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8-01-23 01:54周佳胜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财政支出纳税人公民

周佳胜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一、纳税人诉讼概述

所谓纳税人诉讼,是指纳税义务人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用税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纳税人诉讼在我国历来已有研究,但由于我国本身并不存在这一制度,所以在研究过程中,我国专家学者对其颇有争议,意见分歧较大。第一个是关于纳税人诉讼的主体如何界定的问题。有专家学者把纳税人诉讼中的纳税人归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还有部分专家学者在关于主体界定方面却对前种观点提出了完全否定的态度。而第二方面是关于纳税人诉讼的诉讼范围的确定,有专家学者认为纳税人诉讼主要是对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使用作出有效规制,而另有部分专家学者则认为关于纳税人诉讼主要针对的是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

二、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公共财政支出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关于财政支出预算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预算立法并不完善;其次,关于我国预算审议过程的透明度值得商榷,并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最后,在我国,关于预算的执行这一方面,相关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执行的随意性,这就导致了财政支出在使用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以上所提到的种种问题都会阻碍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支出和预算的监督权的行使,这样一来要想建立起完善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更是无从提起。

(二)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在人们传统的印象当中,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等三大特征。这种传统的税收理论往往阻碍了纳税人关于税收和自己作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益的之间的联系。也即在这种传统的理念当中,纳税人在自己的头脑中往往只会存在一种僵化的固定思维,也就是自己作为纳税人只是一味地享有向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款被征收后即理所当然的收归国家所有,至于国家再如何使用这笔税款此时已经与纳税人毫无干系,国家和政府也无需再就税款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以及补偿。这种僵化的意识只是片面地强调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一味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以及政府强制征税的权力,关于纳税人本身的权利丝毫未提,在这种情况之下的纳税人关于自身权利意识就显得十分淡薄,淡化了国民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而一旦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更无从谈起提起纳税人诉讼来规制政府违法使用税款的行为。

(三)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缺失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同时,关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公民拥有提出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的权利。以上的权利表明,我国公民拥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和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很显然这一权利仅停留在宪法层面,而且显得十分笼统和原则性,在现实中,公民很难具体操作行使这种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由此不难看出,就目前我国而言并不存在纳税人诉讼制度,这一缺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自己的财税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有力的司法救济。

三、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如何结合我国自身国情,不断实践,在我国寻求纳税人诉讼制度滋生的本土资源和空间,最终能够有效保障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想在我国完全建立起纳税人诉讼制度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我们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特点,及时发现不足,而不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由点及面的逐渐辐射的过程。在此仅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方面的思路为出发点,探寻在我国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一)微观层面:通过已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公民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知情权

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公民在自己的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知情权遭受到非法侵害时唯一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规定,在该条例中关于政府财政支出预算信息的公开问题这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民监督权,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实践中,一旦当公民的相关信息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应当依法拿起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向提起纳税人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二)中观层面:明确诉讼主体范围,加强公民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

逐步完善相关财政税收立法在当下是长久之计。关于其立法的具体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在作出财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且是否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由此来作出划分。而对于没有具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没有损害行为人的具体利益的政府财政行为,是否纳入纳税人诉讼的范围,我觉得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条文中寻求相关规定以作为纳税人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这样一来,就可以打破上文中所讲到的民众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僵化思维,也即片面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政府的公权力行为。通过转变意识,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加强对财政行为的监督,对政府公权力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处理好权利和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未来我国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应该同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当将公共利益的概念纳入其中,以期达到纳税人权利保障和纳税机关权力行使二者之间的合理平衡。

(三)宏观层面: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我国特色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并未像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有非常发达完善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所以在政府财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难以寻找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当政府违法使用财政资金时,公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却束手无策。面对这种乱象,我们是时候该考虑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全面探讨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然,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但可以吸收合理成分,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四、小结

伴随着我国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浪潮,我国应当把纳税人诉讼制度也纳入到财税法法律体系的构建当中,建立起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尽管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仍然存在着来自多方面的重重困难,面临着巨大的阻碍,但我们仍然应当树立这样一种信心:凡是涉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的事情且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我们应当尽一切努力克服最大的困难,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想。

[ 参 考 文 献 ]

[1]杨淑霞,山文岑.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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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丹,谢瑛.试论我国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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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姗姗.美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分析及其对中国之借鉴[J].岭南学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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