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隐婚”求职,遭解雇能否打赢“不诚信”官司?

2018-01-23 17:22史友兴
知音(月末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请假条病假婚姻状况

史友兴

职场隐婚如愿获取心仪职业

现年29岁的刘曼丽,就读于北京某大学建筑专业。大学毕业后,因一时没有找到比较心仪的工作,刘曼丽索性决定先成家再立业,遂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因考虑到自己还很年轻,刘曼丽便着手寻找工作。

2013年5月,刘曼丽从报纸上看到北京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招聘工程造价员,并来到了咨询公司报名参加竞聘。但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刘曼丽却对其中“婚姻状态”一栏如何填写犯难了。表中的声明约定,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公司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自己已婚未育,如果如实填写婚姻状态,咨询公司会不会不聘请自己?有多次求职经历的刘曼丽知道,一些企业在招聘女性职工时,基于女性用工成本和业务公关的考虑,往往将已婚的女性挡在门外而只招聘未婚女性,女性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

于是,刘曼丽便在婚姻状态一栏填写为“未婚”。最终,刘曼丽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2013年6月14日,刘曼丽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

怀孕露馅突遭解雇惹出纷争

2013年10月8日,刘曼丽及其丈夫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决定举行结婚仪式,需向单位请假,但考虑到是隐婚,无法请婚假,并以事假为由向单位提交了请假条,共请事假20日。同年12月6日,刘曼丽感到身体有些异常,便到医院进行就诊。12月9日,刘曼丽再次来到医院取检查报告单和复诊,却被告知其已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症状,需卧床保胎。

刘曼丽来咨询公司工作还不到半年,而且对公司又声称是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显然不妥。可是,刘曼丽考虑自己也到了最佳生育年龄,于是,在工作与生孩子之间,刘曼丽最终选择了后者,且于次日向公司的人事部提交了医院开具的建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各一份。

招聘时不是说未婚吗?这才几个月,怎么会怀孕要生孩子呢?刘曼丽求职时谎报婚姻状况的行为,让单位的领导十分的恼火。两天后,公司决定,婉言规劝刘曼丽主动辞职。但刘曼丽当即表示其不会主动辞职,且自己有医院的诊断,身体情况的确无法上班。第二日,刘曼丽亲自到单位,又将医院开具的第二张建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各一份交给了人事部。

2014年1月6日,刘曼丽的病假又到期后,再次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第三张建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各一份。

2014年1月20日,刘曼丽第四次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开具的建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各一份。刘曼丽一而再再而三的请假,彻底激怒了公司的领导。四天后,咨询公司向刘曼丽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这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以刘曼丽在工作期间不仅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且发现在入职时又有重大隐瞒事项的两大理由,解除与刘曼丽的劳动合同。

于是,刘曼丽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刘曼丽诉称:自己经医院诊断为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症状,向咨询公司提交了就诊记录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咨询公司却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咨询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庭上,针对刘曼丽的指控,咨询公司指出:单位员工,按照单位的要求,如實提供个人的重要信息,是每一个员工应具备的最基本准则。可是,刘曼丽在求职时,谎称未婚,有违诚信原则。同时,刘曼丽在工作期间共旷工20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公司系依法解除与刘曼丽的劳动合同。

针对此案,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曼丽于入职时隐瞒已婚情况,系不诚实的行为,但刘曼丽所从事的岗位与其婚姻状况无必然联系,用人单位不应以怀孕拒绝招聘已婚女职工,故对刘曼丽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一审判决后,咨询公司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2017年3月16日,北京二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依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针对此案,白领丽人不诚信在先,却得到法院的支持,难道法律肯定“不诚信”?法院的判决,让人们多少有些不理解。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以及职场隐婚构不构成劳动合同欺诈两个问题。

用人单位如果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便涉嫌就业歧视,将会面临两种后果。如果就业歧视是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一对一的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理由拒绝应聘者,那么该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来作为招人标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但是,构成欺诈,虚假陈述的内容必须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没有如实陈述,并不构成欺诈。

时下,职场隐婚,已成为一些女性谋职的策略和规则,之所以如此,皆缘于一些企业对性别、生育状况采取就业歧视。职场谋职,如实填写婚姻状况,担心招聘者以此为由拒之门外,隐瞒真相又面临提供虚假信息将受到单位处罚,已婚未育女性谋职者面对两难似乎无法选择。

然而,对于职场隐婚,“隐患”在于,假如因某种事由,隐婚者“被迫”现身,不得已公开自己的已婚身份,“伪单身”一旦被揭穿,似乎无论如何都难逃“欺诈”的嫌疑,个人的信誉都将大打折扣,这都是“隐婚”需要面对的隐患及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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