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雪萍
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 溧阳 213300
酒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料之一,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如今的聚餐,无酒不成席,人们坐下来之后,总爱弄点小酒,调节一下气氛。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在目前民事审判中也屡见不鲜,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谈谈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笔者给大家介绍一则真实案例。李三与史四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史四的儿子史五经营着位于XX市XX街“XX渔需物资经营部”,出卖水产物资等货物。李三从事鱼塘养殖业,与史四、史五有渔需物质买卖往来,平时一人居住在鱼塘边上的房间里。2017年5月25日晚六时许,李三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来到物资经营部,史四当时在喝啤酒吃饭,李三见状自行骑车至菜场买来猪脚、花生米,不久来到店里,与史四一起在饭桌上吃饭,李三当时喝着店里以前剩下的半瓶白酒,史四当时已喝酒结束了,在吃米饭,两人边吃边聊。期间,史五回到物资经营部,蒋XX、胡XX、王XX等人陆续也来到经营部。李三喝酒过程中,史四、史五等人都劝说其少喝点,李三一直喝酒、吃饭到晚8点多。史四、史五等人提出喝杯茶再走,李三还是骑摩托车离开经营部回鱼塘。当晚8时35分左右,李三在回鱼塘的路上,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7年5月28日去世。2017年5月29日,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实体检验报告》载明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6月1日,XX市公安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李三发生事故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5.3毫克/1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