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225009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无疑是对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又一次强力推动。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①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现有合宪性审查方法进行分析,对比国外合宪性审查方法,以期提出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方法的方案,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最能体现合宪性审查制度特征的就是合宪性审查方法。一般来说,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根据其依据不同,产生不一样的分类,具体可以概括为:第一、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所谓“抽象审查”就是不以具体争议案件为前提,仅仅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所谓“具体审查”与之相反,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对作为该案件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第二、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所谓“事前审查”是指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起预防的作用。所谓“事后审查”是指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起监督的作用。第三、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所谓“主动审查”是指合宪性审查机关积极主动的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被动审查”是合宪性审查机关必须经由法定提请人的申请才能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