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红波
南京林业大学保卫部(处),江苏 南京 210037
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医疗技术水平方面发展快速,公民的健康水平也直线上升。由于现在高校生源不断增加,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北医大凶杀案、中山医大凶杀案、复旦投毒案等。这对高校的教学、管理以及科研工作都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尤其对学校和学生患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学校开展医疗工作。2010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仍有不足。本文就该法的适用性做了概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其含义在于民事赔偿和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立足于这一含义,与此同时考虑到医疗纠纷本身特征,从而保护对医患双方权益。
第一,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过错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侵权责任法》在判定医疗机构负担民事责任上,利用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在举证上,使用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的原则[1]。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原来举证责任的缺点引起的诊疗不足和过度诊疗,既能够问责侵权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够维护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益。
第二,合理的界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和患者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医疗纠纷上却存在某种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