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帮教引导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18-01-23 01:54朱启鹤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刘某法律援助检察官

朱启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陈某某为逞强好胜,约定斗殴。后刘某甲纠集朱某某、郭某、陈某某、刘某乙等人与陈某纠集的蔡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蔡某某与刘某甲互殴。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郭某、陈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持木棍、石头等物对蔡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蔡某某受伤。

二、评析意见

(一)履行办案职能,体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权利

第一时间为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每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配备了辩护律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积极主动联系辩护人,督促辩护人及时阅卷并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通过听取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听取援助律师辩护意见过程,控辩双方意见得到充分交流,有利于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也促使检察机关对律师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查证核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承办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结合该案人数较多,涉案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督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中重点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和其他原因加以分析,确保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能全面掌握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二)前伸工作职能,开展临界预防,教育危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极易被周围的人和事情所影响,对于一些已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提早对其进行人为干预,往往能成功矫治其潜在的犯罪动向。建立区别于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将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工作提前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前,将有效减少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跨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凸显的犯罪激增,提前遏制犯罪风险,防患于未然。结合本案情况,由于该案存在一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为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教育有犯罪危险的未成年人远离犯罪,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与所在学校签订《临界预防帮教协议》,将预防工作与“法治进校园”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校园对涉案人员及其家长开展系列法治教育,由检察官担任主讲人向未成年人讲述法律政策,使其了解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案件承办人定期对涉案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教,向其本人、家长、学校了解其平时表现和帮教效果。

(三)后延工作职能,开展观护帮教,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监督考察中建立“双向主动”机制在为考察对象设置考察义务的同时通过主动引导和教育,实现对考察对象的监督帮教。“双向主动机制”一方面是监督考察对象按照考察机关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听取汇报的同时通过主动走访核实考察对象汇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走访的过程中要侧重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考察对象所在社区的走访,核实本人的汇报事项并对其本人通过典型事例介绍相关知识普及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的引导教育。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到慎诉,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加强心理疏导。检察官分批次一对一的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心里治疗和安抚,组织涉案未成年人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室接受心理健康测试,参加“勇敢说不”、“优势取舍”等心理矫治活动,帮助他们打开心结,消除负面情绪。培养回归社会技能。建立检察机关、观护基地“二对一”的教育管理模式,实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处理结果

这是一起由未成年人逞强好胜问题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由于该案参与斗殴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取证复杂,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以某中学学生为主,此案在学生圈里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涉案的未成人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喜欢讲哥们义气,误信同学之间的传话,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遂纠集兄弟们展开搏斗,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派出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此案,并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心理干预,对涉案人员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另案处理并展开临界预防,对达到刑事年龄的八名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为一年)。考验期满后,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该案采取心理评测、临界帮教和不良行为矫治等多种形式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矫治,让其知过、改过。同时检察机关向案发学校发放了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加强校园法治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检察官深入该校展开了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对这八名学生进行多次回访,其中两名继续学业,六名已步入社会工作。

[ 参 考 文 献 ]

[1]蒲皆祜.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0(8).

[2]高贞.法律援助制度未来发展展望[J].中国司法,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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