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德治与法治

2018-01-22 15:02毕海鸥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外恋婚约第三者

毕海鸥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打个比方来说,家庭就是一块砖,如果砖是空心的,那么用空心砖堆砌的高楼会稳固吗?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解决处理好了家庭的问题,才能谈得上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安定。而一个家庭中最主要的就是夫妻关系,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满是前提,任何一方做的不好,就别想谈赡养父母,教育晚辈,一切都是空谈。如何处理好婚姻生活,这是任何时代的难题,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从以往的德治婚姻走向现在的德法兼治的时代,我们不得不提出更好的应对措施。

一、当今社会婚姻生活的三大劲敌

(一)已婚者不安心

都说婚姻是座坟墓,里面的人不安婚姻的无味,平淡,之前对婚姻的期待被现实所说服,打败,总是想打破这个束缚。外面的花花世界总是充满了诱惑,这让已婚者对于自己的婚姻现状总是不满,每天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水费电费物业费,让他们觉得枯燥乏味。他们不安心于婚姻生活,觉得自己理应过得更精彩,所以就出现了很多的家庭不稳定因子的萌发。为寻找刺激,来到酒吧,在酒精和令人晕眩的灯光下,总会让人陷入一种失控的状态,随之而来的一夜情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或者看到他人的婚姻比自己幸福,妻子美丽大方,丈夫斯文帅气,再看看自己,为什么可以过得这么颓废,嫉妒心理使他们失去理智,为寻求刺激和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找一个婚外情人,弥补了现实婚姻生活的不足,却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

以上提到的现象明显是夫妻不忠的表现,夫妻忠实是一项道德上的义务,目前法律并没有加以明文规定,也无法加以规定,法律不能将这条冷冰冰的“红线”划在这里,法律实务中也无法加以明确的判定。如果真的加以规定,只会让更多的不合法的事情发生。

维系好一段婚姻真的不容易,社会中的诸多诱惑很有可能让一个家庭走向破碎的边缘,做好婚姻中的一切,这需要婚姻双方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总结的来说已婚者的不安心的主要原因是对现状的不满和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这就要求思想和行为都加以约束。

(二)未婚者不甘心

当今社会存在大量的剩男剩女,不是他们不想结婚,只是太想结婚,导致病急乱投医,过于盲目而无法实现,才会成为“剩”。他们认为社会不公,人间无情,自己明明满身的优点,却迟迟找不到合适的另一半,当看到微博、朋友圈不断的有人秀恩爱,总会在心里暗暗不爽,嘀咕一句:“秀恩爱,死的快!”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剩者们盲目的寻求另一半,由于过于的盲目很有可能一不小心介入别人的婚姻,当自己发现时却早已收不回手。

生活中,婚外恋往往是造成家庭裂痕的普遍因素,人们在义愤谩骂之时总是期许这些不忠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场婚外恋中,情节严重到触犯刑律,那毫无疑问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而那些尚未达到入刑条件的,人们也深恶痛疾希望法官能使之入狱。这种大众的理解,是因为对于法律的不熟悉,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有的法律专家建议将这种类似刑罚的制裁方式应用到民事法律中,为了能够寻找到依据,专家们努力从婚姻双方应尽的义务方面入手,寻找理论依据。这样的提议真是是合理的吗?这样偏狭的思维路径,从义务入手极易造成在保护该义务所对应的权利的同时,排斥其它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更好的切入点是侵权,运用侵权中的相关内容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旁观者太热心

大家的生活中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昨天隔壁王阿姨神秘的跟你说:“小毕,你知道吗,那个某某家庭出现问题啦,男的在外面有人啦……”,今天楼下陆大妈凑到你耳边说:“小毕啊,你怎么还不找男朋友,你看我家闺都怀孕啦。”中国社会本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真确的舆论引导才是旁观者应该做的,而不是一味地以讹传讹,煽风点火。这让本来就陷入窘迫状态的当事人更加的手足无措,外界的舆论压力,使得他们不安,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有时候由于外界的议论过大,原本有了婚约的双方也会临时变卦,之前订婚时交付的大量聘礼,悔婚后该如何处理,也是双方当事人一直争议不休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外来的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每一个家庭,西方开放的思想,不良影片的大量传播,电视剧爱情的向往,都是导致婚姻不稳定的潜在的不安因素,如何做到让这些潜在因素和婚姻的和睦达到一个平衡状态,是要从德治和法治两方面着手。

二、应对措施

(一)刚柔并行

道德是柔性的,是一个无形的手操控着每一个人的思想。人之初,性本善,相信每一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是希望和和美美、天长地久的过一辈子,每一个人都会尽量的抵制外来的诱惑,维系着自己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基于来自自己内心和社会压力的德治。

