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2018-01-22 17:09:37吴锦鞍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吴锦鞍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永康 321300

目前,我国大量刑事案件都是由醉酒人引发的。一方面是中国的餐桌礼仪上免不了喝酒一说,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压力,人们倾向于通过喝酒来解压。而醉酒人容易丧失理智,一个失去理性的醉酒人往往容易引发犯罪。从醉酒一词进行探究,我们应当从病理性和非病理性、主观有无过错上面进行推断和界定,便可以得出不同类型的醉酒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生理性醉酒人的法律责任

(一)生理性醉酒的定义

生理性醉酒,顾名思义便是有意识的自然人因过度饮酒而达到酒精中毒的状态。其要达到生理性醉酒的状态,是有一定限度的。当自然人因饮酒而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从而达到了一种精神障碍的效果。那么其已然构成了生理性醉酒人。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其状态已然达到精神障碍,并且其精神障碍的状态系其饮酒所致。是其自然意志的选择而导致精神障碍的结果。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醉酒的后果。

(二)生理性醉酒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我国第一部刑法中这样叙述“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医学研究表明,正常人在醉酒的状态之下,其认识和控制能力缩减,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醉酒人对其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有认识的能力,是可以预见的,于是其主观是有一定过错的。其次醉酒是一种恶习,从社会良好风气的培养上来讲,惩罚醉酒人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发展趋势,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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