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付军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当代研究生凡入学者,皆需开设商法这一课程。而商法概念探究乃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学界有学者对商法做了不同理解,其解释方法也异常丰富。有的学者认为商法定义具有多维性(徐学鹿《商法概念多维性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史际春《论商法》),等等。笔者不提书立说,仅从商,商人法,商业法与商法的文义角度做一些比较,提出自己的观点。
《新华大字典》对商释义为“①买卖商品的活动;②以买卖为业的人;③商量,指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讨论、计划;④朝代名,成汤建立(公元1600-公元前1046年);⑤除法运算的得数;⑥用某数做商……”[1]从此解释来看商存在沟通协商交流之意,在行商之过程中要进行合意,计算得失,物货交易,商蕴意深刻。从人们的日常认知标准角度理解,商就是为了营利的交易或者买卖、生意。事实上,一些辞典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解释商的。《辞海》认为,商就是“买卖、生意”[2]。由此解释之中可以假设“商”不仅可以是一种行为,可以是一类人,也可以是一种互动过程。它是动态的,处于一种时刻变化的状态。那么望文生义,商法就可以解释为规范买卖商品活动的法,专门规范以买卖为业的人的法,或者说就是规范讨论、计划的规章制度,又或者是规范买卖、生意的规则!
以上为一般意义上的商,与此不同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按照《民商法学大辞书》中对经济学中“商”的解释。它是“指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为商品由生产者处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这是一种普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