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018-01-22 15:02胡玉颖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使用权宅基地房屋

胡玉颖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时代在不断变化,农村中的社会问题正在不断的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在农村务工人员不断涌入大城市的同时,老一辈的农村父母正在不断考虑,自己的房屋如何受益给务工的子女,子女取得城市户口但经济不稳定是否能在农村为子女留一份财产?这些问题本质归结于一个问题,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悠久,自战国时期政府就已经开始分配宅基给农民,其中魏国和秦国分配宅基地主要根据士兵在战场上的战功大小而定。从西汉前期,政府则以爵位高低来决定分配宅基地的大小。在魏晋、隋唐时期,政府按照家庭人口来分配宅基地。自唐玄宗后期开始,历代政府只对新移民进行宅基地分配。政府分配宅基地的做法几乎在各个朝代都会出现,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宅基地获得方式。并且,这种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也永久的由农民占有。

新中国以来,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主要内容为“集体所有、农民使用、一宅两制、一户一宅、福利分配、免费使用、无偿回收、限制流转、不得抵押、严禁开发”。农村的宅基地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有了相应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形成了宅基地私有制。20世纪60年代,宅基地集体所有代替农户私有制。20世纪80年代,虽然学术界对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拥有仍然有人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厘清宅基地制度具有着重要意义。

从整体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于宅基使用权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使用、流转等的相关问题也逐渐被人们带入新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发展去研究。人们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其性质与宅基地下的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遵循“房地一体”。因此,目前农民的权利只局限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后的房屋无偿使用,一但所建房屋倒塌,其将被集体收回。显然,这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对于农村宅基地建造所有者而言,农村房屋建造是其运用多数积蓄建造的,如何将房屋作为一项财产受益后代,这是每一个农村老人的思考。目前,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制度只局限于房子不倒塌便可以继续使用,但若倒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收归集体所有。这种制度设计,对于转入城市户口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村子女而言,倒塌就意味着父母财产的倒塌,也就意味着其生长根基的倒塌。部分农村家庭,老人去世后也许只能留下其建造的房屋,一但房屋面对不可抗力被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若子女失去农村户口,子女将不会得到其针对继承应得到的任何财产,最终也会破坏中国自古的“世世代代继承”的传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明显存在了《物权法》与《继承法》的冲突,其法精神明显向左,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个人权利,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问题。从法律制度出发,完善和规制这一问题。

其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我国采取的是集体划拨土地,在集体划拨土地上依法建造房屋的模式。其中,应当探讨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闲置较多,是否应当适当放宽政策,加强闲置土地的利用和减缓宅基地倒塌所致的无偿收回模式。由于宅基地自身不具有稳定性,容易产生因外力作用或自身稳固性不足而导致的破坏和倒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一规定似乎较为局限,面对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和农村大流人口的流逝,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人口和经济的不平衡现象。最终导致农村闲置土地过多,无法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利用的作用。并且,农村宅基地由于大量农村户口流失、房屋倒塌收回,难以从根本上留住农村人口,最终形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人口急剧流失,大量农村荒地、闲置土地被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模式租给大型工厂,导致农村环境急剧恶化,农村发展进入瓶颈。

最后,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受益者而言,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导致城市内部无业人员的激增,有些农村子女背井离乡的目的是为了寻且更好的生活保障,其在城市内部逐渐形成临时工。但由

于自身积蓄的局限,只能不断寻找工作,租住低价房屋,难以形成长时间稳定的工作环境。一方面不断涌入城市,一方面难以安家落脚。一但自家过世老人宅基地的倒塌和收回,经济难以帮助其自建房屋,形成无业流动人口。这一人口也将渐渐导致城市内部人员的激增,城市管理的困难等现实性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必要性

面对以上可能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引发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且有必要构建一套适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方案。目前许多学者反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要问题往往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使用者的身份性,即由农村集体划拨允许农民建造房屋的属性。但随着提倡农村与城市均衡不断深入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要求不断增强,这种身份性或许不应当同现代济背景相抵触,以下具体分析从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必要性。

(一)尊重和顺应时代经济的发展潮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的不断深化,国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也不断上升,城市内的城中村改造也为我们传递出国家在经济中对于农村的帮扶政策,正在以不同的开展形式进行。因此,建立农村宅基使用权的继承制度也许可以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的集体走势。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失,农村子女靠着努力得到了城市户口,经济也在不断的增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帮助吸引这些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村子女返乡创业,在服务业、农业、手工业等各个领域帮助家乡发展经济,利用继承来的宅基地发展服务业或是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放走”的体制充分发展农业、手工业等,形成独具特色的农村产业。并吸收“物联网”、“互联网”等科技,帮助农村摆脱落后,顺应时代的经济脉搏。

(二)促进城乡经济体制的和谐发展

目前中国城乡茶虽然在不断缩小,但就其本质仍然存在大量的紧急不平衡现象。目前,我国已转变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足的问题之间的矛盾。因而,如何从城乡平衡中出发改善这种矛盾,也许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有力的措施之一。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许可以从本质人的发展出发,为农村引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思想、先进的发展模式等一系先进的城市文化,通过由内而外的思想和体制转变,促进农村整理的经济转变,最终促进城乡经济体制的和谐发展。

(三)鼓励农村人口返乡就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经济发展中,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主要源于人们本质的思想差距,农村落后和城市发达的现实,促使农村人口不断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流入,之后通过社会培养安居在城市内部。这样一来的问题集中在农村本身人员不足导致的经济落后现象加重,孤寡老人与留守儿童问题相应积增,造成衍生风险。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城市房价的上升,农村人口由于房屋的问题可能逐渐会倾向于返乡就业,返乡安居。这样以来可以减少一部分人口的流逝,同时者这种受过城市先进技术和理念培养的年轻人,也将在返乡就业中为农村带去发展生机和活力,逐步形成鼓励农村人口返乡就业的发展趋势,带动我国经济不断走向良性的发展方向。

[1]张丽洋.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D].海南大学,2011(12).

[2]陈开.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J].经济研究导刊,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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