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技术调查官为主的技术审查发展模式研究

2018-01-22 15:02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知识产权

杨 珏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6

知识产权领域对技术问题的认定是亟待攻克的难题,我国过去所采用的技术查明方式,主要表现为技术顾问、司法鉴定、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等方式,自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后,我国的技术审查体系由外部辅助的技术顾问和司法鉴定等方式,逐步走向技术调查官这一内部支援的方式。

但学界以易玲、江澜和王晓磊等学者为代表认为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始终是辅助型,要想治标治本地公平高效处理好知识产权型纠纷最终还是需要走技术法官的道路。但笔者认为走技术法官制度的一元化发展途径,并非是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审查制度的唯一路径。而走以技术调查官为主,辅之以其它技术审查渠道相配合的多元化技术审查方式更能适应我国的发展需要。

一、技术调查官的进步与局限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推行是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查明机制的进步。技术调查官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编制人员。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当法官的“技术翻译”与“技术参谋”,对案件的技术问题为法官提供咨询意见,并且该咨询意见不作为证据,既不对外公开也不必接受质证,只作为法官对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一个参考。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对于是否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以及需要何种技术背景的技术调查官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确定。由此技术调查官以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有望发挥好专业优势协助好法官扫清技术盲区,并沟通好诉、控、辩三方在争议点上的技术理解。但基于技术调查官“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和采信权,即部分裁判权”①,其性质实质上更贴近法官的技术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只有参考价值,并不能一定成为裁判依据,仅在表面缓和了法院对技术认定的立场问题。因此,不具有裁判权的技术调查官所起的作用可能是治标不治本的,它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价值也会受限甚至流于形式。

二、一元化技术法官路径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作用

考察一元化技术法官路径是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必经改革,首要判断因素即:在我国建立技术法官制度是否能彻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中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集中于技术事实难以认定和法院审查被动两大块。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性壁垒和技术性语言削弱了法官的裁判能力,而过去原有的技术审查途径虽然为法官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援,但是却让法官处于一个被动接受的位置,丧失了主动排查案件技术事实的能力,以及对鉴定材料的判读性。走一元化的技术法官之路,让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化被动为主动。从这点上看,技术法官制度的确会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对科学技术知识的驾驭能力,尤其是技术法官有审理案件的话语权后,其也将进一步落实实质上的审判权,并最终保障裁判的司法公正。

但是科技领域的日新月异,即便是技术法官也无法涵盖各方各面。通过要求走专业化的技术法官道路来彻底解决司法技术判定的彻底性问题只是理想状态。此外,在某种程度上,缺少相关技术知识和从业背景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反而会更能够破除成见,公平裁判。在审判中,法官应当“听诉”,而对诉求主张的充分证明义务来自当事人,“而所谓的技术专家因为一直以相关技术为专业,反倒容易受到局限而发生专业上的偏见。”②因技术法官无法专业到涵盖各方各面,则更需强调法官的法律素养,单纯依赖或者强调技术要求是有失偏颇的。可见技术法官并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诸如技术事实难以认定和法院审查被动的盲点难以被一元化的完善路径所根治。

三、技术法官路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对技术法官制度是否值得投入的考量其实就是对其必要性的权衡。有学者提出“由技术法官行使审查权成为在鉴定启动权与鉴定执行权之间的有效保障,可切实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③本土化技术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社会需要的。但是除开理想化的状态与学理上契合的考量,其现实需求的紧迫性并不显著。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在现阶段缓解了对技术认定的紧迫性,并可辅助法官对技术知识的驾驭。并且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赞同“特定的程序设计保障技术问题的解决可能是更好的途径”④,本土化技术法官的优势是可以被被其它程序设置或技术保障来实现的,并且多渠道的技术审查制度将更有益于技术认定。

其次,正如技术审查机制是循序完善的过程,当下技术法官并不具备推行的可行性基础。一元化技术法官路径的建立受制于法院审级制度、任选管理模式、教育储备人才等诸多实践因素,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的认定,不可能过度倚重某一制度,而应克服各制度自身之弊端并统合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关系。”⑤而完善技术审查制度的路径也并非需要套用德国模式的技术法官制度。目前我国探索技术法官建立的基础并不成熟并且成本巨大,且技术法官并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也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并不是非此不可的。并且面对专业性强、涉猎面广的知识产权领域,一味要求建立技术法官是片面的。只有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吸纳更多具备复合型知识以及专业领域知识的法律人才到司法系统中来,才能更好地应对技术认定的需要,同时也避免所谓的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的脱节。

四、完善技术审查的路径

以多渠道的技术审查制度来替代一元化技术法官的优势,并通过程序设置来优化现有技术审查途径可能是解决技术认定问题的更佳途径。

第一,完善技术调查官的程序设置。引入技术调查官后,当务之急是尽快确立其任选周期与管理模式。对于隐忧技术调查官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则要加强相关程序保障。虽然技术调查官所提供的专业意见仅对法官有参考咨询价值,对于采信程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可以设立程序复议机构,技术调查官对于法官裁判中技术事实的认定存有异议,且该异议对于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向复议部门提出申请。该复议部门核查基本情况后,可向主审法官提出建议,但该建议并不必然改变判决,仅作为监督程序设置。此外,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来加强其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其它审查方式间的协调,并进一步在未来形成以技术调查官为主,辅之以其它技术审查渠道相配合的模式。

第二,发展技术专家委员会。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了技术专家委员会,在相关案件审理时从其中选取技术专家,由其向法官和当事人提供说明或咨询。在引入技术调查官之后,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并不作为定案证据,也不接受庭审质证或对外公开,而发展技术专家委员会后,技术专家可以在庭审中以公正独立的立场向法官和当事人就技术问题提供说明,从而加强审判的说服力,甚至辅助当事人理解法官的司法裁判。我国发展技术专家委员会可以从各领域的技术专家或学者,以及科研机构中选取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中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发展知识产权法院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陪审员在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避免一般人民陪审员难以参与到技术事实辨明环节,并且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我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相关复函中已表示允许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中引入专家陪审员,但在立法中尚未形成完备的专家陪审制度,因此在实际中施行不一。在未来改革发展中,注重规范专家陪审员的适用范围,异议程序与救济保障,对专家陪审的职权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与程序设计将有益于该项制度的优势发挥。

第四,培养有技术知识的储备型人才。加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以及加强其定期学习将是日后知识产权法院发展建设的工作之一。未来培养有技术知识的法官是要吸纳兼具有技术背景与法律背景的优秀人才,可以从具有技术知识的法官可以从双料毕业生以及专利代理人中间遴选。

五、小结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审查制度任重道远,其亦不止于发展技术法官一条道路。在不具备发展技术法官成熟条件的当下,可以完善其它技术审查制度,形成以技术调查官为主,多种技术审查渠道相配合的技术审查体系,并且通过相关程序设置,使其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技术审查体系需要内外兼修,除了技术调查官之外,加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法官也是发展的大趋势。

[ 注 释 ]

①江澜.专家证据的司法控制与技术法官制度的可行性[J].法律适用,2009,05:92-93.

②易玲,熊英灼.认同中的抵抗:当技术与专利审判相遇时—对美、德、台应对举措的反思[J].科技与法律,2015,05:1056-1077.

③王晓磊,郑玉荣.技术法官的可行性论证——兼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J].山东审判,2012,02:33-36.

④郭寿康,李剑.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J].法学家,2008,03:59-65.

⑤宋汉林.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认定——兼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调查官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5,05:11-19.

[1]李雅萍.专利案件技术审理方式考察和制度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06:68-72.

[2]张广良.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J].法学家,2014,06:55-6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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