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2018-01-22 10:48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资格考试检察官

郑 策

(610220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一、国外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德日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德日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相似,都是作为选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主要形式,下面以德日为例进行简单介绍。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针对的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第二次针对的是已经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并且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的人员,要成为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这两次司法考试。只有经过正规大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每个人只有两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学生在完成7个学期的课程后即可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如果两次机会都没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那么将不再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就意味着该学生不能从事任何法律相关职业了。日本的司法考试与德国相似,但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培训,只有经过国家统一司法培训后,才具有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资格。

(二)英美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英美法系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其司法考试实质上是律师资格考试,英美的法律职业一般要求具备法学教育背景、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经验等三个要素,担任法官、检察官都以一定期限的职业律师为条件。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大学本科阶段是没有法学教育的,只有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的本科学位的人才有资格申请进入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只有具备法学教育背景才可以参加美国的司法考试,这也就是说,从事美国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就是接受美国的法学教育。美国的司法考试即律师资格考试不是国家统一进行的,是由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的。但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是不能够直接成为法律职业者的。

二、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历史发展

我国在1986年9月27日、28日首次举办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当年有2.9万人报名,有1134人成绩合格并取得律师资格。后自1988年起,我国司法考试不断进行了调整和改革,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在2002年3月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共有36万人参加,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共有2.4万人,占全部报名人数的6.7%。

(二)三考合流的形成

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是在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也就是所谓的三考合流。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共举行15次,有100多万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12万人通过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是在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以后开始的,主要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进行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一共举行了三届,通过考试的法官和检察官共有7万余人。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是一次司法考试制度的变革,同时表明了三考合流的形成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现状

2015年我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自2018年开始,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并且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

三、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意义

根据上述关于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的介绍,可以得知英美法系的司法考试与大陆法系的司法考试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但综合看来,其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中选拔出较为优秀的法律专业者,进而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推进其法制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贯彻,我国对于司法领域越来越关注,司法考试的改革便是其重要体现。我国在2001年正式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进行了三考合流,而2018年的司法考试改革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标志着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将更加严格。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从业人员,由于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经常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容易导致我国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各地法制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要真正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受过一样的法律训练,对于法律有着同一水平的理解和基本一致的法律思维。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统一,保证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促进法制的发展和司法独立。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从业标准,建立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队伍,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对我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司法考试改革更是社会、法制的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作为法律专业的人士以及即将步入法律职业的人员,面对愈加严格的司法考核,我们应坚持不忘初心,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实践能力,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从而通过司法考核,成为真正的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杜国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载《法学家》,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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