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嫣然 蔡旻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是分析法条,但通过仔细对比可发现,《刑法》第三条的内容实际上只有后半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其前半句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原因就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有两个方面的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三者相互分立、相互制衡。这种思想体现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思想。至于心理强制说,则从一开始就受到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多数犯罪人犯罪并不会基于利弊权衡,而是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刑法仍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还有民主和自由的要素。所谓民主,是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能够规定犯罪与刑罚;所谓自由,是指其预测可能性,哪种行为是犯罪,哪种行为不是犯罪都要使社会公众明确。如体现在刑法规范中的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如若刑法允许类推解释,社会民众岂不终日处于惶恐之中,何谈法律制度的稳定?
国家刑罚权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和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执行权,因而罪刑法定原则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