法律是刚性的,也是最后的防线,一旦没有处理好外在的诱惑,导致婚姻第三者的介入,道德已经无法处理的时候,法律就开始发挥其作用。法律条文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界限是抽象的概括,在这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处理婚外恋而造成家庭破裂甚至引起刑事案件。

道德的非强制性和法律的局限性,滞后性要求在婚姻领域德治和法治必须并行,两者的相辅相成,携手共治才能约束每一个已婚者和未婚者,才能让世人看到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鸿沟,保障小家庭乃至社会大家庭的稳定和睦。

(二)法律制度的不断扩充

1.婚约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①今天,在人们的观念和现实生活中,婚约依然是大多数男女结婚的一般程序,并且从婚约成立至正式结婚时止,男方要向女方及其父母赠送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作为聘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聘礼水准也急剧上升。由于婚约及聘礼的普遍存在,产生这方面的纠纷尤其是婚约解除后聘礼归属问题的纠纷也就司空见惯,但婚姻法中并没有涉及婚约的规定,婚约仅被视为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口头协议。有关婚约的纠纷变得无法可依,即便对簿公堂,法官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这当然不合法治的精神。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的要求。②放眼世界,在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婚约依然是其民法典或婚姻家庭法必不可少的内容。从完善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看,新婚姻法回避了婚约的效力,留下这块法治空白地带的做法欠妥。其次,规定婚约问题也是承认民族法律传统继承性和延续性的体现。英国大法学家梅特兰有句名言: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然在坟墓中统治着我们。正好说明一种法律制度一旦演变为一种文化传统,就会长期地束缚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很难在短时间内人为地废除。在这里,笔者且不论婚约的利弊,也不论是否应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实事求是地看待它,承认其客观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事实,借鉴历史上和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用法律去调整婚约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

2.第三者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自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诞生以来,人类就有了婚外恋,有婚外恋就必然有第三者。在一个崇尚婚姻自由和尊重人权的今天,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还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则众说纷纭。目前主张仅受道德调整的一方似占上风,所以新婚姻法仅规定了婚外恋者的法律责任,却回避了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但笔者还是以为第三者也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只受道义之谴责是不够的。究其原因有五点:

第一,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插足行为完全符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因此,在法理上也是讲得通的。第二,第三者有爱和追求幸福的自由,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自由不可滥用,对自由应有必要的法律调控。如果第三者插足使他人违反忠实其配偶的义务,必然给其配偶造成巨大伤害,甚至会发生暴力、虐待、遗弃、报复乃至家破人亡的惨剧。因此,第三者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和灾难之上的行径,其危害性大,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婚姻不幸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第三者和婚外恋者共同造成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仅处罚一方难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无法还社会一个和谐的秩序。第四,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规定也正是对第三者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婚姻家庭法也应对第三者插足造成的重婚、姘居、通奸行为给予第三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第三者法律责任制度。③综上所述,第三者是责有应得,法律应明示而禁之罚之。

三、总结

设想我国没有婚姻关系的法律,光靠道德来约束婚姻家庭生活,那会是一个怎样的局面,应该是无法想象的吧。道德的无限度适用,只会让整个社会陷入舆论的无限嘈杂的环境中。那再试想一下,如果法律对婚姻的领域的所有都加以规定,那婚姻又有什么自由舒适可言,谁还愿意走向婚姻,答案也是肯定的。④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使得社会各方面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整合作用都被相应的忽视,这样往往人们在对婚姻受到外界的冲击时首先想到的却是司法的救济,期许的过高,却得不到意向中的解决结果。仅德治,仅法治都是不够得,只有两者结合且制定并完善好法律,才能更好的约束整个婚姻领域,构建一个文明法治的和谐社会。

[ 注 释 ]

①杨有军.六礼:中国传统婚律的渊源[J].黑龙江史志,2011(5).

②曹艳芝.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9).

③马芸.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13(4).

④皱威.婚姻家庭:法治与德治并重[J].湖北日报,2001-12-31.

[1]夏敏.婚姻立法:给德治一席之地[J].检察日报,2001-1-6.

[2]杨大文.2000年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回眸[J].法学家,2001(1).

[3]将月.配偶身份的内涵与类型界定[J].法商研究,1999(7).

[4]杨有军.六礼:中国传统婚律的渊源[J].黑龙江史志,2011(5).

[5]吴毅,李昊.浅谈新婚姻法的缺陷[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2(8).

[6]马芸.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13(4).

[7]皱威.婚姻家庭:法治与德治并重[J].湖北日报,2001-12-31.

[8]曹艳芝.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9).

[9]王国锋.试析法治建设面临的基本矛盾[J].行政与法,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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