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

2018-01-23 02:10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学说性质

赵 雨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意义是解决立法技术中的缺陷,现代对于法律冲突的逻辑性的研究实质是否适用于当前的立法规范。汉斯·凯尔森曾经在自己的晚年将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划分成了两个大问题,分别是法律规范的冲突符不符合逻辑性质,再有就是普通的法律规范和特殊的法律规范的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思考。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主是讨论的是在案件中到底符不符合逻辑性质。

一、汉斯·凯尔森对法律规范冲突是否符合逻辑矛盾的观念演变

法律规范的冲突是不是符合逻辑思维,换一种说法就是逻辑思维是否可以在法律规范中行得通。凯尔森本人对他自己提出的观念也在不断的推敲改变,这个推敲的时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纯粹法学(第一版)》的出版是第一阶段的标志;《纯粹法学(第二版)》是第二阶段的标志;《规范的一般理论》是第三阶段的标志。

(一)凯尔森第一阶段简介

传统意义上来说,逻辑思维是指在某一个限定的命题里面,因此命题间相互的冲突我们就叫它逻辑思维上的矛盾,凯尔森认为矛盾适用于命题同样也适用于人们对规范冲突的认知,规范冲突是为了规范法律体系下的冲突。比如宪法规范和违反宪法的规范,如果在同一个大环境下面这两种规范都被承认的话那么就将会威胁到法律的平等一致性。因此违反宪法规定的冲突就会通过宪法法院被废止。但是在初期阶段凯尔森认为只要没有被废止的冲突即使是违反了法律约束也是有效的,所以只要这个冲突不发生就将会一直有效。我们出于对法律公平一致性的考虑不能容忍任何的法律里面的冲突。

(二)凯尔森第二阶段简介

法律的根本在凯尔森的第二阶段已经接近于成熟,在这个时期凯尔森认为法规所规范的冲突只有一个是有效的。他用另一种逻辑方式证明规范之间没有办法形成逻辑冲突。由于矛盾没有办法直接规范冲突,所以运用真假的对立来对对象进行有效或者无效的辩证思考。想要彻底弄清楚凯尔森的第二阶段的含义就必须对凯尔森的法律命题学说做出深入的了解,法律学说虽然在语言的表面层次上和法律规范相同但是深入到概念两者就有着很大的差别。简单来说是法律制造者规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学说则是对法律的研究。法律规范对于事件有着明确的有效无效的规定,但是法律学说只是对案件的研究没有有效无效的强硬区分。

(三)凯尔森第三阶段简介

凯尔森的第三阶段出现在他新主张的观点出现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的观点中明确的否定了将规范和命题相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他认为规范和命题并不能划等。对于命题而言一个是真的那么另一个必然是假的,但是规范就不一定是如此。比如同时存在两个法律规范如果一个必须做出相关约束,另一个不存在约束,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什么冲突了,因此命题学说对于法律规范并不适用;命题无论是真是假这个命题始终是存在的,但是在同一件案件中的的两个法律冲突只能有一个是有效存在的。

二、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

逻辑作为一种没有实质存在的形式化的工具,如果想要证明法律规范里面的冲突时是逻辑思维上的冲突还需要提供更加直观有力的证明观点。

(一)规范冲突有哪些意义

我们都知道一个规范可能会与另一个规范相互排斥那么这两个规范之间就会出现冲突。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根本就是调控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我们从这一方面理解就能连贯的将法律规范和规范人类相互结合。另一方面我们如果只是认为法律规范仅仅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上的冲突,并只是用这一方面来证明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的话未免有些有失偏颇,只会影响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而已。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两个规范遵守一个的时候去尝试看看能不能也遵守另一个规范,也就是实施规范制定者所规范的行为。

(二)以矛盾形式存在的冲突逻辑

执行规范和禁止规范以及允许规范往往呈现的是一种道义上的矛盾。曾经魏因伯格伯格说过一个例子就是一个人需要执行某项法律义务,同时也需要执行另一项法律义务,并且这两个法律义务相互冲突,这时这个人却同时执行了两个具有冲突的事情,但是却是成立的。

总而言之,规范冲突内的矛盾和规范冲突外的矛盾是两个矛盾的基本逻辑形式。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思维是对一个理想形状态下的规范,并不像命题那样不是真的就是假的,法律规范冲突是在逻辑思维上进行辩证的讨论。它是在道义上去规范人类的行为,并不是非真既假可以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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