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研究

2018-01-22 15:02刘鹏悦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审理办案

刘鹏悦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1330

一、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应用的必要性

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在我国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提升审判质量的重要探讨,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司法机关将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又不属于严重犯罪的,通过轻刑快审快速侦办,绳之以法。只送到拘役场所,以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模式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的司法效率,提升审判的速度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来说,在轻刑快审模式下,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极大地缩短了诉讼的周期。如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30日内完成证据收集工作,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3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逮捕,20日内完成审查起诉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讼周期将从175天至少减少至60天以内,缩短65%以上。在这种模式的支持下,实现了快速侦查、诉讼和审判的目的,提升了审查效率。其次,轻刑快审模式也可以更为有效地保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应用过程中,检察院会强化对案件的基本信息的审查和管控,确保案件的质量,重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相关程序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监督帮助,提升了诉讼效率,也更好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第三,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探索。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的案件不断出现,而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应用下,为新型的案件提供了一种范式,有利于对新型案件的处理提供启发。此外,对于一些突发性的敏感案件,轻刑快审审判模式也可以提供非常有益的帮助,在最优化的程序支持下,对突发案件进行定性和审理,提升了法律程序的有效性,也更能更为有效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可见,轻刑快审模式的应用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尊重人权的必然选择,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轻刑快审模式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践困境

虽然我国在不断探索轻刑快审模式的应用模式,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该种模式的应用仍然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检法机关内部工作模式难以有效落实轻刑快审模式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公检法机关内部工作模式存在一定的不同,各个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会优先从自身部门需求出发,对于犯罪追诉的业务量有较大的要求,而在考核工作开展过程中,办案量、追诉业务量都成为了重要的考核内容。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和法院会愿意应用轻刑快审模式提升审判的效率。然而,公安机关更加注重批捕率。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应用轻刑快审模式审理案件的话,就会对从轻、从宽犯罪嫌疑对象“宽”度越来越大,对公安执法办案要求越来越“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批捕率,且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审理模式存在异议,一定程度上影响轻刑快审模式的应用。同时,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往往需要作不起诉处理,但是不起诉具有一定的指标限制,需要通过检委会进行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快速处理的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重视程度不高,这使得一些原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二)相关法律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对于轻刑快审模式并没有针对性地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而办案程序的制度化也使得该机制具有较强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同快速办理的初衷相违背。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意见》,而实践工作中由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存在问题,反而制约了轻刑快审模式的应用。不仅如此,轻刑快审程序作为一种简化的程序,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简化的程度、流程等各项内容,虽然一些地区采用了公检法三机关三家会签文件的形式来展开沟通,但是却没有进行法律约束,这对于该模式的长期应用存在不利。

(三)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

由于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还不够准确,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误解,使得相关工作开展并不是非常合理。甚至一些执法者会以该政策为幌子徇私枉法,为了获取私利而肆意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滥用轻缓刑事政策,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而由于办案程序的简化,使得办案人员获得的监管力度也一定程度出现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工作开展无疑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一定程度上是同轻刑快审模式追求目标相违背的。

三、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疏通三机关的沟通渠道,构建“快速通道”

要疏通三机关的沟通渠道,构建“快速通道”。一方面,要强化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引导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强化交流和研讨,对犯罪行为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且检察机关就按强化侦查取证工作,有效解决因为证据收集不全而降低办案质量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同法院的有效配合,有效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人在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危害程度等信息后,代表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通过同人民法院的有效协调来提升应用的有效性。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办案队伍。选取专业人才成立办案组专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成立单独的机构专门办理此类案件,避免与其他案件交叉办理而出现轻刑快审案件挤压非轻刑快审案件时间的情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要持续推进法律改革。进一步明确规定轻刑快审模式的各项规定,对于程序的启动、部门职责等各项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有效提升轻刑快审程序的应用质量,要进一步规定办案羁押期限,相应地进行缩短。通过进一步细化轻刑快审的各项程序,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更加针对性的保障和支持。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轻刑快审理念下,公诉机关需要进一步提升审查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会相应地弱化,为此,其需要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批机关从快判决。同时,还要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管,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纠正,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考虑利用量刑建议制度来相应地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此外,还可以考虑积极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构建更加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针对性设定办案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对于应使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结的案件而实际上并没有应用的,应该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这样就能够强化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提升监督和管理的质量。

四、结语

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对于简易程序的应用更加深入,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用快速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审判的效率,实现分流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这是我国当前司法审判工作追求的方向。

[1]李敏.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2]文靖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11).

[3]乔伟荣.公诉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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