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之浅见

2018-01-22 11:21李天琼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员公证处

李天琼

(408099 重庆市涪陵公证处 重庆)

一、影响公证公信力的消极因素

(一)立法因素

立法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根本因素。公证活动的理论和实践都需在完善的法律体制之下进行。公证活动需要遵循法定的公证原则、公证程序,并通过对相关规则的遵守,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最终树立起公证活动的公信力。也就是说,一国公证立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了公证活动的质量,进而影响公证公信力。具体到我国而言,我国《公证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化,缺少实体法配合。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惩处方面、监督方面都略显在原则方面缺乏细化规定,且没有实体法作为依托。此外,我国《公证法》也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明确说明,虽然《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对于这一机构是属于事业法人,还是行政单位,是承担社会证明责任,还是承担国家证明责任,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定性,又势必会影响到公证活动的公信力。

(二)监管因素

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力度是否适当从另一个侧面影响了公证公信力。目前,我国行使公证监督职能的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来说,公证公信力与监管力度有这样一个关系,即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公证公信力也随之上升,但当监管力度强到一定程度时,公证公信力反而开始下降。这主要是因为监管力度过于强大势必会导致垄断,从而使公证机构不再对公众负责,而只对监管部门负责了。因此,为了使公证更具有公信力,我们应当去寻求公权力对公证监管的最优点。

(三)人员因素

如果说立法因素和监管因素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客观因素,那么人员因素就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主观因素。在我国,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职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每一个具体的公证事项虽然是由公证员个人做出的,但代表的却是其背后的公证机构。目前,各国对公证员队伍都设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对学历、从业资格等做了严格的限制,但仍不排除有些公证员达不到相应的水准,不能很好地完成公证任务,也不排除有些公证员因收入不高而做出违反公证合法性、真实性要求的行为,从而减损公证的公信力。

(四)赔偿因素

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了实现最高意义上的公证公信力,必须建立完善的赔偿救济体制。对于不当公证、低质量的公证,一定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戒,只有深入到赔偿机制,才能使公信力得到最终的保障。

二、提升我国公证行业公信力的策略

(一)理顺公证体制

理顺公证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关系,给予其应然的法律地位,处理好公证机构人事、经费等的管理归属。公证群体必须坚定这一认识,人事和财权的规范和保障,才是公证权正当性的开始。第一,建立公证机构的法人制度,在行政体制下公证处不应该是局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应当作为司法局机关下属的二级主体单位,独立法人,以此为基础赋予公证处人、财、物的支配权,明确司法局机关对公证处发展基金、赔偿基金、保险基金的年度审查权。

(二)打破垄断地位

不仅仅是简单的机构专职改革,更多的是要进行竞争,根据法律的要求,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可设立多个公证机构。如果有必要,对《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予以修改,如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这样的冠名方式,使得公证机构在名称上仍具有行政色彩,不符合改革的目的。建议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字号+公证处,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去行政化。

(三)公证人员精英化

提高公证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供特殊待遇进行特殊管理。对公证人员的调整只能是精英化导向,不能从考试制度上进行改变。比例缩小和人才储备都是可行的,但绝不可以进行所谓的高素质人才库选任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领导,因为这本身就是精英化的弊病,它违反了基本的公平。着力提升公证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从基础做起,引导公证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内部的考核分配制度,岗位竞争机制,实行浮动奖金机制,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打造一流的公证员队伍。

三、保证公证质量

在我国,以《公证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公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仅作了原则规定。而问题在于落实、细化。公证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公证质量指的是办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直到今天,仍有不少公证员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对自己的要求不高,没有严格地按照公证程序进行把关,忽视公正质量的个案时常发生,这在社会上产生极坏的影响。所以,要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带头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各公证机构都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且可供社会公证便捷查询,公证公信评价机制也亟待建立。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机构改革的通知》中把改制后的公证处界定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依据此界定,社会效益是公证处的核心要求。否则的话,如果公证处和公证员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求创收,不讲公证质量,违反公证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那里能谈得上公证的公信力?

四、结语

公证公信力不是一个空洞的话题,要树立公证权威,不能流于形式,公证公信力的建设更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含着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公证行业必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公证人员的整体素养,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管理与分配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信念,树立公证机构对外法律服务的严肃性,加强公证危机公关事件的处置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的公信力得到提高,公证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巩固。

[1]崔豫.公证公信力探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6.

[2]冯兴吾,章中峰.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DB/OL].法律论文资料库网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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