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2018-01-23 01:54孙祺琪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经营者权益责任

孙祺琪

1.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2.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 来宾 546100

一、“三包”制度产生的背景

“三包”是商品在市场流通中,卖方对买方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方式。“三包政策”起源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首次明确定义为:包修、包换、包退,原则性地规定了“三包”制度以及“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三包”的制度框架雏形得以形成。

早在95年,我国就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把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明确加以明确,部分列举了适用“三包”政策的商品目录与部件。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相关部门加大了有关制度的建设,如2001年11月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三包”具体产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内容更具体,适用性有了提高,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更好的促进作用。[1]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三包”相比,发展巨大。具体表现为新《消法》首先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另外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由原有的20余种改为不再明确限制范围;第三是明确了进行退货、换货、维修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三包”制度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商品与服务讯息万变,“三包”制度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限制条件多等。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意义渐渐由积极变为消极,甚至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

(一)“三包”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

1.“三包”制度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

新《消保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事责任。相比而言“三包”制度的“保修、包换或者包退”这样简单而机械的规定已无法满足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的需求。再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体现狭隘性,甚至会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其他方式的权利。也造成经营者的推脱责任,无形之间削弱了消费者的地位。

2.三包商品的范围过于狭窄

“三包”商品种类的划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三包”产品目录无法跟上市场产品种类变更的脚步,行政部门逐批公布“三包”产品的范围十分地不利于消费者维护权利。目前“三包”政策中只完成了24类的消费品的规定,而其他成千上万种消费品则没有涉及。从立法目的上考虑,未列入产品目录的商品也应适用“三包”,但目录的限制会成为一些经营者的借口,对消费者的维权主张置之不理,从而削弱了《消保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3.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三包”政策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有效期和折旧率限制,例如自行车的保修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2年;洗衣机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虽然对产品进行了分类,但是由于分类过于简单粗糙,会造成实际不同性质的产品使用同一有效期及折旧率,这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新型购物、销售方式如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的兴盛,使得一刀切的统一规定无法落实到实践中。[2]

(二)应用上的缺陷

“三包”制度虽然规定在有效期内修理过两次的产品,如果仍然达不到正常使用的标准可以退换货。可在生活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以超过退货期为由拒绝退货。一个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即剥夺了消费者在交易中所追求的全部或基本目标,已经能确定销售者构成根本违约。从理论上说,在这种情况下理应推定经营者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也即退货。

三、“三包”制度的完善方向

针对以上列举的多种缺陷,“三包”制度应加以完善方能更适合今天的市场经济,方能更好地达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一)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允许消费者7天退货,30天之内换货或者免费维修。

(二)同类商品“三包”说明应当统一

虽然部分商家会承诺“三包”但是不乏有很多商家钻营取巧,为了躲避退货责任而玩文字游戏。例如,有的商家调换货限制调换货的次数,有的商家声明特价商品不接受退换货。这样的霸王条款都是商家减轻自己的责任义务的手段。所以同类商品“三包”说明应当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公正、高效维护消费者权益。[1]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担保监督体系

建立更为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在这种质量担保新体系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严格监督厂商的生产质量标准,要求厂商按照标准严格执行。一旦厂商承诺,就要承担强制性担保责任。规制部门以生产质量标准为依据监督厂商履行自己承诺的责任,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判罚。从而形成一套严谨的甄别体系。[4]

(四)让质量担保置于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我们当下倡导市场要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完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里,生产厂家的品质竞争会使得市场产生有效率的质量担保以及优胜劣汰。在剧烈的竞争形势下,厂商要想生存,取得效益,不得不给予社会最优的质量担保的供应。

四、结语

在我国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以前,“三包”制度的缺陷还将长期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基于现状,在我们应当鼓励市场、行业、企业制定更高的市场标准、行业标准或是企业标准,以行业自律和市场担保的方式调整市场,形成优胜劣汰,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监督部门应当极尽自身职责,对侵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 参 考 文 献 ]

[1]王挺昂.“三包”制度的缺陷与消费品质量担保制度构建[J].东南学术,2015(5).

[2]成欣悦.“三包”制度存废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1(7).

[3]何宗泽.论我国“三包”规定的完善[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

[4]徐春雷.我国产品三包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J].商业时代,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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