应该整理公诉、审判以及侦查之间存在的服务关系,也即是侦查应该为公诉服务、公诉为审判服务。所以,应该查清案件的事实,收集足够的证据,其目的就是为了确定是否真的存在犯罪的行为,以及其行为危害的结果是否也是有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同时,这也是嫌疑人应该对提起公诉的事实以及必要证据的基本条件,而公诉追求则是通过国家刑罚权体现。所以,侦查、诉讼、审查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体现在三者链接的关系中。

(2)在正当程序指导下实现犯罪人自述有罪非重大案件的繁简分离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就做出以下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够适用比较简单的程序。但是这只是对于审判,而对于审查起诉来说就不能简单将案件的繁简作为依据,这样就会导致对复杂案件的审查没有足够的期限,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其审查的期限又使用不完。更严重的则是前者有可能导致公诉失败,后者则就会造成检察官没有足够的责任导致浪费审查的期限。

三、结语

本文主要是对检察公诉所具有的职能作用进行研究。检察公诉必须先要通过履行自己的职务,对国家以及社会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检察公诉职能还代表着国家以及社会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通过对已经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行为作出政治以及道德上的评价。

[1]陈光中,彭新林.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2011,33(04):169-182.

[2]董明亮.社会对刑事检察公诉的价值需求[J].政治与法律,2008,(10):106-111.

[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2,(02):3-19.

[4]郭宝合.论刑事检察公诉的价值选取[J].政治与法律,2007,(06):140-145.

[5]姚莉,卞建林.公诉审查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11,(03):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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