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信贷法律风险规制

2018-01-23 01:54王振宇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信贷

王振宇

英国雷丁大学法学院,伯克利郡雷丁镇 RG6 6AH

一、我国校园信贷的法律风险

(一)校园信贷主体不明确

1.因借款人身份不明确引发的风险

校园信贷平台打着“几分钟审核,隔天放贷”的标语吸引大学生,并且大学生向校园信贷平台借贷时只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这两个必备材料。有些较大的校园信贷平台还存在视频签约和人脸识别,但是由于各校园信贷平台泛滥出现在市场上,且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以及法律的规定,这就间接导致一些校园信贷平台没有视频签约以及人脸识别,这就导致借款人可以冒用他人的身份材料借贷,进而引发其他大学生被动借贷,如存在逾期未还,就会导致不知情的“借贷人”被莫名催债,进而引发在这一借贷法律关系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从而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冲突。在这一过程,首先,由于审核不严,大学生利用他人信息借贷,这就会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问题,因为校园信贷平台并不熟知该借贷人是否是其本人以及借贷人利用他人信息,均都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其次,如果借款人在向校园平台这一出借人借款时就抱着欺骗的目的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时,如果诈骗所涉数额构成刑法上的量刑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因校园信贷平台资质不明确引发的风险

校园信贷平台在大学生群体的市场中存在很多违法乱记的现象,在平台的资质方面,除了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传统电商平台(淘宝、京东等)给大学生提供借贷或者分期购等服务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P2P贷款的平台,只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向工信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相关业务,但是这类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并无网贷业务,因此很多校园信贷平台与学生签订的是服务管理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或者借贷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需要工商、工信、金融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二)因利率不明确引发的风险

网贷平台一般会以“零利息,零首付,零手续费”或者“分期不会产生额外利息”等标语吸引大学生借贷,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这一标语背后暗藏的陷阱。校园信贷平台打着低利息的名义,但是如果到期未还低利息便会转变为“高利贷”,利率可能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调查显示,“校园信贷”月利率通常在0.99%-2.38%之间,如加入各项费用,部分平台折合年利率高达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方面的内容就有了很大的突破,即指定了“两线三区”的复合型规则。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校园信贷平台的高额利率,借款人在向校园信贷平台借款时并未详细了解合同细则,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出借人并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明确告知大学生在这份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与理应履行的权利,并且在这份合同中也存在着一些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三)未纳入征信体系的风险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但是由于校园信贷平台并未纳入征信体系这就到导致校园信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获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加之以互联网所具有的不稳定的因素。大学生可以凭借一个身份信息向多家校园信贷平台借贷,也就是存在重复贷款的情况,这就导致大学生可能累计借贷的数额增大,对于自身的还款情况存在较大的压力,由于盲目借贷导致到期无法偿还,进而引发自杀,裸贷等社会问题。其次,由于身份审查不严格出现一个大学生可以同时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成功贷款的情况,这就可能会使大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甚至盗用,进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凭借他的身份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这便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这一部分人在举证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为他们无法举证表明校园信贷平台泄露了他们的身份信息,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部分小规模的校园信贷平台还会通过出售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合法催债手段的风险

校园信贷平台通常在大学生借贷时,预留该学生父母和朋友电话,是校园信贷平台最重要“抵押物”,一旦该学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就进行声誉绑架,打电话给该学生的父母和朋友,而大学生基于害怕和要面子的情况,一般会采取其他手段还款,如向其他校园信贷平台借款,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致使大学生可能欠下巨额的贷款,最终无力偿还。同时,为了减少坏账和逾期率,校园信贷平台产生了专门催款团队,通过恐吓手段等威胁大学生;有些平台甚至雇佣其他人在学校围堵大学生,警告该学生及时还款。

由于催债手段的不合法并且借款人面临巨额欠债时,当借款人走投无路时便会采取极端措施,这就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校园信贷法律风险规制

