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研究

2018-01-22 10:48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无权受让人物权法

李 雪

(133500 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 长春)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广泛的商品交易出现,尤其是网络信息时代要求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各方面真实有效,但实践中受让人往往不知对方是否是有权处分人,容易使得转让行为无效。故善意取得制度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它的实质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保护善意交易的相对人利益,用法律手段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制度,对如何科学合理的定义善意取得学界众说纷纭。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特别取得制度”,而且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范围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善意取得是财物占有人为自己利益无权处分了占有的财产,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瞬间是善意、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法律制度。然而原权利人即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

(二)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实质目的是善意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该制度理论基础学界对其探讨众多,目前有以下几种学说:

(1)占有效力说。《日本民法典》在法典“占有权的效力”中采用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基于占有财产后产生的效力而取得财物的物权。

(2)取得时效说。该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所受财产占有一定时效后从无权占有转为有权占有,也就是“即时时效”。时效,即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一段时间权利发生变动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善意取得制度在财产转移占有时刻,顺势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善意受让人在转移占有时取得财产的物权。

(3)法律规定说。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取得法定方式,该观点认为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规定,其效力是法律赋予占有人权能。

目前学术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观点不一,各个观点都有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取得时效说更有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认为无权处分人在转移占有时善意第三人即取得该财产的物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一)让与人对动产或者不动产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实际上是转让人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首要条件即为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效力,简单说,没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就无从发生。无权处分形式有许多,主要有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等无所有权的行为人;抵押担保发生后财产权能受限的行为人等进行无权处分行为。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受让时应该是善意,而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关于“善意”如何判定直接影响到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解释一》的第15条明确规定了“善意”的认定准则,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让与人无处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但在实践适用中,善意界定被随意认定,甚至单纯从理论层面简单定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由于是否是“善意”只由第三人自己清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此环节认定中易出现偏差,导致真正权利人权益受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对于“善意”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客观事实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按照被占有或登记等客观的权利外观作为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保障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须支付合理价款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实质是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商品交易的社会,法律设置都是为了确保商品经济安全和顺利进行,等价有偿原则是我国民法一项基本的原则,它体现了商品经济下交易的公平性。善意取得以有偿转让是前提,学者一般认为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偿转让本事就是基于处分人诚实善良的道德,受让人并无实际权力受损。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易是原则,双方互付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保护正常的善意取得行为,支付合理价款是先决条件,而为了规范交易,我国有关法律对于什么是“合理价款”也做出严格解释,遗赠或者无偿转让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不仅有适用范围等的法定,而且有效力上的法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取得特殊的法定方式,“物权效力法定”是民法最基本原则,“动产须完成交付,不动产须完成登记”的公示效力。但善意取得对于动产交付有严格规定,目前我国交付方式有四种:简易交付和广义的拟制交付,而善意取得为了具有占有公信力发生处分的法律效果,并不适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作为不动产公示效力即按照《物权法》第9条规定即可。

三、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效果

绝大多数国家传统民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为动产,而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范围,其效力范围也不断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的四要件,即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财产权。然而对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大多数有正义,我国民法领域认为善意取得发生原始取得的法律效果。原始取得又称物权固有取得,不依靠其他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原始产权的含义,善意取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主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善意的第三人随之取得其物权;而继受取得是因买卖、赠予等行为依据原权利人意思取得原物物权,这违背了原来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初衷,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社会交易将无法有定论,产生更多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原始取得说”更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目的。

(一)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

受让人基于善意与无权处分人进行财产转移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作为一个双务行为,无权处分人有义务交付其占有的财产,而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款,双方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示行为,该交易行为完成,即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转移财产的物权,而原权利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原物。

(二)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

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受到损害,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善意第三人无权向其返还原物,而原权利人的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有两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基于合法占有财产而进行的无权处分,原权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第二,基于非法占有,如侵占、遗失物等方式,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明文规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有例外,有权要求未经授权的人承担不当得利赔偿责任,或者自知道或者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将原债权返还受让人,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结语

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秩序安全是全面的,即保护既有的财产所有权等静态安全,又保护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这种动态财产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中心是“善意”,其价值基础对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的权益拥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在善意取得过程中善意第三人和原权利人处于利益冲突的对立状态,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公众利益的表现,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另外,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物权公示作用,对完善市场经济弊端,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彰显民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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