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钰 杨 烁
(150000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 哈尔滨)
随着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获取知识的方式;互联的出现也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学习和传递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降低人们获取信息和商业交易的成本。我国的互联网是是从外国引进来的,引进时间较短,发展迅速但是经验不足,遇到纠纷问题不能完美解决,法律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法律保护与监察对互联网的发展望尘莫及。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将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提出[1]。出现两种观点:一是提倡网络社会的自我规制,认为只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的自律就足以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如互联网理论学家米尔顿·米勒认为:“互联网最好由用户和专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界人士和政府来管理”。二是认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控制和干预,“以保护无差别的平等的网络使用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将互联网规制和保护分为两部分。一是《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大法为基础对互联网的规制和保护作出一般规定。另一方面是则是针对互联网的特殊环境和特殊技术给予法律的特殊保护[2]。
由于互联网的监管受到法律特殊规制,从1989年至今,中国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基于基本大法的精神,先后制定了80多部法律条文和保护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