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驾入刑的不可行性

2018-01-22 15:02龚锰锰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毒品行为人危害

龚锰锰 程 壮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一、毒驾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呈爆炸增长的趋势;另一方面,全国的吸毒人员数量和比例也在节节攀升,尤其是吸毒人员的低龄化趋势尤为明显。综合两种趋势我们便不难发现:现今吸毒人群中有车或即将有车者人数更多,而且考虑到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对毒品的蔓延趋势及时加以遏制,其结果必然出现吸毒后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给民众所带来的人身危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越来越严重。

二、危害行为理论解决毒驾入刑问题的理论困境

危害行为虽然只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内容之一,但却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①。所谓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这一定义包含了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此三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将某种行为定性为危害行为。

那么能否将这一理论作为毒驾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依据呢?首先,来看何为毒驾。一般认为:所谓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的主体应当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使用毒品者。其中,前者在毒品的病理作用之下,会产生精神的极度亢奋,出现幻觉等症状。后者在毒品的病理作用之下,则会产生极度疲劳,手脚震颤等症状。总之,无论是两类主体中的哪一类,在病理作用之下,都会使患者的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都会使患者的精神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而这些症状的产生在刑法意义上的效果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行为人完全不能或不完全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并不完整的。另一方面,此种情况之下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并不受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即此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同其实行行为并不同在。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毒驾实际上并不符合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这一条件。

三、毒驾入刑的技术性难题

毒驾入刑除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外还存在技术性难题,即当代的技术水平尚难以支撑毒驾被纳入到刑法所要规制的范围中来。此点主要体现在对毒品检测技术的相对缺失上;另外也是由于毒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合成毒品等新的毒品类型的出现也造成了毒品检测的困难。

具体来讲,目前比较普遍的毒品检测方法主要是尿检、血检。而由于毒驾多发生于公路之上,因此受到场所的限制,尿检方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并且尿检自身所需要的周期也比较长。而血检一方面成本比较高,周期比较长;另一方面,相应的血检设备也仅配备到了省市级的公安机关,而对于作为侦查办案主力的区、县一级公安机关则并未配备②。另外,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方便、快捷的唾液检测毒品方法的研究有所突破,也让有些极力主张毒驾入刑的刑法学人疾呼毒驾入刑的技术难题解决了。但事实是,一方面唾液检测方法的成本及其高昂难以全面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唾液检测方法的精确度尚存疑问。另外,还应当注意到:毒品种类的不断翻新尤其是合成毒品的大量出现也为毒品检测的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现有技术对于检测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是非常有效的并且精度通常也非常高。但是近些年来,针对合成毒品的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还并未建立或者是还并不成熟。然而,近些年来新型毒品已经取代传统毒品成为了毒品市场的主力军。这些因素都为毒品的高精度检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并进而阻碍着毒驾行为入刑的进程。

四、毒驾入罪的标准难以确定

关于毒驾入罪的标准存在两种学说:一为零容忍说,即主张只要吸食毒品之后驾驶了机动车就应当入罪,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应当看到:这种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效打击毒驾行为。但其打击面过于广泛,一旦实施,甚至相应的合法服用精神类与麻醉类药物也可能被归结到毒驾的范围之内,在范围上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况且,所谓的只要吸食毒品之后驾驶了机动车就应当入罪这个定义本身就很容易引起歧义因此所谓的“零容忍说”在笔者看来有着太多的漏洞。另一种学说为浓度说,所谓浓度说即。主张驾驶者体内浓度需要满足一定标准才能入罪,与危险驾驶中醉酒驾驶有所相似。浓度说看上去更为科学,但笔者认为也有漏洞,因为该种学说在认定上会出现困难,若吸收混合毒品后残存于体内的量很难单独进行区分与计算,在叠加与转换上并不方便。更何况,浓度说也是要以精确无误的毒品检测方法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来看毒驾入刑尚有一系列的理论以及现实的问题难以回答。因此,即便毒驾入刑有着广泛且深厚的民意基础,但笔者仍认为毒驾入刑尚不可行,因为毒驾入刑还存在着理论和技术上的困境。故在毒驾入刑热潮之下,刑法学人似乎应该有一些“冷”思考。

[ 注 释 ]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6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1.

②韩正霖.关于毒驾入刑的几点法律思考[J].理论前沿,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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