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交付研究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职责

刘 营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新刑事诉讼法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控制交付的初步规定,但其实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完善。下文就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交付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找出我国控制下交付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改革策略,为我国控制交付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一、我国控制交付中的不足

(一)实际启动条件比较模糊

我国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过于模糊,相关侦查部门的实施控制下交付,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在实际查处工作中不能忽视相关问题,不能低估目前实现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要对一些不精准、不精细地规范,相关条例进行某一程度相关条件进行判定,寻找是否符合“侦查犯罪的需要”的条件,这种实际可行性也是比较小的。最令人头疼的是对一些跨国犯罪问题,我国公安人员很难开展一般侦查工作,会出现无从下手的情况,只要不按照常理地进行控制下交付的调查工作,也只能眼睁睁看着最佳的时机逐渐流失。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国际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加上我国比较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流程作为保障,启动控制下交付流程的案件类型,能有效控制交付风险,在特定环境中保护我国经济不受损失。

(二)控制下交付申请与执行程序缺少明确规定

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其对控制下交付申请与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是不够明确的,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中规定来说,其“依照规定”就比较模糊,这种简单模糊的国际协定还是存在一定漏洞的。控制下交付申请与执行程序中并不像真正的法律一般有着一定强制力,而对控制下交付起不到真正意义的控制作用。还有就是控制下交付申请与执行程序缺少明确规范性,世界范围上各国刑事侦查能力是参差不齐的,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实际工作存在着很大随意性,与国际形式不相符合。

二、控制下交付的立法改革策略

(一)加强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的明细化

上文提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的界定比较简单与模糊,这是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应当进行交付风险进行细化控制。要知道,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控制下交付条件,相关法律是不予以授权的,那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非法侦查行为。相关工作人员要十分熟悉案情,掌握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条件,侦查人员只要熟悉案情才能进行更好地预判,若是侦查人员对案情不够熟悉能会做出错误判断,造成严重的伤亡等后果。还有,要对控制下交付进行有效监控,有效降低风险,若是不具备监控条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结束侦查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团结其他力量,最终取得侦查工作的成功。

(二)有效控制下交付的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有效控制下交付是需要严格的申请程序与审批程序的,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却有申请程序、审批程序的清晰解释,甚至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控制下交付批准单位进行明确说明,清晰地指出所谓“诱惑侦察”等措施的相关授权机关。在实际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中,需要按照特定原则,若是有可以控制下案件出现,公安机关就能直接决定是否进行控制下交付,当然这种控制下交付行为必要按照管辖范围内进行。其次,是对不在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其控制下交付行为要交给上级机关进行处理。最后,对跨界控制下的交付案件的分析,根据现有最新国际协定的申请与审批,提出紧急事件的应急方案,不必走常规申请与审批程序,但在事后一定要进行情况的上报说明。

(三)明确控制下交付执行机关的职责

形式诉讼视野下,控制交付相关机关单位的职业要更加明确,在协助机关职责的法定化范围中,进行控制下交付执行机关、协助机关职责的法定化问题的解决。在实际控制中,交付执行机关与其他侦查手段是不同的,交付执行机关的控制下交付有着一定跨国性特征,实际工作的开展还是需要相互协作来解决问题,各国相关单位争议也是很难避免的。只有利用法定化,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要按照以往控制下交付的经验金勋,实际执行机关、协助机关的职责有两种,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保守全部侦查工作中的秘密。当然,若是能长期落实到两项职责,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起到很强的保护作用,由此要解决困扰着业界中的许多问题,使得控制下交付中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三、总结

刑事诉讼视野控制下交付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指出相应措施。通过正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有效完成,实现法治与德治社会的构建。在刑事诉讼视野下有一些不现实的问题,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要获得实施控制下交付机会与权力,给我国刑事诉讼下交付行为提供一定诡诞。

[ 参 考 文 献 ]

[1]李玲.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33(05):148-149.

[2]韩丽丽.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J].法制博览,2015(06):40-42.

[3]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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