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一边是用人单位因欠薪当了被告“不露脸”,一边是劳动者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藏好证据不出庭成一些企业的惯用伎俩。“用人单位不出庭却赢了官司,太想不通了!难道企业靠藏证据,不出庭,就能随意欠薪吗?”8月27日,劳文杰拿出败诉的判决书给记者看,觉得一肚子委屈。(《工人日报》)
被欠薪的劳动者费尽周折,诉讼法律,却不能讨回欠薪,得到的却是败诉的结果;欠薪的用人单位毁掉证据,知道劳动者证据不足,他们为了自己不举证,选择恶意不出庭,却能赢得官司。这样的结果虽然可能符合程序正义,但却不符合目的正义。
“流氓”用人单位屡屡得逞,也会让更多用人单位效仿,这折损的是司法的威信与权威,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是以“法律的名义”、让劳动者在司法机关面前受到“合法伤害”。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恶意不出庭,原因在于他们有“底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我国法律对于恶意不到庭的单位,并没有认定、强制与处罚措施。既然出庭不出庭不会对自己有任何影响,而出庭还要承担举证义务,做贼心虚的欠薪用人单位自然不想出庭,因为出庭对他们不利。
恶意不出庭更像是在藐视法庭。对此,应该完善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屡次恶意不出庭的,法院要有强制出庭的相关措施与规定。……