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2018-01-23 01:54李洪海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界定受害者

李洪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一、健全法律赔偿制度

(一)界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范畴

环境侵权行为是基于人身权益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当前,就其应当得到的赔偿范围应当界定为健康权、身体权以及生命权等问题,为了能够适当的弥补受害人,应当细化法律法规条文,并在其条文中对公民的环境权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进行索要环境侵权赔偿时,其申请主体是自然人,不具有提出精神赔偿的主体包含有国家、法人以及其他单位。

(二)明确构成环境侵权的三要素

当前,使用与我国基本国情的,能构成环境侵权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明确了构成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因果关系、精神损害结果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当满足上述三因素后,才能进行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时,并不是以是否为主观行为过错,只要其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对受害人的环境、财产以及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为环境侵权,其实施主体就应该承当其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最终是依据环境侵权法,确定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有侵权的实施,那么行为人就应该担负起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当行为人通过实际情况及相关实际证据作出对侵权行为的反驳并能够推翻侵权的论证,才能避免担负惩罚的责任。

(三)界定赔偿金额标准

所谓的环境侵权赔偿金额标准,本质是为了让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环境侵权行为中涉及到精神范围,即涉及许多医学领域,所以对其的赔偿标准需要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来确定,用于参考的主要有三点:①综合评估加害方的经济实力;②当发生环境侵权时,受害方所受到的损伤程度,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精神方面;③加害方的侵权行为是否为主动行为,补救措施是否及时执行。就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情况需要专门的权威机构进行审定,作为精神赔偿的依据,并最终确定赔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应该关注这一环境侵权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还应该包括对生活及工作造成的影响。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基于当地的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再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受害者,争取做到公平合理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二、拓展侵权赔偿途径

(一)选择恰当保险模式

所谓环境责任保险其本质也是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在环境污染责任方面所签订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法》第49条中有明确的对顶,企业可以将一部分的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其转移途径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又是通过与其他公司所签订的环境侵权保险金来转移这份环境侵权赔偿,这对于规避资金以及企业诉讼风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做相应的调整,当前可采取任意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强制保险适用于那些发生严重环境侵权事件以及类似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相反的,任意险适用于那些极少发生环境侵权事件或仅有较小的侵权事件的企业。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加强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企业自主权。

(二)科学建立社会救济基金

当发生环境侵权时,其赔偿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救济基金,而获取社会救济基金的渠道主要有三种,即①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这类的环保基金是通过发行环境福利彩票或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募捐活动形成的。社会救济基金的发放需要对受害者进行严格的损害程度审查,只有满足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赔偿基准线时,才能申请使用资金,从而提高了维权效率并降低诉讼投入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②来自政府税收,政府的税收也是进行保护环境的重要去向之一,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惩罚,收缴罚金来补充救济基金,来对环境侵权受害者进行赔偿;③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环保基金。这种资金主要是在进行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其注册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建立环保基金,其资金总额是根据企业可能造成的污染危害以及企业经济实力来确定的,设立该基金是为了方便日后发生环境侵权时进行资金赔偿。

三、结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展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赔偿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应当加快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并加快发展,避免受到传统理论的限制,正是基于此考虑,我国在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方面,积极借鉴并参考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应用模式、制度构成以及先进理论,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发展我国的环境侵权立法,特别是健全完善环境侵权行为中的精神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沈泽清.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初探[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7-07-15.

[2]向昉.浅析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J].法制博览,2017-03-05.

[3]向昉.论环境侵权救济[J].法制博览,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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