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明
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 鞍山 114000
2007年的北京网络裸聊无罪案和2008年浙江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网络裸聊有罪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裸聊行为是淫秽表演还是传播淫秽物品,裸聊行为到底是道德约束还是涉嫌违法犯罪,拷问着人们的神经。在公安实务中,“网络裸聊”行为主要有表现为:一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二是在网上公共会议式的相对开放的空间,相互进行淫秽表演;三是私密空间点对点式的裸聊。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或按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理,没有什么歧义。而对公共会议式及点对点式的“网上裸聊”行为如何处理,存在着法律上的盲点及定性上的分歧。
无论是无罪案的网络裸聊还是有罪案的网络裸聊,裸聊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或“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是,经过细致分析,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单纯的不以牟利为目的裸聊行为并不符合前述四种犯罪的任何犯罪构成。因为根据刑法学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向公众传播淫秽的“影片、音像”等物品,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也就是说,在聊天的过程中,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