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与司法的矛盾和切合
——从药家鑫案到快播案

2018-01-22 13:47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药家民意裁判

周 颖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驶车辆撞伤受害人并刺八刀致死,而药家鑫肇事逃逸又撞伤路人,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因未掌握直接证据,其被释放。3日后,药家鑫因为社会舆论,投案自首。2011年4月22日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5498.5元。5月20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快播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因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线索,公安部挂牌督办。2016年9月13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快播公司被罚一千万元,王欣被判3年6个月刑期,罚款一百万。尽管不少网民认为快播无罪,但2016年12月15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药家鑫案和快播案都是在媒体报道下才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而药家鑫案当时通过人肉搜索等掀起了声讨药家鑫的巨大网络风暴,明显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较大,而时隔几年到快播案时,尽管公众对快播当事人声援很大,但司法机关没有受到相关影响,依法严惩了涉案当事人,说明了我国司法审判在认真听取公民意见的同时逐步实现法官独立裁判的原则。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的矛盾

(一)法官独立裁判与公民言论自由的矛盾

法官独立裁判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案件审判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案件的判决。因为司法是维护公民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官的独立裁判尤为重要。网络民意就是公民在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理解,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一些公民并不了解真实的案情,只是因为通过一些断章取义的新闻报道或者一些只言片语的言论,就在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肆意表达观点,攻击案件当事人,质疑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对法官和社会施加压力和影响,这与法官独立裁判原则相矛盾。司法机关需要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但前提是在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的情况下,不能打着正义的幌子影响社会的法秩序。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观念的矛盾

法官思考案情依据的是法律逻辑思维,是一种规则性的思维方法,以事实为依据,通过严密的推理,得出对案件的不偏不倚的评判。网络民意是公民以内心朴素的道德观,简单的是非善恶来判断,充满人情味,但同时又是情绪化和极端化的,容易造成网络暴力。法律思维和一般道德是存在矛盾的,但同时法不外乎人情。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

法官是在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一步步的程序规则,运用各种推理方法,最后得出案件的真相,实现正义。这种层层缜密推理出来的是程序上的公正,而公民更关注案件的结果的公正。有些情况下,法官的判决和公民内心的朴素正义观不一致,公民要求严惩表面上的恶人的网络民意和司法会产生矛盾。公民的正义感也要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不能肆意为之。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切合

(一)价值理念的切合

法律和一般道德价值是有区别的,法律具有权威性,司法具有公信力,但法律仍然是良法之治,是遵循社会公德和一般价值观念的。公民通过网络民意表达出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司法为民”和司法正义都是法官终身的价值追求。

(二)正义内容的切合

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公正。网络民意也是为了追求案件的正义,通过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借此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关注,虽然很多情况都是过于偏激和非理性化,但这也是监督司法正义的一种舆情导向。司法本身就是扮演居中裁判的身份,因此,让法院判决更通俗易懂,让公民了解真实案情,让公民更理解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官的专业性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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