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探析

2018-01-23 01:54季宇龙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法医司法鉴定意见

季宇龙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张家港 215600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到法律诉讼的医学问题做出鉴定,并给出临床医学专业意见的司法行为。是司法鉴定中比例较大的一种鉴定类型,主要针对活体鉴定,基本鉴定范围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劳动能力评定、保险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1]

由于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及行为规范还不够完善,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时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问题,产生错误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性原因

(一)临床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

从大数据统计的角度分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诊断技术水平造成的。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可以分为职业操守不高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两个方面。

职业操守不高的鉴定人员就有可能以为金钱或者是人情的原因而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果。而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过关,则有可能对鉴定条款理解错误或是对技术操作错误,将正常的组织结构判定为损伤,亦或者将一些比较少见而特殊的损伤情况随意地予以否定,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二)被鉴定人员不配合

法医临床鉴定由于涉及到法律诉讼,当事人往往会出于特殊心理拒绝鉴定,夸大损伤程度,隐瞒过往病史,向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是伪装伤情程度,甚至是自残自伤,冒名顶替,如果鉴定人员不能识破这种手段,就有可能对伤残等级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鉴定方法和思路存在缺陷

在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时候,有部分鉴定人员盲目相信病历记载,而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由于普通临床医生缺乏法医临床学的专业知识素养,极有可能根据当事人的自诉做伤情记录,在体检之中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描述伤情,以至于难以作为鉴定依据[2]。鉴定人员为图一时方便,不进行详细审查,仅仅根据病例记录就做出鉴定结果,就容易造成鉴定意见错误。

(四)伤病关系混淆

伤病关系混淆也是影响临床司法鉴定正确性的原因,不能正确区分损伤和疾病的因果关系,仅仅根据损

伤结果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这样就有可能加重伤残等级鉴定的赔偿。比如将诱因导致损伤鉴定为直接损伤,有案例显示,将损伤为诱因的脑梗死导致的偏瘫直接定残,没有分析伤病关系,结果违背了伤残等级鉴定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

(五)损伤机制不清

在法医临床鉴定的案例中有不少损伤机制起关键作用的案例,对损伤机制的判断不清甚至是忽视了损伤机制而做出的鉴定有很大程度上会出现错误。有些残疾可能与外伤行为并无关联,有些损伤可能是在外伤行为之后再发生的损伤所导致的残疾,或者可能是被鉴定人自伤自残行为导致的残疾,如果不加以深度调查就有可能错误判断实际损伤所造成的残疾的真实情况[3]。

二、客观性原因

(一)临床鉴定的标准不统一

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统一标准的缘故,在对同样伤残情况进行临床鉴定时却有可能因为参照不同的鉴定标准而做出的伤残等级不同的评估结果[4]。还有因为相关鉴定标准描述模糊,概念不清,导致对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往往也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

(二)医疗干预对伤残等级的影响

在一部分案例中,造成对法医临床鉴定的错误判断是在一定程度上因为不恰当的医疗干预造成的影响。比如对于肢体损伤因治疗需要而进行截肢、修剪而造成缺失或缺失等加重的情况,需要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附则条款规定,视为损伤后果进行鉴定,即使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仍不改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因此,在肢体离断伤的伤残程度鉴定中,应当以损伤当时的情况为准,不能以断肢再植的结果而改变伤残等级。所以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判断时做出错误判断的原因,有可能就是错误注重治疗结果的而不是注重损伤的后果和结局。核心是“以发生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来排除医疗干预对伤残等级鉴定的影响[5]。

(三)鉴定材料收集不齐

鉴定材料是进行司法鉴定的要素之一,除了对当事人的鉴定之外,能对鉴定结果做出影响的还有就是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提供全面完整的鉴定材料就很难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一定比例的鉴定案例中,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不全,只能使用医院的出院记录作为决定性的定案依据;在很多因伤骨折的案例中,由于被鉴定人只能提供一到两张X片或者是CT片,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被鉴定人损伤的治疗情况及转归情况,导致不能够做出准确的鉴定;在用药合理性相关的案例中,由于当事人无法出具医院的用药明细,就只能鉴定为医院用药合理。

三、结语

法医临床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临床诊断,司法鉴定人员需要掌握医学相关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法医学的技术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不仅仅要鉴定存在的损伤情况还需要判定造成损伤的

原因,判断损伤结果与相关案件是否有联系,将案情与鉴定情况结合起来,才能给出正确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

[ 参 考 文 献 ]

[1]许威.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26(2):270-271.

[2]张纯兵,杜志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5,16(5):100-104.

[3]陈露宪,徐冰.先天性椎体融合因交通事故致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心理医生,2017,23(22):340-341.

[4]魏翔,刘晓露.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7,33(34):153.

[5]褚佳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究[J].法制博览,2017,33(27):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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