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2018-01-22 15:02贺香宁霍佳美张健君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独创性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

贺香宁 霍佳美 张健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近年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以其快速、便捷、全面等优越性而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其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下面来分析对于微博内容的认定:

一、微博作品的认定

微博的内容只限于140字,其内容能否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从作品本身的法定要件去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定义上来看,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和可复制性。从这两方面来说,微博本身就是人们思想表达的一种媒介和途径,因此当然符合是思想情感表达这一要求。微博内容被大量转发也证明了微博是具有可复制性的。而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独立构思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微博作品的独特性可结合到具体案例中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推进,微博自身的不断更新使得其发展的空间早已超越了140字的限制,各种上传手段使得微博内容越来越丰富。例如,在微博内容输入不能满足微博用户对事情的表达时,他们会采用拍照的形式讲他们要表达的内容以照片的形式发布,这使得微博能够展示的文字远远超过了140字的限制。上述情形都使得微博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且其作品的性质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了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等等。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随着微博用户群体的不断扩大,我国在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有关微博著作权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只能参照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微博作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作品,其所存在的形式多样,在适用网络著作权法条时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微博著作权侵权时,司法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法院处理案件时的不公正性。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一旦认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由于目前尚未存在具体的处罚机制与赔偿数额,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较为被动。

(二)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难以认定

我国注册微博账户十分容易,在注册时并不要求微博用户实名制,这就导致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上难度系数增大。因为在我国如果你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你就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由于微博注册时不要求实名制,对于那些用匿名的用户就无法予以追究。另一方面,微博用户的作品被实际侵权后,侵权行为人与微博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微博服务提供者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三、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对策

基于上述问题,本人在结合微博实际应用中的特点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和司法

首先,微博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它可以分为不同形式的作品形态。如前述进行的分析,微博内容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因此,应当在立法上首先明确微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还是可以出台相关的单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但同时,虽然一些微博作品属于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文学艺术作品或科学价值作品,从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仍有一些微博作品被划分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会引起学理上的争议,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微博作品予以明确的定义和具体的划分。

(二)完善微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对此,可以结合微博自身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具体完善微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微博后台追踪、有条件的连带赔偿责任两个方面。微博后台追踪,该项措施需要微博用户在登陆时进行手机号码的验证,由于我国目前手机用户都是实名制的,这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时微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后台追踪到该微博用户,以便进行维权。其次,要明确微博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连带赔偿责任。在明知微博用户的行为属于侵权时,微博服务提供者仍然为其提供平台进而使得作者的权利遭到损害,至于具体的侵权损害数额标准还需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此,微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微博已成为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的社交平台,在越来越多的人的使用过程中,只有更好地保护原创微博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更好的使微博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营造出良好的创作氛围。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学伟.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牛嘉琦.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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