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刑事司法适用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三审裁量裁判

冯 雪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4

一、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的现状概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修复”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得到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样本裁判共563份。虽然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数量总体偏小,但增长迅速。其中2012-2015年共228件,而2016年达到了335份之多。本文对法院的裁判进行了采样和总体分析,认为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具有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适用在不断拓展。在529分裁判文书中,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占到了191份,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67份,涉及林木案件达119件。环境损害修复主要适用于林地、草地、土地等损害,鲜有对大气、矿产等资源适用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案例。

第二,从地域分布来看,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的区域分布不平衡。有关环境损害修复的刑事司法适用,江苏158件,福建省56件,重庆107件,贵州省34件,浙江48件,山东42件,云南省23件,而像天津、河南等省份只有1件,有些省份甚至没有相关案例。

第三,从适用方式来看,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在刑事司法应用中呈多元化发展。刑事司法适用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行为责任或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的成本费用,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当原地修复确有困难时,“异地修复”责任方式又被法院创新出来①。

二、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的具体制度

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是解决生态损害,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平衡的不二选择,这就决定了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不是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环境刑事责任应当以环境损害修复为价值导向②。但目前有关环境损害修复的司法裁量不够规范,程序之间衔接不足,环境损害修复司法适用成本过高。需要对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进一步规制,通过推行环境损害刑事和解制度,审判工作的专门化等措施完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

(一)通过实行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完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适用

相对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分立审判而言,建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能够较好地克服传统司法审判模式无法对生态资源纠纷综合性一体化解决的问题,从而较好地克服了生态环境保障不力等现实困难。建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进案件管辖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同一事实或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与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关联交叉的情况,从而能够较好地统一环境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二)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刑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

由于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适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刑事司法机关在适用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的协助。环境损害修复的方案确定和执行,需要综合从公共利益、经济技术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量。为了协调生态行政执法和生态司法工作,目前许多地方建立了生态行政和司法联动或者协调机制并颁布了相关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层次较低,由多部门联合发布,没有牵头单位,难以有效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些文件关注的重点是案件调查和移交方面的事务,对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特别是环境修复涉及甚少,因而,建议明确规定环境修复过程的监督程序,由法定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联合监督环境修复案件的履行过程。

(三)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刑事司法裁量

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刑事司法适用,在司法裁量方面缺乏统一的做法和尺度。裁量因素不明导致适用的不规范,不仅影响了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适用,而且也直接影响了环境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实现。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通过刑事和解制度降低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实施成本

国家司法模式下,鉴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刑事司法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环境刑事案件评估费用高、耗费时间长使得环境责任的追究成本过高。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责任追究成本,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注 释 ]

①胡卫.我国环境修复司法适用的特色分析[J].环境保护,2015(19):58-61.

②陈学敏,韩德强.生态修复理念下环境司法的困境与应对[J].中国审判,2015,04: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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