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防范

2018-01-22 15:02昝白雪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投资人

昝白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00

P2P即peer to peer,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平台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P2P互联网借贷最早源于英美国家。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功运营。2011年开始,P2P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2013年进入了爆发增长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尤其2013年以来国内P2P网贷平台倒闭与跑路风潮为发展敲响了警钟。而到了2016年,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本文针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其目前所存在的风险病提出了防范措施,来督促P2P网贷平台更好地发展。

一、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一)个人信用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将投资人和借款人联系在一起。投资人对于平台真实详细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借款人的信息是否真实、借贷人的实力、产业发展等,往往知道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易受平台的错误诱导而导致投资失误。而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也很难查证,做出正确、客观的信用评价。再加上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间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很难避免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多次申请贷款的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不透明,给P2P网贷平台的稳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二)潜在洗钱风险

通常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应该审核投资人所提供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可在实践中,平台往往将审查重点放在了借款人身上,忽视了对贷款人审查,这在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洗钱风险。同时P2P网贷平台不会对这些资金的来源进行实际审查,也不会审查、限制投资人的出借次数。投资人可以通过P2P网贷平台将一大笔非法资金分成若干份分散的小额资金分别借给多个借款人,再将这些资金贷回来,从而将违法所得合法化,且不易被监管机关发现。因此,P2P网贷平台很可能会被不发分子利用,成为其洗钱的工具。

(三)资金风险

1.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但目前P2P网贷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2.资金用途难以审查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P2P网贷平台自身的缺陷性以及我国的监管空白,很难对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进行跟踪审查,在借款自身存在道德风险时,容易造成资金被滥用或者骗贷危机,给平台和投资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3.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在P2P互联网借贷关系中,借贷资金一般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的自由账户划转,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有时间差,易形成沉淀资金,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P2P网贷平台的防范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在P2P互联网借贷关系中,主要有三个主体: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和投资人。在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空白,相较于之前的“放养式”监管,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P2P互联网借贷关系中,仅依靠对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无法有效地防控其他风险,所以也应建立起针对借款人、投资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借款人与投资人的双向审核。对于借款人来说:一方面应当建立信息联网共享制度,使平台之间可以共享借款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借款人的风险审核体系,确保平台选取优质借款人。对于投资人来说,要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减少洗钱风险,同时严格审核其所提供的资金信息,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并对提供证明的机构实行问责制度,选取优质的投资人。

(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互联网借贷中间平台无能力经营时,有关监管机构应对该平台实行接管,“追查其违法、犯罪行为”与“追回待还资金”双管齐下,规范和完善P2P网贷平台市场的最终退出程序环节。首先P2P网贷企业暂

停、终止业务时应当提前公告信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到期后投资人还未收回的款项,可由网站先行垫付。比如2011年哈哈贷宣布关闭,在退出过程中,其通知投资人提取账户资金,部分项目未到期或不能清偿的,由哈哈贷提前垫付资金,实现了有序退出,有效地保护了投资人利益。

(三)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1.完善借贷资金托管,切断P2P网贷平台直接接触资金的渠道

在P2P互联网借贷关系中,投资人的资金一般会直接进入平台的私人账户里,存在极大的资金风险,应要求投资人与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开立的私人账户与平台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银行账户绑定,对资金托管行为进行有效完善。在整个过程中,P2P网贷平台直接接触双方当事人。同时,还可以要求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处进行备案并承担连带责任。

2.完善监管体系,分部门进行监管

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可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模式上,可采用多部门联合、各单位分工的监管模式。首先应建立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监管体系,由中央统一管理,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订相关规范。同时要求P2P网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其次,把P2P网贷平台的注册登记交由工商部门,并设立一定准入门槛,建立起规范的进入审核制度;而对P2P网贷平台的业务监管工作则交给银监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建立个人征信系统

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但随着P2P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不同地区和部门间的信息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逐渐提上日程。对内应建立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对外实现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加强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

[1]李爱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王法.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5(3).

[3]祝瑜敏.我国P2P网贷新型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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