(一)规范校园信贷主体

校园信贷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然而校园信贷的主体一般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本文要对校园信贷的主体不明确,也就是由于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不严格以及出借人也就是校园信贷平台的资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

1.促进立法规范主体

校园信贷属于信用消费,相关机构应该出台指导性细则来调控信用消费,规范其主体和对象,信用标准,信用奖惩机制。实现我国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信用消费、信用贷款立法,加强对大学生信用贷款的保护,实现校园信贷机会均等。

促进立法完善并严格规定校园信贷平台对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审查,校园信贷平台由于对大学生的身份审查存在极大的问题,所以为了校园信贷的健康发展,立法必须严格规定审查过,我认为校园信贷平台不仅仅要根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给予放贷,必须要详细审查该借款人在校内的一切个人信息,在借款人借款之前应该向借款人的近亲属打电话询问等,通过平台与借款人的近亲属联合监督,避免借款人大量借款。其次,立法规范应当要求线上申请线下签订合同,从而将传统民间借贷的线下借贷与P2P的线上借贷有效结合,保障了借款人可以明确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保障了一个借款人不能凭借他人的身份信息借贷,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立法规范校园信贷平台

目前,由于我国校园信贷平台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导致了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不明确,工商登记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不明确,所以要对这一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要制定与校园信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起到规范监督管理的作用,使平台在学校内合理合法的运作,保障大学生的利益。其中法律条文要对校园信贷平台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认定,规定校园信贷平台与大学生之间签订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同时也要认可校园信贷的出现对于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法律条文也要对校园信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的认定,统一规范并监管校园信贷平台的运行,监督平台的经营情况,不能让平台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非法活动。

(二)规制校园信贷平台利率

我国校园信贷平台的利率问题对于借款人来说存在较大的隐患,正是因此有一部分大学生欠下巨额债务最终付出了生命或者金钱的巨大代价,因此我们要对平台的利率问题进行法律规制。首先,推动校园信贷利率的市场化,由于校园信贷的市场在校园内具有自由性,而利率的高低是由校园信贷市场决定和调节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校园信贷的高利率问题,而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使校园信贷平台在校园内健康的发展。其次,设立利率浮动机制。在法院认定校园信贷平台设定的利率是否合理合法时,不应该刻板的遵守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家庭情况等制定合理且合法的利率浮动范围,而不是制定统一的利率。最后,建立校园信贷利率的备案与监督机制,校园信贷平台设定浮动利率的范围必须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使借款人可以随时了解到利率的浮动范围,其次相关部门要对借款双方的信息进行监督,让利率在阳光下运作。

(三)纳入征信体系

由于我国校园信贷平台目前还没有纳入征信体系,并且我国的信用体系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所以将校园信贷纳入到征信体系中,建立健全校园信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与审核机制。同时建立“黑名单”机制,对于个人信用记录不好的大学生拒绝给予其贷款。

校园信贷需要扩大对于借款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获取途径。由于校园信贷平台势单力薄,所以要基于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能全面获取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所以征信部门要提高征信信息真实性、增加与校园信贷平台的联系、提高征信系统群众参与度,实现信息共享,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规范催债手段

杜绝校园信贷平台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不合理的手段催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债。一是双方当事人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欠款的问题。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可以有专门的调解人员对于欠款结果做出相关的了解鉴定,并且对于协商的结果进行落实。双方通过调解人员在货款的方面都可以适当的做出让步,这让就能够确保债务问题的合理解决,债权人也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选择拥有公益性质的人名调解委员会进行书面的申请,委员会通过委托书对债务人进行施压,催讨债款。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是不还清欠款,或者是将曾经同意的事情置之脑后。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法院进行判决。而判决书生效之后,就可以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分割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林荣琴.论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4.3.

[2]张文杰.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5:34.

[3]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的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5).

[4]束姗,高凛.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以新司法解释第26条为视角[J].法律博览,2016.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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